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無戶籍國民(海外出生者或歸化國籍者)服役規定
役男的定義?
具有中華國國國籍,且在國內設有戶籍,年齡介於滿 18 歲之翌年 1 月 1 日至滿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的男性,屬於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的義務。
兵役法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無戶籍國民是否要當兵?
無戶籍國民沒有服兵役的義務,因此無論年齡多少,不會被徵兵,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境都不受限制。
但容易混淆的是,有戶籍國民(持身分證者)出國超過 2 年未入境者,會被遷出戶籍,因此可能許多人誤以為遭遷出戶籍者也屬於無戶籍國民。但實際上即使被遷出戶籍也不會變為無戶籍的狀態,其實這兩者是不同的身份。
主要以下四種人屬於無戶籍國民:
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且在國外出生而曾未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外國人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且尚未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而尚未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最簡單的辨認方式,就是看護照上有沒有身分證字號,沒有身分證字號者,則屬於無戶籍國民。
一般無戶籍國民服役規定
如果無戶籍國民屬於役齡男子,定居設籍後立即產生服兵役的義務。
但具有僑民身分的役齡男子,則會有緩衝期間。意即,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才有服兵役的義務。
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第 2 項)
而所謂「屆滿一年」的計算方式,除了單純往後算一年外,根據年齡的不同,也可以適用較為彈性的計算方式:
連續居住滿一年。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
不過要特別留意的是,持「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的僑民身分者,才會有這個緩衝期間。不具有僑民身分者,在設籍的當下,立即被列入徵兵的名單。
至於僑民身分,須符合以下情形:
一、居住於有永久居留制度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
(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二、居住於無永久居留制度,或有永久居留制度而永久居留權取得困難之國家或地區,具備下列條件者:
(一)取得僑居地居留資格連續四年,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在國外累計居住滿四年。
(三)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六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居住八個月以上。
三、現在或原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自臺灣地區出國,在國外合法連續居留十年並在僑居地合法工作居留四年以上,且能繼續延長居留者。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 4 條)
另外,定居設籍後持外國護照入境,仍須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辦理。無法藉由外國人身份入境而逃避徵兵。
持外國護照入境之歸國僑民,具有役齡男子身分者,適用本辦法有關歸國僑民之規定。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5 條第 1 項)
歸化國籍者服役規定
尚未定居設籍的歸化國籍者,亦屬於無戶籍國民。但法規適用上,與其他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的無戶籍國民不同。
歸化國籍者不須具有僑民身分,即可享有一年的緩衝期間。但這個一年緩衝期間的計算方式,是單純往後算一年,無法以上述彈性方式計算。意即,必須於 35 歲之年的 12 月 31 日後設籍,才能避免被徵兵處理。
歸化我國國籍之役齡男子,自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第 2 條)
理論上,如果歸化國籍者定居設籍前取得僑民身分,也可以依照第 3 條第 2 項辦理,也就是上述一般無戶籍國民的彈性計算方式。
然而實務上,歸化國籍者取得僑民身分恐怕較為困難。僑民身分的認定上面,雖然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非華裔人士亦可取得僑民身份,且持外國護照也可以認定為「取得僑居地永久居留權」,但歸化國籍者在已經放棄原屬國籍的情況下,可能難以符合這樣的要件。
暫緩徵兵處理
具有僑民身分的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者。
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經銀行主管機關證明者。
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
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經司法機關證明者。
(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3 條第 3 項)
其中第 2 點的部份,僑資經營事業是指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之公司行號,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者,不適用本規定。另外,第 2 點所稱的「僑資經營事業機構」,投資金額仍比照第 1 點,須達 1000 萬元以上。
個人見解
其實,歸化國籍者與其他歸國無戶籍國民,身份上有相當大的差異。畢竟申請歸化必須要在台灣連續居留滿 5 年,且要符合平均月薪達基本工資兩倍等條件。因此,歸化國籍者的生活重心,理應是在台灣。政府要求歸化國籍者平均月薪達基本工資兩倍,設籍後卻因為當兵而剝奪從事這份工作的權利,這樣的規定看起來相當荒謬。雖然我們都知道服兵役是國民義務,但如果直接套用在歸化國籍者身上,必然會讓有意歸化國籍的外國專才卻步,使得國家攬才政策窒礙難行。統計數據也可以看出,歸化國籍者當中,男性比例明顯偏低。
雖然符合一定要件的無戶籍國民,得申請暫緩徵兵處理。然而由於僅僑民身分的無戶籍國民,適用暫緩徵兵處理的規定,且不適用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的經營事業機構。因此,歸化國籍者難以符合暫緩徵兵處理的要件。
即使是一般僑民身分的無戶籍國民,我認為暫緩徵兵處理的規定過於嚴苛,恐怕幾乎沒有人符合這樣的要件。
國防部口口聲聲以「公平性」來拒絕為歸化國籍者解決兵役問題,但從暫緩徵兵處理的規定也可以看出,其實根本沒有把歸化國籍的役齡男子看在眼裡。而且如果論「公平性」,投資金額新臺幣1000 萬元者才能暫緩徵兵的規定,白話一點就是說拿不出 1000 萬元的窮人就活該要當兵。這樣的規定,難謂公平合理。國防部「自助餐」式的「公平」,恐怕是攬才政策最大的障礙。
當然,申請暫緩徵兵門檻過高的問題先撇開不談,至少應該要將依照「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的經營事業機構納入暫緩徵兵處理的規定,讓歸化國籍的外國專才得以申請暫緩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