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04
在不同的群里看到Jingyao訴劉強東性侵案的進展,難免有人失落,有人質疑,有人表達理解與支持。
我沒有很特別的感覺,一如我在寫給Jingyao的留言板里所說,「無論最終什麼結果,無論發生什麼,我都會很堅定地相信你,尊重並支持妳的所有決定。」所以在看到那份庭前協議擱置分歧的statement文件釋出時,心情沒有很複雜。對我來說它既不意味著Jingyao在撒謊騙錢,也不意味著Metoo的停滯。
協議擱置分歧不是變相的「認輸」/敗訴。
首先,Jingyao從未給過性同意是不變也不爭的事實. Only yes means yes. 只要不是自願,就不該發生性行為。賠償是她應得的,而無論是獲得賠償,還是庭前協議擱置分歧,都不抵銷劉強東的性侵犯行為。再次強調:只要不是自愿,就不该发生性行为。
其次,Jingyao是權勢性侵的受害者,更是一個有自己想法和主體性的人。她不是也不應該成為任何一種主義或是運動的工具,更不應該承受任何人將自己的慾望在其身上的投射。任何指責Jingyao不應該協議擱置分歧應該堅持追求訴訟正義的人本質上都是在客體化Jingyao這個人。對Jingyao案的某種期待,既形成壓迫,又將其期待包裝成了關心。
我會認為Metoo運動的意義其實更多地是在於讓權勢性侵被披露,讓性侵犯、性騷擾等行為被公眾社會所重視,引起公眾思考,並進而改變社會範式,不再把對女性人權的侵害默認為理所當然;以及更重要的,讓社會與公眾意識到,在兩性權力、地位極度不平等的現況下,現行的法律制度,根本不足以去充分維護女性權益,遠不能讓在權勢性侵中受侵害的女性在訴諸法律的過程中得到應有的保護、賠償與公正。
眾所周知,在司法程序中,性犯罪的舉證一直困難。要證明被害人同意與否,要依靠證據。女性在公開講述自己遭到侵犯的創傷性經歷,並訴諸法律後所,不僅需要承受輿論壓力、權勢威脅,她還需要為了一個「道理」,一次次地去跟公權力、跟施害者面對面地對質,承受質證,並去反覆地自證自己真的遭到了刑法定義是上的性侵犯。
以及,性侵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備受煎熬的原因不完全是因為刑法中對性侵害的定義,還因為整個司法系統對於性侵被害人所流露出不友善與不信任的態度。大量司法人員仍存在著對於「完美受害者」的想像。在未能矯正審判者的想法與偏見之前,哪怕是「積極同意權的立法」也仍舊無法從根本上改變什麼,司法程序的焦點仍會在質疑受害者上。(當然,我並不是在說鼓勵「積極性同意權」的立法無意義。立法的意義不只是提高定罪率,更有從法律層面去改變社會固有的歧視與偏見。)
所以,意識到現實的殘酷,與尊重受害者獨立完整的人格、體諒受害者的處境,並不衝突,也都是Metoo運動的意義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