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學】刑事、確權、復議、信訪與行政訴訟的程序交叉
(太初庚子九月廿五;藏歷鐵鼠九月廿五;希吉來歷一四四二三月廿四)(十月初三之二)
以行政訴訟為本位,來觀察中國目前的程序安排,會發現除卻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交叉這一疑難之外(該等疑難主要出自訴訟標的理論和既判力理論的缺失),不少政府程序,受制於法院司法審查,其程度不一。
第一,刑事偵查措施並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法院亦不探討刑事證據排除規則。《法釋〔2018〕1 號》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這一點,會讓人考慮香港問題所面臨的困境。
第二,集體土地、森林、草原的確權問題,由政府來作決定。在政府作出相應處理之前,此類問題所涉登記行為無法進入行政訴訟;作出之後,可以對該確權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繼而,再挑戰案涉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行政法學】集體土地權利類型(太初庚子七月廿四;藏歷鐵鼠七月廿四;希吉來歷一四四二正月廿三)」一文之中,已經涉及。
第三,行政復議程序,給予原行政行為以行政司法救濟。針對原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之後,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一併提起行政訴訟。此程序位於行政決定和行政訴訟之間。
第四,信訪程序,與行政決定程序、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均完全分離。《國務院令第 431 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的,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複查、複核,均由信訪機構處理。
(庚子丁亥丁巳。諸行無常、諸漏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