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複製成NFT盜賣,被罰的卻是平台
辛辛苦苦創作出來的作品,居然被人拿去做了 NFT、大搖大擺販售,你會是什麼感覺?你會想起多數電商平台的嘴臉一貫是「我們不負責」嗎?
英文《南華早報》報導,杭州互聯網法院日前做出了一項境內史上第一宗有關「NFT 盜竊」的相關判決,而且被處罰的一方,是展售該 NFT 的平台。
爭議的 NFT 是一幅由馬千里創作的「胖虎打疫苗」原畫,被盜竊者在 NFTCN 上鑄造,售價 899 元人民幣。對此深圳「奇策」公司一狀告進互聯網法院,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平台的擁有者BigVerse「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必須賠償 4000 元人民幣,並立即將該 NFT 丟進「黑洞地址」(eater address)中。原告原本訴請賠償 10 萬元人民幣。
用戶違法平台受罰
判決中指出,平台疏於確認用戶是否具有鑄造 NFT 的完整權利,其實等同助長侵權者去侵害著作所有人在網路上傳播作品的權利。
判決提到,既然平台收取手續費用,就代表它負有主要的注意責任,以避免用戶侵犯他人權利。法院也敦促 NFTCN 建立更有效率的查證機制,確保鑄造的 NFT 沒有侵權。
什麼是「黑洞地址」?它確實也是一個加密貨幣錢包的位址,但因為沒有密鑰,所以代表無人可以將裡面的資產轉移出去,就如同黑洞一樣,也常用「燒毀」(burning)這個術語形容「丟進去不要了」的過程。
還在未定之天
《南華早報》指出,當局一再強調加密貨幣與 NFT 市場的風險,不過目前還處於容忍狀態,沒有真的採取什麼行動。而這項判決可說是史上第一宗對於 NFT 交易秩序訂下規則的判例,影響深遠。
不過,《南華早報》訪問的浙江理工大學學者也指出,平台一般受到「安全港條款」保護,對於平台上用戶的活動並沒有負責義務。律師夏海龍指出,該判決其實並沒有明確規範1 NFT 擁有者究竟擁有哪些權利,現有的法律制度也還沒有辦法完全因應這種新型態標的。NFT 與區塊鏈還遠遠走在智慧財產權的前面。
律師劉紅林也認為,該案僅是第一審,還有上訴的機會,且判例未必會被後續的判決遵循,一切都還未底定。
兩難的局面?
據了解判決的依據可能是《民法典》第1197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這是否與你的原先觀念有差?通常在遇到網路糾紛的時候,平台往往都主張自己是第三者,對於買賣雙方的侵權問題,不是他們的「管轄範圍」,其實這次 NFTCN 也是這樣主張,只是未獲法院認同。
這個案件曝露的問題值得大家思考:數位藝術實在太容易複製,你要怎麼確保自己的作品不會在某個你還沒接觸過的平台上,被人拿去販售?就算真的發生了,能夠主張什麼權利?平台方若要真的認真查證作品的權利歸屬,要花多少成本?而這會嚴重影響到平台方面是否願意查證,最後是否又會把成本轉嫁到使用者身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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