中國#MeToo出首例勝訴,我們距離真正的勝利還有多遠?
7月11日傳來一個好消息,女職工告成都社工界“大佬”劉猛性騷擾案一審勝訴。這是去年#MeToo浪潮中第一個勝訴的案子,也是“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在去年底寫入民事案由後中國第一個用“性騷擾”案由得到受理並勝訴的案件。這給低迷的#MeToo運動帶來一絲動力。
第一個勝訴的#MeToo案當然激勵人心,尤其是在審查和打壓下#MeToo運動步入低潮、不少受害者曝光後被對方反告“名譽侵權”的時期,這一勝利不僅是對受害者打破沉默的鼓勵,也將激勵運動士氣,帶來生機。而且,法院判決對“性騷擾”作出的較為具體的界定——性騷擾是指違背對方意志,實施帶有性暗示的言語動作,給對方帶來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對以後的司法審判也具有指導和參考意義。
然而,興奮之餘,案子的限制和遺憾也十分明顯。法院雖認定,被告行為構成性騷擾;然而,卻駁回了原告要求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既然認定了“造成精神傷害”,為何駁回精神賠償金?這種“當面以口頭或書面方式賠禮道歉”的懲罰不過隔靴搔癢,與受害者三年來無法釋懷,甚至放棄自己公益理想的傷害不成比例,還根本起不到懲戒作用,與他國動則百萬的補償金對比,簡直是諷刺。
美國是最早提出“性騷擾”法律概念,並為反性騷擾立法的國家。美國法律對性騷擾案件多採取懲罰性賠償(又稱“示範性賠償”)。懲罰性賠償的原則是加重賠償,法庭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
懲罰性賠償,目的是針對被告故意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之外,對被告處罰以防止再犯,同時也懲戒他人。實際上,懲罰性賠償也是針對,被告精心計算收益大於賠償而作出的侵權行為。
美國把懲罰性賠償應用到性騷擾案例中,一定程度能夠說明,如果性騷擾他人,可以用極少的賠償或廉價的道歉來擺平,那麼,有權有勢有錢者則會更加肆無忌憚。
在#MeToo中被曝光的不管是劉猛,還是陳小武、張鵬,這些施害者都是慣犯,多次甚至數年來持續性騷擾他人。受害者輕則自尊心受挫,情緒低落,抑鬱,重則患上PTSD(創傷後應激障礙),需要長期用藥,甚至有人有自殺輕生傾向。種種精神損害皆由受害者自己承擔。
性騷擾案子中受害者受到的精神損失,豈能被忽視、駁回?毫無疑問,實施比“賠禮道歉”更為嚴厲的懲罰,才能一來補償受害者精神損失,二來讓施害者知道其嚴重性和危害性,起到懲戒作用。
另一大遺憾是,被告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也被駁回。法院判決認為,被告的“性騷擾行為是個人行為”,被告單位“並非該行為的共同侵權人”,所以不支援被告單位的連帶責任。
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性騷擾受害者有權向用人單位投訴;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更明確,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則直接規定,用人單位和雇主應當採取措施制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性騷擾事件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些法律條文讓“雇主的連帶責任”有依有據。
劉猛案件中,女社工遭受性騷擾後立刻聯繫單位負責人,負責人沒有及時處理,甚至是冷處理;女社工求助同事,也被以“你可能想多了”打發。在北航陳小武以及中大張鵬案子中,學生們同樣求助了學校,同樣沒有得到有效處理,這都造成一種“敵意環境”。
在美國,若雇主/學校沒有盡到責任,為員工/學生締造一個安全的環境,或者是職工/學生舉報、求助之後沒有及時調查、處理,導致“敵意環境型”性騷擾,雇主/學校將成為被起訴的對象,承擔連帶責任。
美國法律對雇主/學校時常也會採取懲罰性賠償,以求真正起到懲戒的作用。美國加州2012年一起性騷擾案中,護士持續遭遇性騷擾求助了醫院,但醫院沒採取有效處理,最終護士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醫院付出1.25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和0.427億美元的工資與精神損失賠償。
因為雇主/學校承需要擔連帶法律責任,付出高額的賠償金,這促使了美國不少用人單位和學校都出臺各種反性騷擾機制、建立對應組織和開展相關培訓,相對有效起到懲戒和教育作用。
劉猛案勝訴,值得肯定和鼓勵。回看#MeToo浪潮中的大多案子,路途仍艱辛。
先不談網路上、現實中對受害者的“蕩婦羞辱”等汙名化,這需要長期的意識提升和文化宣導。就看走上司法管道的案子中,指控央視主持人朱軍性騷擾的弦子被朱軍反告“名譽侵權”,弦子以“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案由起訴朱軍,今年1月立案後至今遲遲沒有開庭,哪怕弦子與律師電話致電催促,仍總被推遲,半年期限過了延期開庭也沒有書面通知。
實名舉報世界自然基金會(WWF)中國區副總幹事周非性騷擾的王琦也被起訴名譽侵權,案子去年年底開庭至今未判,而當事人王琦被要求不能再透露任何案情,更不能再提及對方名字。
幫學生曝光徐鋼性侵案的王敖,反被徐鋼告上深圳法庭,要求百萬賠償。王敖一方申請了公開審理,開庭當日,卻接到法院電話,徐鋼一方申請不公開審理,需要合議再行決定;此外法院縱容徐鋼更換律師卻沒有規定提交合法有效授權證明,引起王敖律師萬淼焱憤然退庭,案子一再押後。
而幫助朋友發文揭露性騷擾的鄒思聰和“我是落生”也都被對方反訴名譽侵權。同樣是,前者們都申請公開審理, 後者們都拒絕公開審理。
不難看出,司法管道上,受害者想要立性騷擾案件,總會遭遇重重阻礙;反觀被控訴者則提出名譽侵權,輕易立案,動則要求百萬賠償(對比受害者提出的賠償總是少得可憐)。是法律存在缺陷,沒有操作性、實施性,還是執法者、釋法者意識、觀念甚至能力出了問題?或者兩者皆是?
筆者認為,推動反性騷擾立法,加強防治性騷擾宣導,出臺有效的反性騷擾機制才是解決之道,而這一切需要更多的成功個案來推動。劉猛性騷擾案這個判決值得肯定,有其開創性和象徵性的意義,但遠遠不是反性騷擾行動最終的勝利。
本文首发NGOCN/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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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①劉猛性騷擾案:“一天公益”創始人、成都市社工庫專家劉猛于去年被舉報強抱女員工,隨後被曝被性騷擾者不止一人。
②陳小武性騷擾案:2018年1月1日,女博士羅茜茜實名舉報北京航空航太大學教授陳小武性騷擾女學生,並公佈相關錄音證據。
③朱軍涉嫌性騷擾案:去年,弦子舉報四年前實習期間被朱軍在化妝間性騷擾,並稱四年前報警無效。舉報文章當時發出一度“被404”。
④周非涉嫌性騷擾案:當事人王琪通過新浪微博用戶@洛女王cheche 發文,指控WWF周非性騷擾。WWF其後回復,沒有足夠的證據證實,不公開調查報告。
⑤鄧飛涉嫌性騷擾案:至少5名網友舉報鄧飛性騷擾行為。微信公眾號 “黃章晉”“鄒思聰”於去年8月刊發匿名文章指控鄧飛性騷擾。鄧飛回應退出所參與及發起的所有公益專案,“會同律師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