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2 王鹏飞家暴事件背后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结构性暴力
今天读到一篇李一诺写的《闹半天,被家暴是她自找的啊?》,里面提到:
“王鹏飞被拘留 5 天,按日期推算(18 日事发,19 日报警,22 日处理),26 号就可以“光荣”释放回家了。回家以后呢?没有其它任何对施暴人的限制措施,他可以随时再在家里对女方施暴。而且他现在丢了工作、没了收入,这一肚子怨气,怎么发泄?用脚指头想想都知道,王女士在“谅解”之后,苦日子还在后面呢。
还有那个看着儿子打儿媳妇无动于衷的婆婆,会不会更加对媳妇变本加厉的怨恨?王女士之后的生活,会是怎样一种人间地狱的存在?有没有任何措施,对这样境遇中的王女士提供支持和保护?
这些,西安警方显然不关心,因为人家已经“处理”完了——拘留都拘留了,你还要怎么样? 之后发生什么,都继续是你们家里的事,而我已经说过你们要冷静,要互相体谅了,所以,我已经尽责了。
如果这个处理是居委会大妈发的,我觉得可以理解。和稀泥是传统智慧。但是代表公权力和执法部门这样发,不可以理解。
双方强弱失衡的时候,需要公权力的保护。原因很明显,因为保护强者的不叫公权力,叫霸权。
如果公权力不能做到有效保护弱者,请问这个公权力是在保护谁?
…………
中国的国家行政能力可以说世界第一。一个核酸阳性的搬运工,只要需要,就能在几千万人口里被准确的大海捞针,所有行程信息都可以精确到秒。所有银行、财务、税务、社保数据都可以联网,所有征信都在一个手机上,所有大数据和个人数据尽在掌控。想寻找一个失踪的人,或者想定位一个家暴的人,想施暴人他行为进行后续控制,不接近受害人,让他为再次的暴力行为心有顾忌,想让他必须支付抚养费,按照我国强大的行政能力和技术能力,应该都易如反掌。
也就是说,中国做这件事,应该比美国和荷兰这些数据和平台都落后得多的国家都容易得多。
但为什么不做?
这些数据和技术如果不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不能保护妇女儿童,不能带来社会公平正义和发展,那这么强大的技术和数据是做什么用的呢?
- 钱,还不是全部
哪怕钱不是问题,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可以按时到位,有效执行还是要问,被家暴的女性就敢离婚吗?
前几天,《那个当着孩子的面暴打妻子的男人,停职就完了?》发文后有读者留言:
有一条潜规则不知道你们知道不知道:父母如果有刑事案底,子女不能考公务员、进国企。女人被打了,如果报案并成功起诉,那么她孩子就要承受这条。潜规则延续到孙子也要承受这条。如果你作为妈妈,你会不会起诉?
关于这样的“连坐”潜规则,我并没有搜索到明面上的规章制度,但网上有海量讨论和攻略都在告诉你:如果你的家人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你将无法通过某些考试的政审。
在家暴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本就是一身疮疤,因为这些受害的经历,以后还可能断送前途,为施暴者的兽行买单,这是怎样恶意满满的规则?这样的连坐,即便不是法律硬性规定,如若已经是“心照不宣”、“约定俗成”了,被暴揍的妻子,还敢不敢“不谅解”那个暴揍你的人?你不谅解施暴者,你的孩子就会因为你的“不大度”而受到更多不公平的待遇。
你敢不敢为保护自己不受进一步伤害而离婚,敢不敢“不谅解”?”
读完李一诺的这篇文章,脑子里冒出来的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和“结构性暴力”两个词。
如程映虹教授所言,中国近代启蒙运动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以个人权利为中心的思想运动,西方启蒙思想是和进化论及种族主义同时介绍进中国的,探讨群己权界的人也是把种族主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介绍进中国的人。和进化论及种族主义同时进来的还有民族主义和国族观念,这些在当时的语境下都很容易用种族优劣、优胜劣汰的话语来表达。
反清革命在当时就被宣传为优秀的汉族反低劣的满族的种族革命。因此,种族主义和其盟友社会达尔文主义从一开始就在近代中国思想中留下了结构性的影响(即成为对世界的知识和观念的一部分,例如很多人心里的世界秩序就和种族优劣有关),和进步、发展、国族等等现代性观念纠结在一起,在很多人那里是不自觉的、天经地义的。
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最大问题,在于用结果肯定过程,抹杀基于权利和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和维护这个不平等的暴力、欺诈和压榨。一个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的国度,一定是对“人生来自由平等”的观念不但陌生、且怀疑和嘲弄的社会。
上海学者许纪霖早几年就近代史上社会达尔文主义与当代中国民族主义和大国言说之间的联系做过历史的分析和现实的批评,也指出社会达尔文主义和法家的富国强兵理想是一致的。当时恐怕很有些人会认为那是做思想史的人想得太多,但现在看来很不幸,他的话不过是预言了而不是防止了这个令人心寒的发展。
社会达尔文主义的形形色色的变种甚至丛林法则是中国近现代史上超越各种意识形态和政治观点的内在驱动力。这个西方传来的主义在中国为成王败寇的帝王逻辑提供了“科学”的注脚,所以和传统一拍即合。
公共话语中所谓“历史选择了我们”就是典型的政治上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命题:适者生存。我们赢了,这个最终结果就说明我们该赢。只要我们今天仍然掌握着权力,我们就是成功的,成功就说明有历史的必然性。这个政治化了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只认成功,它本身就排除了两个追问:一个是你为了成功使用了什么手段,另一个是为了你的成功人民付出了什么代价。
今天有很多人质疑八十年代最终悲剧性地失败了的那个理想主义,包括很多当年的理想主义者和海外的“人血馒头”消费者。他们会说:今天中国的崛起就说明当时幸亏没有追求那个理想主义的政治。
更有甚者,他们不屑和你争辩,而是嘲笑所有怀念和坚持那个理想主义的人是 loser:你们的出走、消声、边缘化和被遗忘就说明你们被“无情的历史”自然淘汰了。
社会达尔文主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它把在自然界是中性的法则拿来掩盖由权力关系决定的过程,用结果肯定过程,抹杀基于权利和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和维护这个不平等的暴力、欺诈和压榨。
它甚至跳过论证,直接告诉你现状就是论证,所以它本质上是为现实的权力关系辩护的逻辑。你在现实中是失败的和处于底层的这个事实本身,就已经说明你是 loser。它排除这样的疑问:有没有某种社会不公正使得你成为loser,是什么样的家庭背景、户籍所在甚至生理性别使得你先天就处于难以和别人平等竞争的地位。每年“两会”上那些维护特权、压制弱势的奇葩提案多少与此有关。
社会达尔文主义与专制政治是天然盟友,因为它不问过程,只看结果,所以凡是在它盛行的地方就会有对专制权力的崇拜和对强权的心服口服,对强人政治的津津乐道。
很多人对具体的社会问题牢骚满腹,但一说起权力本身和它的代表便肃然起敬。他们很多人并非出于惧怕,而是从心底里对权力敬服、顺服。从反面来说这也就导致对自己地位的认命,因为自己也不过是个 loser。
不但如此,社会达尔文主义还和道德犬儒主义也是连体儿,因为它用成功本身解释一切:凡是有助于成功的手段都是天经地义的,而道德会让你有所顾忌,这就束缚了你的手脚。
社会达尔文主义另一个最大的问题是无视甚至否定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因为生存的目的就是通过竞争取得各种意义和程度上的成功。人生如果在竞争的意义上是不成功的,那就不但是失败的,而且是不值得别人关注甚至自己怜惜的。所以,一个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的国度,一定有很多自轻自贱的人,别人的命不在他们眼里,他们也不会把自己的命当回事,这就是互害社会的心理基础。
至于自由平等这样的观念,和社会达尔文主义更是处于两个世界,完全不平行。一个社会达尔文主义盛行的国度,一定是对人生来自由平等这样的观念不但陌生、而且还怀疑和嘲弄的社会。它认定这些观念不是假的就是虚伪的,那些既鼓励个人成功又提倡自由平等观念的社会,一定是用它们作为口号骗了人才成功的,要是信以为真就犯傻了,所以自己的社会更诚实、更求实、更务实。
长期以来有实无名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政治定期通过“自然选择”——即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人群,挑选形形色色的“分子”(也即”loser”)作为牺牲,同时让那些没有被牺牲掉的不但感受幸运,甚至觉得优越,不但对同类成为loser漠然置之,还可能帮着落井下石。它把灾难说成是学费,把死人说成是代价,他们无非都是为“成功”垫底。为了这个成功,还有更多的低端“分子”要被牺牲掉或者是清洗掉。今天他们消失了,明天就被忘掉。
通过制度安排和意识上的潜移默化,社会达尔文主义观念已经腐蚀了中国社会的方方面面,早已不再局限于狭义的政治。中国人当今的等级观念和由此产生的优劣之分不只涉及权力和金钱,还有户籍、工作、住房、汽车、外貌和年龄,已经到了非常自然习焉不察的地步。
例如,很多即使对政治和社会意义上的不平等愤愤不平的人,也会对“颜值”这个说法毫无反感。他们没有意识到的是:如果“颜”可以有算得出的“值”的话,那么美就变成了把人划分成高低贵贱的等级,具有了可以交换的价值,包含着可以借此索求的利益,颜值高的人就有了在生存竞争中受到承认的比别人优越的资本。
所以,“颜值”在社会意义上的使用,和沿用了几千年的个人意义上的“漂亮”、“美丽”等等字眼所表达的单纯的审美感是不一样的,它是当代中国社会达尔文主义的美学观。如果一个社会在公共话语中不但普遍容忍而且为“颜值”津津乐道,那就说明它公然藐视对每个人的人格之尊重;它不但赋予少数人以容貌傲人的社会特权,也意味着多数人甘愿自轻自贱。
野兽我第一次对“结构性暴力”有意识,是2004年读了徐贲先生的《“密友资本主义”背景下的社会冲突》一文。
2003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蔡美儿(Amy Chua)出版了一本书《起火的世界》(2014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发行了中文简体版,2017年9月出了第二版),认为,全球化匆匆将自由市场制度引入一些发展中国家,迅速扩大了原有的贫富悬殊,埋下了社会动乱的火药,而缺乏宪政法制和公民政治文化基础的民粹式民主则随时都可能将之引爆。
经济全球化和它在一些国家中所推动的私有化,的确提升了某些经济指标数(如工资的提高、商品的丰富等),但这些改善却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如普遍的社会结构性腐败、生态的急剧恶化、生活费用的大幅上涨、基本的福利保健和教育转嫁到个人和家庭等等。在许多国家里,私有制转型过程中的权金勾结、违法谋利、行贿受贿和裙带关系使得那些能从中得利者急剧暴富,敛聚了巨大的财产,成为主宰市场制度的少数人。
蔡美儿所观察的这种初级市场系统其实不是现代西方国家的自由制度,而是出现在极为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中的、以权金勾结为特点的“密友资本主义”(crony capitalism)市场系统,“密友资本主义”就是以政治权力为中心的关系网资本主义。
市场和经济问题同时也就是政治问题。按理来说,自由市场制度应当让人人有平等的机会,为什么“密友资本主义”只让某些少数人成为受益者呢?蔡美儿在书中试图从文化角度加以解释,这种浅表的经验观察无法就贫富差别的非正义社会结构因素作深入分析。
蔡美儿也指出了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市场经济的一些内在缺陷,如缺乏财富再分配机制、应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制度等等。但她仍然无法回答,在象中国这样的社会里,为什么必然是某一些人而不是其余的人能利用自由市场的这些弱点对大多数社会成员造成极大的社会非正义?在贫富不能以种族划线、暴富无法以族裔文化解释的中国,非正义社会结构的问题变得加倍尖锐起来。
说到底,非正义社会结构是由于不平等或缺乏正当约束的政治权力结构造成的。把贫困看作是一种社会非正义,自由市场论者或许不会同意这个说法。他们可能认为,贫困是自由市场制度运作和竞争的产物,自由市场制度向所有的人敞开,为所有的人提供同等的机会;尽管贫困不是一件好事,但是为了提升社会发展的整体效率,贫困也是一种值得付出的社会成本。在抹煞社会正义的情况下,自由市场论很容易和专制政治结成不神圣的同盟。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新引入的市场制度都只能、也必然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社会制度架构中。这些政治社会制度架构由早已存在的一套正在运作、并与现有权力结构秩序相一致的利益结构、等级体系和附庸关系所组成。这些制度架构决定了社会正义的现状,也必然约束引导着市场化的演变趋势。
在中国,市场化过程中出现贫困现象,它的成因确实与其它发展中国家有相似之处,如缺乏财富再分配机制、缺乏应有的政府管理和法律机制等等。但是我们必须问:在中国社会中,能够利用初级市场体制的这些弱点的是社会中的哪些人?他们的利益和权力会受到制约吗?中国社会政治制度的什么特征使得这些人能够如此方便地利用初级市场体制的弱点?
我们还必须问,发现初级市场体制的缺点并非难事,为什么中国的主导政治力量并不想尽快克服这些缺点,即便想克服似乎也无法做到?是哪些制度因素在阻挠社会正义的实现?当我们关注贫困现象的时候,曾经认真讨论过上述与国家政治制度和权力体制有关的问题吗?
作者: [美] 蔡美儿
出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标题: 自由市场民主与种族仇恨、全球动荡
译者: 刘怀昭
出版年: 2017-9-1
页数: 404
定价: 58
装帧: 精装
丛书: 雅理译丛
在中国,贫富差距有两种,一种是中等收入阶层和贫困人群间的差别,测度这一差别主要看生活水平,比如在吃饭穿衣之外,是否还有房子、存款等。
第二种贫富差距是掌握庞大私有资本的少数富人和其它人群之间的差距,测度这一差别主要是看资本。资本是指投资到产业中的资金,而不是个人手头的现金或存款;只有当现金投资于产业,资金才转化为资本,才能使那些掌握资本的人成为主控市场的少数人。这些人便是一般民众眼中的“富豪”。
现在掌握庞大私有资本的个人或集团都经历了淘“第一桶金”的原始积累过程,虽然手段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他们都是第一代富豪,也就是普通人说的“暴发户”。同时,他们大都是“问题富豪”,因为致富的过程往往具有不正当、不合法的色彩。因此在一般人眼里,他们手里的是“不义之财”。这样的“富豪”能在社会中迅速发迹、飞黄腾达、成为名流,这本身就是社会缺乏正义的征兆和结果。
贫困首先指的是社会非正义所造成的人生逆境,即因为生活资源的匮乏对贫困者造成的严重伤害,如缺衣少食、有病得不到治疗、孩子上不起学、老无所养、受人歧视、没有尊严等等。还需要补充的是,贫困是不能用绝对的收入标准来衡量的。拥有同样收入的人在一个国家可被视为贫困者,而在另一个国家却可以算作富裕者。如果一个人的收入不变,他可能昔日是富裕者而今日却沦为贫困者。
所以,贫困并不只是穷,贫困是社会非正义的穷。如果把贫困当作一个实在的社会非正义问题,而不只是一个抽象的经济数字表述,那么贫困所涉及的就不只是匮乏,而是“一种给人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制度性非正义。”一个人受穷,单单这个事实并不就等于他是一个贫困者;只有当一个人受穷成为一种具有伤害性的社会非正义时,他才是一个贫困者,他的贫困也因此应当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个人成为贫困者大致与三种情况有关:不愿受穷,贫富悬殊和受穷者的人生伤害。只有当他至少符合这三个条件中的一个,他才能算是一个贫困者。贫困者之所以贫困,首先是因为他并不自愿受穷。有人会因不同生活理想、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原因而选择受穷。如果一个人穷得自觉自愿,那他的穷就不一定是一种社会非正义。当然,如果选择受穷是某种洗脑的结果,那算不上是真正的自觉自愿。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世界上绝大多数人都不会自愿受穷。
贫困的一层含义(绝对贫困)是指不能满足社会认可的最低需要,而另一层含义(相对贫困)源自极端的贫富差别,这两层含义都很重要。说一个人贫困,还因为在他受穷的那个社会中有别的人占有极大的财富。有贫富悬殊才有贫困。如果一个社会中大家都过着差不多匮乏的生活,把谁家的财物重新分配给其余的人也不见得能改善大家的匮乏,那么重新分配财富的分配正义也就不甚迫切。
“路有冻死骨”的极端社会非正义是在与“朱门酒肉臭”的强烈对比中形成的。如果一个社会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并无明显的贫富悬殊,但却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一下子出现了严重的贫富悬殊,那么这个社会中贫困的非正义问题也就非常严重。
如果一个社会中有的成员无法维持这个社会共同认可的需要,那么他们所遭受的便是绝对贫困;他们被剥夺的不只是公平的物质分配,而且更被剥夺了作为社会成员应有的尊严。这是一种双重的社会非正义伤害。一个社会即使在所有成员都能维持基本需要的情况下,也还会因为贫富悬殊而存在贫困。就其非正义性而言,这种贫困所造成的伤害一点也不比绝对贫困来得差。
在中国,贫困对贫困者的伤害是多重的,这些伤害不仅施加在贫困者本人身上,而且还影响到他们的子孙后代。贫困对贫困者的伤害涉及到他们的所有基本人权。贫困使贫困者生活在匮乏、不安全感和对未来的恐惧之中。贫困也使贫困者饱受他人的歧视,无法有效地参与群体生活。贫困剥夺了贫困者受教育的机会,使他们无法与他人公平竞争,也使他们无法争取自己应得的生产就业机会。
贫困更使贫困者不得不从事他人所不愿去做的苦重工作,不得不接受他人所不能忍受的恶劣工作环境,不得不承担这些工作和环境所带来的生命伤害和危险。贫困给贫困者带来了数不清的夫妻、子女关系困扰。贫困甚至把贫困者逼向犯罪。贫困使贫困者实际上成为群体中的劣等或次等成员,大大限制了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权利。
总之,贫困是一种社会之恶。消除贫困之道并不只是增加物质生产,还必须改变社会人际关系和制度。说到底,贫困者所受的伤害是人对人造成的伤害,不是物质对人造成的伤害。贫困的伤害可能由个人有意无意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贫穷地区的许多人缺衣少食、孩子失学、缺乏基本的医疗条件、生存环境恶劣,而富裕地区的有钱人花天酒地、挥金如土、缺乏慈善同情之心。贫困伤害还可能由集体的疏忽和冷漠所造成。例如,政府不建立有效的社会福利制度,听任教育和医疗“产业化”,不惜以牺牲环境生态来保证增长指标等等。后面这种伤害的根由是体制结构性的弊病,如有关社会财富分配的法规、制度、经济关系、政治权力结构等等。现有的制度、法规、权力关系使得社会弱势群体不能形成自己的组织,没有自己的舆论空间,没有表达自己要求的议政渠道和代表机制。有严重缺失的社会制度结构是造成贫困伤害的重要原因,它甚至会使一些本不缺乏慈善同情心的个人因反感于制度的伪善而对公益事业失去信心和兴趣。
对贫困者的结构性暴力和贫困者的暴力
当前中国正受害于关系网资本主义体系和由此产生的巨大的贫富悬殊。中国的大多数人对少数富豪的秘密是无缘窥视的。数不清的口耳相传的腐败“故事”和日常生活经验是大多数人感知富豪们为富不仁的根据。对民众来说,感觉就是真实。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与少数富豪之间到底存在多大的实际经济差距反而变得不重要了。
重要的是,这种经济上的差距变成了大多数人和极少数人之间各种不可逾越的政治和道德鸿沟,变成了一种“我们”和“他们”之间对立、甚至仇恨的关系。越是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他们的对立和仇恨感越是强烈。
在《起火的世界》一书的引言部分,蔡美儿讲述了她姑妈的故事。她的姑妈是一个富有的华裔菲律宾人,被自己家雇用的菲律宾司机所杀,她家的两个菲律宾女佣也参与了这一事件。凶杀事件发生时,她姑妈家的许多贵重珠宝失窃,当地警察明显地同情罪犯,查案时敷衍了事,警察局对这起案件所记录的作案动机更简单──“复仇”。此案的前后经过令人深思。在菲律宾人眼中,富裕的华人本是不义的一群,于是对他们夺财害命乃是伸张正义。这种恶有恶报、替天行道的古老正义观在法治不彰的社会中至今仍极有影响力。
从2003年初开始,中国各地接二连三地有富豪被杀的消息传出。2003年1月22日,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在其办公室里被枪杀;紧接着第二天,南方的福建轮船总公司总经理刘启闽被员工连刺四刀身亡;半个月后,北京的富豪周祖豹返乡过年,在自家门口遭歹徒连刺14刀,当场死亡。8月,兰州富豪刘恩谦意外地遭枪杀;9月,10亿富豪乔金岭莫名地自杀。
上述正义观也在这一系列“杀富”事件以及事后的舆论反应中表现出来。每当富豪出事,在新浪、搜狐网的网友评论里就会出现大量的“该杀”、“该死”等字眼,最强烈的反应不是呼吁缉拿凶手,而是表露无疑的仇富心态。
贫困者对富人的仇恨和对立常常会有暴力倾向,最常见的表现就是谩骂(语言暴力)、抢劫和凶杀(身体暴力)。仇恨本身就是一种心理暴力,仇恨同时也是其它暴力的能量积累。在没有外力严厉约束的情况下,仇恨会迅速地转变为直接暴力。当今中国社会一些群体所怀有的仇恨,即使看上去尚属平静,其实已经进入了极不稳定的前动乱状态。以强力压制来维持的这种平静已经失去了维护稳定的真正意义。
进一步看,单单谴责贫困者个人暴力,而忽视社会对贫困者所施行的结构性暴力,是不能真正认识暴力伤害的。强调社会结构性暴力与贫困的关系,是因为“暴力”不只是一种行为描述,而且更是一种严重的道义批评。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道义负面评断。一切被称为暴力的行为或现象都是非道义的,世界上不存在好的暴力。
研究和平理论的著名学者约翰·加尔顿(W. Galtung)把暴力定义为“任何使人无法在肉体或是思想上实现他自身潜力的限制。”这种“限制”也就是我们这里所强调的“伤害”。
加尔顿把暴力区分为“直接性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种形式。
“直接性暴力”(杀戳、残害、肉体折磨等)和与直接暴力有关的各种压迫(监禁、管制、奴役),是造成社会、政治恐惧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的暴力形式。社会越现代化,“直接性暴力”就越为“结构性暴力”所代替。
“结构性暴力”是通过现代社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体制来起作用的,它并不需要直接施加于暴力对象的肉体。
加尔顿把“结构性暴力”总结为四种表现:剥削、渗透、分裂和排斥。他对这四种表现的分析和说明都是从压迫着眼的:剥削是一种使一方受惠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渗透是指“统治的一方通过控制被统治者或对被统治者的思想控制,来占据中心位置”;分裂是指“分裂和隔离被统治者,将之分而治之”;排斥则是将被统治者置于边缘地位。
尊卑等级、贫富差别、经济和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关系,这些都是结构性暴力的主要形式。无论是“直接性暴力“还是“结构性暴力”,都必须依靠“文化暴力”来获得合理性和道义辩护。
“文化暴力”乃是指文化中那些能被用来为直接的或结构性的暴力辩护、使之合理化的内容。为贫富悬殊或暴富辩护的“自由市场论”,或者“要市场、不要民主”的说辞,都是这样的文化暴力。
贫困与社会性结构暴力密不可分,这是因为,暴力对维护社会现实制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中更是如此。没有人会自己选择贫困,也没有人会自得其乐地接受贫困。贫困者常常会有怨恨,会有违背或破坏现有秩序和规则的强烈意愿。贫困者会偷盗、抢劫,逼急了还会行凶杀人。
这些都不单单是刑事犯罪行为,而是斯考特(James C. Scott)说的“弱者的反抗”,或如另一位论者所说的“黑夜政治”:“一些白天干着卑贱工作的下层人,到了晚上漆黑一片的时候,就会伺机对富人施暴、砸石头、毁财物。总之,这看不到的‘歹徒’很可能就是白天毕恭毕敬为你擦鞋的下人。”
无论是对付贫困者的反抗行为还是反抗意愿,国家暴力都是唯一有效的手段。国家暴力并不总是表现为一时一地的惩处犯罪、关押罪犯、强行遣返“盲流”人员等等。它还表现为一种震慑威力,因为国家暴力可能对贫困者造成比贫困本身更严重的伤害,以致于绝大多数人权衡之后觉得,与其犯罪还不如接受贫困。
在当今的中国,对贫困者的许多社会措施都以强制或强迫为主要手段。这些措施本身就具有暴力性,如对农民强制征缴各种税收和收费,强行让工人下岗或退休等。而对受害者的任何具有抗争意义的行为,如抗税、抗议、申诉、上访等等,现行体制都以妨害社会稳定为由强行制止或加以惩罚。
对贫困者的强制、强迫和惩罚手段,都是以现有法规为依据的。现行体制不仅以法规来限制、禁止和处罚贫困者的逾越或抗争行为,而且还用法规来堵塞贫困弱者群体争取自身权益的几乎所有公民政治途径,如禁止他们组织自己的政治或社会团体、出版自己的刊物、拥有自己的言论场所、议政渠道和司法诉讼代表。
即使对“安分的”贫困者,如进城打工的农民,现有的城市法规也明目张胆地将他们(包括他们的家人子女)当作二等公民。运用于贫困者的许多法规都是一种以法律为名的高压统治手段,都是社会结构性暴力的体现。
在贫富悬殊严重而持久的状态下,社会结构性暴力的滥用必然导致弱势群体更大的不满,而其中部分人则可能铤而走险,采用个人暴力实行社会报复。在这一意义上,社会结构性暴力和个人暴力可能构成一种正反馈,社会结构性暴力用得越多越普遍,个人暴力的发生也越频繁,由此又引起更广泛的社会结构性暴力,那样将形成难以化解的社会仇恨,缓解社会矛盾的机会就越来越小了。
通过宪政民主制度的建设来化解社会冲突
无论是在一国范围内,还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只有以消除贫困为正义目标的经济发展才能成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也只有这样的经济发展才能营造社会的融洽和长远安定。
任何有道义价值的经济发展都不允许以产生和扩大贫困为其代价。正如《联合国发展计划》所说的那样:“为了增强人的安全,需要一种新型的发展,需要把人放在发展的中心位置,把经济增长当作手段而非目的,需要保护这代人和后代的生命机会,尊重所有生命都赖以存在的自然世界”,“
说到底,可持续的人类发展是为个人、为工作和为自然的。它的最首要任务是减少贫困,增加生产性就业,增进社会融洽和改善环境。”总之,可持续的人类发展是为了让所有的人都“变得更有力量”,更能有效地“参与到他们生活的过程和事件中去”。
可持续的发展必须是一种同时包括经济、社会和政治在内的新型生活方式。在这种生活方式中,公正合理的经济分配与自由平等的社会、政治参与相辅相成。二者皆缺的社会虽不一定立即就会发生动乱,但二者皆备的社会却一定能够长治久安。
在中国,虽然宪政民主对绝大多数国民来说仍然十分陌生,但贫困者对富人的仇恨和暴力却早已构成了社会集体记忆的一部分,远的如梁山泊好汉劫富济贫,近的如打土豪分田地或者造反闹革命。
这种暴力有许多非理性因素,它可以用来反抗官商勾结和权势者欺压百姓,但也可以用来集体惩罚普通的有产者,更可以被用作随意占取他人财物的借口。
如果我们把反对一切暴力当作一种基本的社会正义和民主价值,那么我们就应当既反对造成贫困的结构暴力和文化暴力,也反对任何以贫者反抗为名的个人暴力。即使贫困者的暴力找准了它的仇恨对象,它仍然不能代表所谓的“报复的正义”。
真正的正义只能产生于公共政治,因为正义是一种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裁决。个人的暴力行为毕竟不能主导一个社会的公共政治。在民主社会中,只有法律才能申张正义,也才具有正义权威。在非民主的社会中,贫困者运用暴力,并不是因为不懂或不想通过法律来申张正义,而是因为现有的法律并不申张他们心中的正义。
贫困者的铤而走险,与其说是他们对法制无知,还不如说是社会公共政治失败的结果。个人暴力的流行往往以一种令人不安的方式提醒我们:公共政治消失之日,必然就是各种暴力开始之时。从逻辑上看,个人的暴力行为不是公共政治失败的原因,而是公共政治失败的产物。
公共政治的根本特征是说理,而暴力的根本特征则是沉默。阿伦特曾指出,在言论说理的公共政治中,人们彼此以明理之人相待;相反,在单凭强制的暴力中,人们彼此视对方为武力压制的对象。因此,“暴力只是政治领域的边缘现象,……由于战争和革命都以暴力为主,它们都是严格意义政治领域之外的行为。”同样,任何暴力型“申张正义”也都是严格意义的公共政治领域之外的行为,都不值得赞许和提倡。
没有公民文化作为坚实基础的民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政治,它必然会沦落为民粹政治或者群氓政治。蔡美儿在一些动乱地区观察到的正是这种民粹民主。从民粹政治或者群氓政治的危害来看,在贫富悬殊的发展中国家推行民主制度,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甚至诱发社会冲突。
依据这种看法,似乎中国就应该庆幸过去25年来实行了拒绝政治民主化的经济市场化;沿着这一逻辑进一步推论,甚至可得出政治专制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更有利的结论。中国官方关于这一问题的说法其实就是这种逻辑。
然而,把自由市场和政治民主分割开来,试图以取消或拖延民主来应付自由市场带来的巨大贫富差别、糜散性结构腐败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多数人的愤懑不平,这样的策略真的能使中国躲过一场社会冲突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先得了解什么是民主。“民主”并不是什么一成不变的概念,在不同情况下,民主可以具有完全不同的实质意义。民主可以是一种自发或奉旨的民粹式民主(如“文革”中的“大民主”),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暴政。这种民主极易沦落为无政府主义和受个别人蛊惑操纵的政治专制。
民主也可以是一种既体现多数人意志又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民主宪政秩序,它旨在保障不同阶级和利益群体的和平共处;其合法性来自宪政法制,而不是直接来自多数人的意志;它贯彻理性协商的原则,摈弃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以民主名义施行的暴力。
用后一种民主的标准来看,无论是造成贫困的经济暴力,还是报复经济暴力的民粹式或个人暴力,或者甚至以维持稳定为名义所施行的国家暴力,都是应当谴责的暴力形式。后一种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但在当今的中国,国家政治权力所取消或拖延的恰恰正是这样一种真正的民主。
真正的民主必须建立在公民政治的基础之上的。畏惧公民政治的政权必定仇视真正的民主,但却能容忍和利用市场。但问题是,没有公民政治的限制和规范,市场则必然成为腐败的滋生之地,而公民政治民主拖延得越久,民粹民主也就越有可乘之机。
现代公民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伦理规范之所以代表社会正义,是因为这种伦理规范来自公共群体本身。这和前现代社会群体道德规范主要来自宗教、行会、合作夥伴或熟人顾客关系等等是不同的。现代社会的公共伦理规范不是一套一成不变的道德原则,而是一个形成价值共识的机制和过程。社会正义的“社会”不只是指一个人群,而更是指一个维护价值共识的舆论人际关系,也就是公民社会。
比较健全的市场和民主都是存在于相对发达的公民社会之中的。蔡美儿所说的那种“密友资本主义”自由市场和票箱民主之所以不健全,乃是因为它们没有好的公民社会基础。市场和民主都必须有所限制,这种限制只能来自公民的共同有效参与和体现这种参与结果的政府法令和政策措施。
在公民社会中,放任式自由市场必须接受有效的财富再分配、社会福利保障、公共资源政策、透明信息和竞争程序的限制。多数人意志民主则必须接受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法治秩序、公正程序和宪法绝对权威的限制。
当市场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作为一种应付执政合法性危机的措施匆匆引入后“文革”中国的时候,中国的公民社会已经遭受过了“文革”时期的致命摧残。由于市场和民主被强行隔离,市场被当作一条与公民群体的共好价值观全然无关的发财致富之路,公民社会建设问题仍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只有在加强公民社会,健全公民政治的前提下,才能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民主体制运作(如实施民主宪法、透明立法、独立司法、限制官员权力、自由舆论的监督、自由言论和自由结社下的公民参与等)来有效地避免暴力的激化,消除暴力的危害。中国要长治久安,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突发的暴力冲突,就必须实行这样的民主。唯有如此,才可能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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