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流亡澳門難胞總會」(與督委會)的成立,看澳門難民救濟工作的窘境

馬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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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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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3月,中華民國駐澳專員郭則范請中華民國政府派人來澳門辦理救濟。5月,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下稱救總)訂定4項辦法回復郭,一是請駐澳專員代為救濟,二是駐澳專員可委託當地慈善組織協助,三是救總撥款新台幣15萬元予駐澳專員聯同葡澳政府發放,四是救濟對象為無工作無居所的難民。郭則范最初並不想接手救濟工作,皆因中華民國外交部駐澳門專員辦事處(下稱駐澳辦)的人力財力不可能應付數量如此龐大的難民,且駐澳辦應專心處理外交工作,懇請救總派員成立專門機構執行工作。救總表示諒解,再提議駐澳專員與當地慈善團體,或尋找熱心人士籌建團體協助救濟,救總會給予某程度的補助。對於這個提議,駐澳辦認為難以實施,因澳門的慈善團體都被親中共人士控制,而熱心人士亦不會冒「召橫禍」的風險出面幫忙。最後,郭則范推辭不成,只能勉為其難接手救濟工作。

1951年12月駐澳辦以派發聖誕禮金的名義,召集不同省份的難民代表舉行座談會,會議決定按中國大陸難民自身省份各自組成不同的聯誼會,然後由聯誼會造冊以便派發禮金。1952年8月,各省份的聯誼會開會,認為需要合組一個中心組織,於是成立「中國大陸流亡澳門難民聯誼會」,救總每月撥30港元為辦公費。不過,駐澳辦指出中心組織的領導人在外「招搖撞騙」,沒多久便停止運作。10月,救總再撥出5萬港元發放給廣大難民,駐澳辦為防冒領與虛報,請聯誼會必須印發會員證,根據會員證造冊認領。

基於派發賑款的經驗,駐澳辦認為實有必要設立一個組織應對,向救總建議在各省聯誼會的基礎上成立「流亡澳門難胞總會」(下稱難總)負責救濟事務,同時設立「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救濟流澳難胞工作督導委員會」(下稱督委會)監督工作。救總採納建議,督委會由駐澳專員擔任主任委員,再加入4位當地賢達擔任委員組成,主要工作為代表救總指導難總工作,以及保管善款。至於難總則聘請一位總幹事執行救濟,下設文書組、登記組、審查組、遣送組、發放組擔當不同的事務,並置於駐澳辦大廳辦公,每月由救總補助經費430港元。

駐澳辦顯然為了組建難民團體下了不少苦心,終促成難總與督委會的出現,由於兩個組織都宣稱代表救總在澳門進行救濟,筆者視它們為救總在澳門的分會。另外可能出於「避禍」的原因,救總的公開出版物《救濟年報》與《救總實錄》都沒有公開4位「當地賢達」委員的身份。不過根據外交部檔案,當救總為了因應可能出現中(共)葡建交而出現的狀況,需要從督委會中物色新的主委,出現了黃兆鴻、李寶田、盧榮錫、何心源、鄧晴隆、馮漢樹、容海襟等7名委員的名單,雖不知當初4名委員的名單,但7人名單應是隨救總的工作擴大而新增3人,另委員的低調參與也反映了救濟澳門難民一事在當時應該頗為敏感。

至於救濟澳門難民一事為何高度敏感,非但沒有在地團體願意施予援手,甚至當地熱心人士也秘而不宣,只敢在幕後默默參與。中共曾批評救濟中國大陸難民是「掛羊頭賣狗肉」,真正目標是從事反共產主義政權活動,這樣的批評並非毫無道理,例如筆者曾撰文美國把救濟中國逃往港澳的難民視為一種反共宣傳。正正因為難民問題高度政治化,才使得有意進行人道主義救援的人士或團體可能因此望而卻步,逼得中華民國政府在澳門親身上陣,成立難總與督委會進行救濟工作。然而,難總進行救濟工作絕非單純從人道主義的立場出發,或多或少都包含反共宣傳(如陳子仲事件),反過來又印證了中共的批評,為救濟難民蒙上陰影。

參考資料:
《從救濟到融合—香港政府的「中國難民政策」》,黃耀忠,三聯出版
《外交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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