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家暴定義是什麼?情緒勒索算家暴嗎?
怎樣才算家暴?精神家暴比起肢體家暴,有很多模糊的空間,導致很多人不確定、甚至沒察覺到自己遭到家暴。而有些人會覺得,沒有遭到拳打腳踢就提告家暴,會不會太小題大作?其實立法者一開始就有顧慮到了,您可以先申請保護令,這樣就不會把事情鬧大,也能有足夠的警惕效果,還能為後路做預防(萬一離婚有監護權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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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算家暴?摔東西算嗎?
在法律上並不是只有肢體暴力才算是家暴,基本上家暴範圍甚至涵蓋了虐待、遺棄、強迫、引誘不正當行為…等,有些您可能覺得是針對虐待小孩設計的,但其實夫妻之間的冷暴力、離家出走或不讓你回家的惡意遺棄行為,甚至在經濟上進行不合理的對待、或是情緒勒索,這些都是有可能構成家暴的。比如老婆在家顧小孩沒有收入,老公就用經濟去威脅要求另一半做任何事,如果有這些情況,你有可能已經符合家暴的條件了。
(精選閱讀:被家暴怎麼辦?被家暴隱忍的原因是什麼?)
精神家暴證據還有哪些?
能做為證據的精神家暴行為,包括了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損壞器物、精神虐待…等。證據方面像是照片、影像、錄音、對話紀錄、書信、交易紀錄…等,只要能佐證的相關物都可以。但這些還是要根據前因後果來做判斷,比如吵架時摔門離開,就不一定算是毀損器物的範圍。比較常見的精神家暴行為通常為以下三種:
- 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
- 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不當行為。
-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精選閱讀:家暴驗傷後,就一定能夠順利離婚嗎?)
被精神暴力想訴請離婚?
被精神暴力一定要盡早蒐集證據,而且有請過保護令更好,這樣在爭取監護權或離婚訴訟時能得到很好的優勢。我們接過許多案件,都是當初被精神暴力後,受不了就分居了,但因為分居太久,當初也沒留下證據,之後當事人要求對方離婚不成,只好以分居為由訴請離婚。但在法庭上因為沒有分居離婚這條規定,而訴訟又必須是證明對方有犯錯才能勝訴,許多人都在這情況下失敗來求助,所幸我們接手的案子幾乎都得到了圓滿的結果。
至於如何幫當事人爭取到的,這沒有一定的方法,有些可以談離婚條件簡單省事,有些則必須佈局蒐證,全得看個案狀況來做判斷,因此比起事後挽救,能在當時就及時蒐證當然是最好。
(精選閱讀:家暴驗傷一定要當天嗎?一定要去大醫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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