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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地反对代孕商业化?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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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支持or反对代孕商业化?女性主义思考范式的困境”为题首刊于澎湃思想市场

想象一下,无法生育的一对伴侣向他人求助,希望有人能够帮助代孕。然后出于助人的动机,一位女性自愿提供代孕。当然,前提可能包括比如尽量保证安全等。她可能是个朋友,也可能是个陌生人。再想像一下,这对伴侣向机构求助,机构提供代孕的商业服务,同一位女性提供代孕并且要求一定量的经济补偿或者报酬。

两种不同的情况似乎会引起截然不同的反应。很多人可能直觉上认为,第一种提供的代孕是可接受的,尽管可能带有保留;然而对比起来,第二种情况下的代孕普遍更难让人接受。事实上,在网络上让人争吵不休的正是第二种情况的代孕,反对代孕便是反对这个意义上的商业代孕。直觉和意见上的分歧,或许正好是两种代孕的差异所导致。可是,两种情况,到底有什么不同,以至于产生截然不同的规范判断呢?

本质主义的矛盾

商业代孕最显著的特点便是“商业”,也就是说通过提供报酬或经济补偿换取代孕服务。不少人认为,这种用金钱换取代孕的方法恰是道德上最可疑之处,我们貌似本能地相信,这变相就是用钱购买女性身体的交易。不过,在讨论这种观点之前,需要澄清一下商业代孕的形式。

根据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Anne Phillips的总结,目前流行的商业代孕有三种形式:

1. 提供代孕的女性通过人工受精怀孕,并同意放弃由此出生的婴儿而且最终将婴儿交接给她的基因学父亲(genetic father)和他的伴侣。
2. 寻求代孕的伴侣通过体外人工受精得到受精卵,然后提供代孕的女性通过将受精卵植入子宫怀孕,并同意放弃由此出生的婴儿而且最终将婴儿交接给她的基因学父母。
3. 寻求代孕的伴侣通过使用他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人工授精得到受精卵,然后提供代孕的女性通过将受精卵植入子宫怀孕,并同意放弃由此出生的婴儿而且最终将婴儿交接给寻求代孕的伴侣。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工授精技术,特别是体外人工授精技术的提高,提供代孕的女性不需要提供卵子就能提供代孕服务。因此,当下最普遍的代孕方式是女性仅提供怀孕的体外人工授精代孕,或者成为试管婴儿代孕。

就算按照反对代孕的逻辑,将商业代孕称作“金钱购买女性身体”或者”女性贩卖身体“其实也不准确。或者“出租身体”更准确,因为当代孕服务结束以后,女性仍然可以掌控自己的身体,没有失去或转让自己的身体。不过,不管是贩卖还是出租身体,都表明在进行代孕服务的过程中,金钱的交易都参与到决定这项活动的内容。因此,反对代孕的主要论证之一就是,正如性工作交易改变了人类性行为的核心,代孕交易改变了生育行为的核心。跟普通的劳动不同,生育劳动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商品,人类生育劳动是不应该被赋予价格的。

然而,反对商业代孕的女权主义者如果要说明这种生育劳动的特性倒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我们很难从生物学特性上解释,生育劳动对于女性来说是特殊的,这无异否定了女权主义重要的原则,将生物学特性定义为女性的某种本质。大概没有比“生育是女性的本质特性”更受女权主义者反对的了。

避免将女性本质定义为任何生物特性,Carole Pateman认为,生育劳动或者生育能力是女性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女性对自身的个人认同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女性自身的生育能力。而其他的劳动能力远不是女性身份的核心部分。无法成为一名律师或者一名护士,大概不会损害女性作为女性的自我认同,但是无法生育,似乎会让很多女性质疑自身的身份。所以说,既然生育能力/生育劳动是女性身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这么核心的能力看作商品进行交易,就是对女性身份的一种异化,无疑是应该被反对的。异化的过程中,女性不仅在贩卖或者租借出自己的身体,而且还让出了她的自我,将自我认同的一部分交易出去,这种“我不再是我”的过程自然是严重的伤害。

就算避免了生物本质的批评,Pateman通过身份认同来反对商业代孕的思路仍然是有问题的。好比批评性工作对女性而言是一种堕落,Pateman的论证似乎也在批评女性从事代孕是一种不值得过的生活,因为女性的身份认同决定了女性应该过何种生活或者不应该从事哪些工作。于是Debra Satz直接发问,我们如何确定哪些能力是女性身份认同中的核心,而哪些不是呢?很多在生活中认为对自我认同十分重要的内容,都会被我们允许进行商品化。我们的友谊、宗教信仰、工作,都可能是自我认同的重要部分。所以Satz提出反驳,一个虔诚的牧师可能会收取费用来进行某些宗教仪式,但这个完全不影响她将宗教信仰看作她自我认同的一部分,我们也鲜有批评。

更何况,把某些能力看作女人之为女人的核心,同样也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思路,相信某些能力、性质、或者某些行为是女人之为女人必然内核:女人本质就是如此这般。Satz点出这种思路最关键的问题:将性和生育能力定义为女性身份认同的本质核心,把贩卖性或贩卖生育视作堕落,其实恰好反映了男性中心社会下对女人的性以及女人本身的一种控制。任何对本质的偏离,都蕴涵了对女人身份的背离;由此而批评女人不是真正的女人,正正是男性中心主义控制女性的常用工具。

另一类反对代孕的论证认为,商业代孕破坏了母亲和婴儿天然的纽带,她们之间本来存在着特别的关系,一旦涉及金钱交易,这种特别的纽带就会被破坏,或者变质。的确,我们自觉上会感到,母亲和婴儿/胎儿之间有着某种特殊的紧密联系。这种紧密联系,包括如Elizabeth Anderson所说的怀孕时的各种情感,这些情感的产生和表达都是怀孕的正常现象,甚至是必要情感。例如对胎儿的关心、敏感、甚至某种意义上的相互理解,都是母亲和婴儿/胎儿的亲密内容。另一方面,这种紧密联系还承认了女性对生育劳动的贡献:女人的生育劳动不仅仅只是提供遗传基因,还包括长时间的怀孕劳动。承认这一点才能真正认可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才能照顾到女性的需要,才不会说男人女人都同样提供了遗传基因而拥有同等贡献。所以说,当金钱交易介入到母亲和婴儿的天然纽带之中时,这种紧密联系就会变质,女性被完全当作胎儿寄存的“容器”而已,而不是母亲和孩子的关系了:女人被仅仅看作后代的孵化器而已。因此,我们需要反对异化了母亲和婴儿天然纽带的商业代孕。

看似强有力的这个论证,同样会陷入本质主义的难题。强调这种母亲和婴儿的所谓天然纽带,实际上很可能是过分浪漫化了生育劳动的过程,只呈现生育的美好画面,而无视了在生育劳动过程中女性可能面对的各种生理和心理的伤害。生育对女性身体的伤害往往被忽略,对女性的心理伤害更得不到承认,对女性怀孕和产后的抑郁显得十分无知。

再者,将母亲和婴儿之间的关系视作“天然”,不过可能是将围绕生育的各种社会风俗习惯误会成女人所谓天生的“母性”。Satz点出,将这种关系视作本能,不过是过分神圣化了生育劳动。这些不过是长久以来社会建构的对于生育的习惯和风俗等一系列社会实践而已,远远不是必然的联系。Phillips引用了一种在商业代孕中的模式,似乎可以说明这一点。这被称为“开放模式”(open model)。与传统让代孕女性和“雇佣”伴侣隔离的方式不同,开放模式鼓励代孕女性与这对伴侣做朋友、交流、变得亲近。很多代孕女性在孕期结束之后,对失去这份友谊比离开婴儿感到更加惋惜。更简单的例子是,用Satz的原话,“并非所有女性都会与胎儿有所联结。有些会选择堕胎。”有些女性在婴儿出生之后,也未必能够很好地与婴儿有所联结。

那些将母亲和胎儿的关系过分浪漫化的观念,很可能是传统以来控制女性的延续。强调所谓天然的母亲,常常被用来指责选择不生育的女性,她们是自私的,她们是冷血的,不生孩子的她们人生是不完整的。女人就必然拥有“母性”,正是将社会构建对女人的期待当作女人的天然本质,不断加强将女性的位置限制在传统家庭以及生育活动里面,女人就应该承担这样的角色。这种反对商业代孕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代孕市场里的不平等

如果上面提到的论证都无法有效地反对或禁止商业代孕,那么商业代孕的问题可能并不在于“代孕”本身,而是在于“商业”。更具体来说便是,当代孕商业化之后,代孕市场可能会进一步加强本来就严重的针对女性的性别不平等,这些性别不平等可能包括:代孕市场加强了社会对女性身体的控制;巩固了传统的劳动性别分工;忽视女性在生育劳动中的贡献。(Satz 1992)

之所以代孕市场会加强社会对女性身体的控制,因为商业代孕的合同给予了其他人控制和管理代孕者的身体的重要权力。在商业代孕合同里面,寻求代孕的人直接或通过机构间接会对代孕者提出各种怀孕期间的要求,包括居住环境、日常行动、饮食等等,同时为了健康,他们也会对代孕者性行为、药物使用和注射等等提出严格的要求。Phillips提到,在商业代孕合法的以色列,一般来说代孕者必须同意禁烟禁酒精,怀孕期间禁止性行为,同时可能要从怀孕开始每天接受激素注射。如果有必要,会进行胚胎选择手术、剖腹产、胎儿手术等等。在印度,代孕者需要在怀孕期间搬至指定诊所或宿舍居住,按照严格规定生活和接受注射与检查。

当然许多工作要求劳动者给予雇佣者对她们身体的某种支配权,比如各种体力劳动或者军事工作,上级对下级有直接命令的权力。但是在商业代孕的例子里,其他人有权对女性的性与生育进行严格控制,不免提醒我们,传统以来社会对女性的性与生育进行的支配也是如此。事实上,商业代孕的问题也在这里。并不是因为商业代孕中存在对身体的支配权,而是因为在我们的社会里,长期存在着性别的不平等,通过控制女性的性与生育来支配女性在社会中位置,商业代孕会加固这种不平等,所以商业代孕是有问题的(Satz 1992),而且商业代孕还会通过金钱收入来吸引女性进入这种控制之中。

同样会因为商业代孕而加固的还有传统的劳动性别分工。传统的性别分工要求女性留在家庭里面,使得女性难以进入劳动市场的竞争中获得好处。打破这种传统的性别分工,社会应该提高对女性的帮助让她们更多地进入公共社会生活里面来。然而,正如Satz所说,商业代孕会通过经济收入诱惑女性更多地“回归家庭”。不要忘记,女性在经济领域的选择机会本来就比男性少得多,在这样的条件下,商业代孕让女性更多地留在家庭之中,只会进一步巩固所谓“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Satz还提到另一个因此会被加强的性别偏见,那就是将女性看作生育机器,这影响到社会对女性的看法,也影响到女性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反对这种劳动的性别分工,似乎同时也有理由反对商业代孕。

第三,商业代孕市场会促使社会越来越通过遗传、基因、血缘等等来定义什么是母亲、什么是父亲的角色。商业代孕,要给予寻求代孕的“客户”最终认取婴儿的权利,就会在法律和社会上强调父母的基因/血缘的决定论。代孕者往往因为没有与婴儿基因/血缘上的关系而被否认母亲的角色。在Satz看来,这种观念不仅仅加强了传统观念里面将女人等同于男人后代的孵化器的看法,而且会更加无视女性在生育劳动中的贡献。无论女性在怀孕期间付出多少的劳动,都因为没有遗传基因而被判定不享有母亲角色的权利,这无疑看不见女性的基本劳动和基本需求。同样,将父母亲角色仅仅用基因/血缘来定义,也忽略了父母亲角色中责任和关怀的重要性,提供遗传物质“天经地义”决定了谁是父母亲,这未免过分狭窄。

综合上面的论证Satz认为,反对商业代孕的有力论证在于这些代孕市场中会出现的性别不平等。既然性别不平等在代孕市场中出现和得到加强,我们似乎就有很强的反歧视理由来反对商业代孕了。

反对的程度

不过,“很强的反歧视理由”到底有多强?从性别不平等的角度上看,正如Satz所说,商业代孕的确存在着问题。反对商业代孕理由很强,然而“反对”指的到底是什么呢?按照最字面的理解,反对商业代孕似乎意味着政府有权完全禁止商业代孕的执行,将商业代孕的进行定为完全非法。

可是,按照Satz的批评,商业代孕造成或加剧的性别不平等并非代孕本身的内在问题。也就是说,代孕行为本身并非必然蕴含着性别不平等,性别不平等的源头是社会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市场对女性的不恰当保护、法律对女性需求的忽视,以及社会风俗习惯的灌输和影响。这些在某种意义上是代孕的外部条件。既然这些都是外部条件,那么从性别不平等的角度反对商业代孕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呢?这仍然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Stephen Wilkinson认为,避开本质主义陷阱反对商业代孕,性别不平等的确是最有力的反对理由,但是他也指出,完全禁止商业代孕似乎并不能够真正解决女性所面对的性别不平等,在不平等社会条件下,禁止商业代孕未必能够多大地保护女性的权益。相反,由于缺乏实质的保护和支持,不能从事商业代孕的女性很可能只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剥削,从事其他苛刻的工作,得不到所需要的保护和支持。如果我们的目标是消除针对女性的不平等剥削,关注于禁止某一种剥削,比如商业代孕,或许结果不过是剥削从一种形式转移到另一种形式。Wilkinson认为,真正的关注点应该是造成这些不平等背后的社会条件,例如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针对女性和其他少数群体的不平等待遇。只有改变这些社会条件,性别不平等才能得到真正的消除。

就如性工作的管理一样,我们会探索各种不同的路径,比如罚嫖不罚娼的半禁止政策,或者政府严格管理的开放市场,组建性工作者工会等等,对于商业代孕,我们也可以尝试探索不同的路径。将性工作看作是主要由弱势群体承担的劳动,我们是不是也可以将商业代孕看作某种由弱势群体(女性)承担的工作呢?无论答案是什么,这都需要我们理性和认真的讨论。


参考:

  • Anne Phillips 2013, Our Bodies, Whose Propert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 Carole Pateman 1988, The Sexual Contrac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 Debra Satz 1002, “Markets in Women’s Reproductive Labor”,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 Elizabeth Anderson 1990, “Is Women’s Labor a Commodity?”,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 Stephen Wilkinson 2003, “The Exploitation Argument against Commercial Surrogacy”, Bio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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