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luxun诉@disincurable
我的意见:——
1. 相关的规定是:
第1条,「發布極端歧視、嚴重侮辱性言詞和仇恨言論,包括宣揚暴力的威脅、挑釁。」
第4条,「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包含但不限於冒充他人身份散播欺騙性言論、侵犯任何專利、商標、商業秘密、版權或其它知識產權、或任何其他人的其他權利。」
2. 行为性质判定:
第1条(言论)
2.1 「说@luxun反科学」是不是极端歧视——我认为不是。约章要求歧视需要针对「民族、種族、國籍、宗教信仰、性取向、種姓、性別、性別認同,以及嚴重疾病或殘疾」,反科学不是其中之一。
2.2 「说@luxun反科学」是不是严重侮辱——我认为不是。或许是侮辱,在侮辱与否两可的情况下,应用自由主义原则认定不是。
2.3 「说@luxun反科学」是不是仇恨言论——我认为不是。 仇恨言论必须基于身份,科学和反科学不是身份,不适用。
2.4 「说@luxun反平权」是不是极端歧视——我认为不是。原因同2.1。
2.5 「说@luxun反平权」是不是严重侮辱——我认为不是。原因同2.2。
2.6 「说@luxun反平权」是不是仇恨言论——我认为不是。原因同2.3。
第6条(侵权)
考虑诽谤,Matters公司注册在美国Delaware,以下按照我对美国联邦和Delaware州的诽谤法的规则推定。
首先,美国诽谤法区分事实陈述(可以区分真伪的)和意见(不可区分真伪的)。我认为「反科学」「反平权」是意见,并无明确的标准真伪。
即使「反科学」「反平权」是事实陈述,除Defamation per se的情况,美国法律要求原告证明(1)被告疏忽大意(2)言论是错误的。
我认为,通常而言,Matters的用户对自己的事实陈述的真实性责任微小,@luxun也没有给出@disincurable疏忽大意的证据,因此不能认定诽谤。
3. 定性:@disincurable的言论不构成仇恨言论,不构成诽谤。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