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8-評析002:虛擬交易13-2/20-去中心化的NFT(智財2.0版)
明•楊慎〈臨江仙〉:滾滾長江東逝水,浪花淘盡英雄。是非成敗轉頭空,青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白髮漁樵江渚上,慣看秋月春風。一壺濁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談中。(明•羅貫中《三國演義》開卷詞)
去中心化的NFT(註1,資料來源:台灣央行)
NFT是一種以數位代幣方式,架構在區塊鏈技術上,進行交易、並落實去中心化的「虛擬資產或實物資產的特定權利所有權證書」。在ERC-721的標準下(註2),是一種不可被複製、不可被篡改、不可被分割的獨一無二加密數位權益證明,用來保障所有權的安全準則,使參與者購買的NFT具有價值性。
NFT的緣起與特性
NFT是一種在區塊鏈上發行的數位代幣,每個NFT在區塊鏈上都是唯一、非同質化及不可替代的(non-fungible)。
NFT概念是源自於2012年12月以色列加密學專家Meni Rosenfeld提議:在既有的比特幣上,劃分出一部分並添加額外的標記,將之轉變為有專屬用途的有色幣(Colored Coin)。直到2017年加密龐克(CryptoPunks)及謎戀貓(CryptoKitties)曾引發一波熱潮;以及2021年3月,藝術家Beeple網路畫作在佳士得拍賣行以超過6,900萬美元成交,並將代表該畫作所有權的NFT,移交給得標者,遂引起廣泛的關注。
目前,NFT仍只是加密資產交易的小眾市場,仍以藝術品、收藏品為主,流動性低、購入後不易轉手。用來發行各種加密資產的以太坊平台,活躍錢包數約40萬個,惟NFT活躍錢包數不及2萬個,占比僅約4%,且較2021年11月單日近12萬個的高峰已大幅減少。
區塊鏈上的每一個NFT都是唯一且無法分割
每個NFT在區塊鏈上產製時,都帶有不同的唯一識別碼(unique identifier),且該識別碼也無法變更。由於每個NFT都是完整的存在,無法再分割成更小的單位,與可再分割的比特幣等代幣不同。NFT所有者證明擁有該NFT的方式,與比特幣等其他加密資產的證明方式相同,即透過區塊鏈記載的交易歷史,可追查出NFT交易移轉到的錢包地址,作為該NFT當前所有者的證明。
But!區塊鏈技術只能保障NFT在該區塊鏈上的唯一性,並讓NFT能如同其他代幣一樣在區塊鏈上移轉;但單靠區塊鏈技術本身,在現行法制上尚無法明確認定NFT所代表商品的權利歸屬。此外,由於任何人都可以產製NFT,已有人利用NFT盜用他人的藝術創作,侵害他人的權利。NFT的發展仍在初期的階段,相關市場機制尚在摸索之中,其法律定位也不明確;而NFT的交易,主要是涉及藝術品等非金融商品,一般投資人或消費者,通常只能仰賴NFT交易平台片面提供的服務條款,難以期待能受到法律保護。
至於「NFT碎片化」,是指,將NFT的權利切割成數個更小的持份,並以發行新代幣的方式將該等持份公開銷售;例如前述CryptoPunks由於限量發行且單價昂貴,流通不易,已有人將其鎖進智能合約中,據此發行1億單位的PUNKS代幣,以分散給更多人持有及交易買賣,此類似「資產證券化」的行為,因已涉及「證券發行」等金融行為,故美國SEC已介入調查。
央行觀點(無修飾、增減,原文全引)
NFT雖具備唯一性、不可替代等特性,使他人無法在區塊鏈上重製出相同的NFT。然在電腦世界中,複製是再簡單不過的一件事,任何文字、音樂、圖片或影片等數位檔案只要公開在網路上,任何人都可以輕易地取得,並重製出與原始檔案完全相同的副本,導致數位檔案的權利保護不易。假如未來NFT能克服實務上與法律上關於數位商品權利定位與歸屬的問題,或有潛力形成該等商品交易的另類市場。
結語
雖然,從根本上來說, NFT代表的只是一串代碼,但它卻擁有不一樣的價值。NFT創造出一種新型互惠互利的模式,使參與者和開發商在買賣中出了初級市場外,也可以從二手市場中賺取獲利。過去,藝術家要展示作品集能夠販賣的管道很少,容易因為沒沒無聞造成作品不被認同而無法反映出合適的真實價值,現在透過NFT將作品放到平台上販賣,可以直接獲利並保有所有權、不需被抽取版稅,並且,日後,若作品被再次販售時,依舊可以持續獲得版稅。整體而言,NFT連結區塊鏈和價值實體,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獨一無二的特點,可作為承載物品價值的新型數位憑證,且市場潛力日益被投資者看見。
當然,目前大部分的NFT只是純粹具有收藏價值,功能非常有限,在實用性方面,NFT與一般的JPEG圖檔,其實沒有太大區別。
註1:https://knowledge.cbc.gov.tw/front/references/inpage/BA301D07-17ED-EC11-8153-2C44FD83FB49,央行,DeFi及NFT之發展與風險議題(2022.06.16),最後瀏覽日:2022年10月21日。
註2:NFT是以智慧合約的形式發行,智慧合約是在區塊鏈上定義一串數據編碼,將數據從一種形式轉換為另一種形式,使各個參與者和去中心化的參與者,能夠在沒有受信任第三方的情況下進行公平的交易。而以太幣在NFT發展初期就已開始使用,形成了ECR-721、ECR-1155等協議標準,NFT採用的技術標準不同於一般加密貨幣所使用的ERC-20(可替換代幣),而是在ERC-721標準(一份合約僅限發行一種NFT資產)與ERC-1155標準(一份合約發行任意種類的NFT資產)的協定下,在區塊鏈的技術上為不可被複製、篡改、分割的獨特加密數位權益證明,去中心化的虛擬資產或實物資產的數字所有權證書,是用來保障參與者所有權的安全準則,與智慧合約鏈接擁有數據紀錄表,記錄了每個NFT資產的數據編碼、資源存儲位址及它們的各項資訊,其所有權交易紀錄的歷史和流動紀錄,皆會在記載在區塊鏈的智慧合約中,以保護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