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恐龍法官丟臉丟到國外-馬男大生遇刺事件-淺談可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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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想讓我吐槽的地方太多了懶得說,反正未審先判,有教化可能無罪,精神病,無罪
來聊聊"可教化"一詞吧
可教化,這個法律用語一開始用於希望受刑人可以重歸社會,給予受刑人在一次的機會
但每次想到這個詞彙我都在想,我們給予犯罪人在一次的機會,立意良善
但
被害者呢?
那些失去了生命,沒了大好人生的被害者,那些沒了孩子丈夫妻子的家屬們
他們是否沒有資格獲得機會
法律的意義究竟是為了讓加害者有所懲罰,還是為了原諒?
這是一個大哉問
但我是個俗人
我終究渴望以血還血,以牙還牙
如同最古老的律法漢摩拉比法典所說,罪惡者須施以同等的罪惡
現行社會的法律傾向於剝奪自由,金錢賠償來進行懲戒,這造成對於有錢有勢的人犯罪成本越來越低
同時台灣社會又提倡"知錯能改善莫大焉"的虛偽文化,沒錯我個人認為這十分虛偽
錯就錯,錯就要立正挨打,罰完要懺悔犯罪者自己在去懺悔,並不是由法官來決定他是不是有悔悟,悔悟是犯罪者自身的行為,法官應該做的是量刑、懲戒、威懾企圖犯罪的人,而不原諒
原諒是被害人家屬決定的而不是法官
荀子說過"人之性惡,其善者偽也。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
我們不能否認,人類終究是傾向自己的利益的生物
遇到紅燈,如果沒人沒車,大多數人都會渴望直接衝過去,放一疊十萬塊在公共空間,沒人沒監視的情況下,我也不相信沒人會不想直接拿走,最基本的腦子裡一定也會閃過拿走的念頭
所以我們需要道德的約束
但道德並沒有強制力,所以法律出現了
法律的強制力構成了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底線,如果連法律都人因為所謂的"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而減輕量刑,這只會讓法律的威懾力降低
近幾年的社會現況也證明瞭,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渴望受刑人能夠自省的作法只造成了越來越多的慣犯,很多慣犯從監獄裡出來之後,反而會更大地危害社會,他們更加會利用法律的弱點,而不是以一顆悔改的心來回報社會
以血還血、以牙還牙
簡單暴力
越簡單的東西越沒有漏洞
但卻也能達成最原始,也最具威懾的律法,對維護社會的安定、維護善良民眾的安康最為實效
或許小錯可以原諒
但對於那些殺人者、酒駕累犯(重大危害社會安全者)處死刑、強暴犯處閹刑,販毒者乾脆讓他三餐吸毒吸到飽,以血還血、以牙還牙
用善良之心對待善良之人那是善良,用善良之心對待歹毒之人個人認為除了蠢想不出別的形容詞
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成本大幅上升,法律的威懾才能最大程度的震攝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