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漫談:論性騷擾
性騷擾的構成
性騷擾的判定,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主要分為直接的肢體行為以及環境中出現的言論污辱或歧視。原則上,前述行為或言論只要讓受害者感覺不舒服,無論是身體或心理的感覺,又跟性有關,基本上就在性騷擾防治法管理的範圍,當然是否構成性騷擾事件,除了證據以外,也跟觀感以及程度有關,所以尚需嚴謹的判斷。儘管從法律的角度可以這樣說,然而具體一點的講法,還是有人因為周遭環境、態度或其他人的行為對本身造成影響,而這樣的影響從個人的角度感覺不舒服,並且不舒服的起因與性別有關,此不舒服的互動違反當事人的意願,可能也影響到當事人的權益時,就有可能構成法律上判斷的性騷擾。
舉例而言,日前台大經濟系學生會競選過程出現的歧視言論,諸如「A罩杯以下女生國防必修2學分」、「女生微積分強制穿高中制服上課」、「舞會處男禁止報名,處女強制參加」都屬於前述的法規管理範圍,是否構成犯行則需要再就事實謹慎判斷。
法律判定上的問題
法律判定一個法律規定的罪刑是否構成的原則,需要有具體的犯罪事實,有具體的加害者個人或者群體,以及受害者個人或者群體,並且特殊罪名會有特殊的構成要件,逐一確認後,才可以認定一個法律上的事實以及相對成立的罪名。因此不能僅僅發現言論或行為就處理,從司法機關或警察機關的角度而言,此類案件通常必須要有受害人出面提出,通常需要書面紀錄,並且同意根據紀錄事實提出控訴,才會交給檢察官開始偵查判斷是否成立案件。這樣繁瑣的程序,主要有幾個原因,性騷擾事件,是少數由於他人行為,卻會在事實發生時以及事後檢查時都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的事件。所以,為了避免二次傷害,必須要當事人有意願,才能進行調查跟判定。必須由當事人提出的第二個原因,是每個人的感覺不同,必須要確實有受害人,才有處理的理由。
以前文事例中的「A罩杯以下女生國防必修2學分」而言,假設這樣的主張竟然能通過學生自治規則予以實施,被實施的女生一定有許多不滿,例如為什麼是A罩杯以下?老娘D罩杯就得花錢選修國防學分嗎?或者接近A罩杯的女生,可能會覺得老娘怎麼看都不像,憑甚麼給老娘上課通知之類的。而且加上無論甚麼原因乖乖出現在國防必修課上的學員,都會由於這個主張而被貼上A罩杯以下的標籤,作為當事人的女生肯定會覺得很火大,以現代社會的風氣,必然出現諸如:老娘就算凹進去也不關你的事,憑甚麼要被男生這樣看?或者,為什麼不是規定男生排隊不准依照身高排列,應該依照尺寸長度排隊?或者男生體育課應該鍛鍊硬度,以確保未來配偶的舒適度之類的規範?具體而言,先不管這樣的言論絕對不可能通過任何自治規定成立變成可以對少數人執行的不良主張,光就生理而言人體的各種尺寸規格都是會隨著生活方式、年齡變化及個別的日常行為而發生各種不同但是符合生理醫學邏輯的改變,不說無法精確測定,或者無論是根據民法人格權或個資法禁止透漏個人生理資訊等規定,都不應也不可能允許進行這樣的判定,僅就常理而言,這些毫無社會實益但是關係到個人權益的主張所繫資訊,都是正常社會常情下不會需要也不應該以任何理由揭露的資訊,並且這些資訊基於學生幼稚故意或自以為是地幽默,全部均與性別性徵相關,這樣的資訊無論是否涉及個人,僅公開討論就讓一般成熟的正常社會人士不太自在,所以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的要件,只要有人因為這些討論而感覺不舒服,就已構成性騷擾。
其實,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判定原則,即使僅是討論男生的喉結跟鬍子,或討論女生裙子長短,也可以列入性騷擾防治法的管理範圍,不過在討論喉結、鬍子或裙子長度時,除非有人真的動手動腳,還不至於僅僅討論就讓人感覺不適。這個部分就與社會觀感感生連結,只要不是事實上涉及特定個人,並讓發生採行使當事人不舒服的方式量測喉結、鬍子或裙子的長短的前提下,屬於相對比較不構成嚴重情節的事實,亦不存在可能受害的特定個人,討論的議題比較容易被社會接受。而這些程度上的差異以及標的,往往又在個別事件中會因人而異。也就是說經常發現性騷擾的判定很容易由於時空背景的差異而無法看到具體的標準。
例如中油曾經發生工讀生找零,怕錢落地所以以手扶女性騎士的手背的方式給錢,被逼著道歉並被中油公司開除的例子。老實說,看過當事人後,認為中油工讀生吃虧較大的討論也有相當的人氣...
實例討論
關於日前台大經濟系學生會競選過程出現的性別歧視言論一事,事實具體的內容揭露於新聞的部分如前文所述,主要就主張內容為:「A罩杯以下女生國防必修2學分」、「女生微積分強制穿高中制服上課」、「舞會處男禁止報名,處女強制參加」。根據左手的了解,這個事件由於僅為意見提出,在系所規定的學生自治行為中提出言論屬於合理的行為,但是言論內容的成熟與否應另行過濾,而此事件的意見明顯出自於對兩性認知極度不成熟也不負責任的學生,更大的可能就是譁眾取寵,所以這樣的言論表現不僅已遭學校管理方面制止,當事人學生也停止參選。至此,令人不舒服的言論不僅沒有實施的可能,也已經被停止宣傳、下架。以目前外部人士可以觀察的狀況判斷,儘管言論宣傳造成眾多其他學生的不適,然而實質上應該尚無具體以受害者身分主張法律維權的個人,所以可能由校內輔導或處分了事。
筆者意見
左手不是專家,所以就不分析性騷擾的起因與解決。但是就法律處理而言,任何人都可以是受害者,被指為加害者的人可能由於事實不足以構成由法律裁罰的程度,或者由於另一方的過度解讀而不存在可以被認定為騷擾的事實,光是這兩種結果,從第三方來看,因為非當事人不可能了解背後真相的緣由,非常難以區分屬於哪一種情狀。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前兩種情境中,程度未達犯罪與單方面過度解讀所以不存在犯行就是不同的結果,前者不是無辜的,而後者絕對是無辜的,然而從法院公告而言都是一樣的檢方不起訴處分,完全無法區分,然而常情是同情被害人,所以即使不處分也可能出現仍無法獲得清白的被告。再加上事件判定的過程,由於需要多方反覆檢查事情發生的經過,如果事實已經受到傷害的受害人,往往在這種反覆陳述確認甚至演示實情的過程,造成更多的傷害。所以性騷擾事件在法律處理上,一直都是極度謹慎且須高度專業人士處理的事件。而如今公權力能否正確處理,其實繫於資源的分配,然而以政府組織而言,資源原本就已杯水車薪,個別事件到處理執行的時候,往往由於資源的不足更是難上加難。因此,儘管這些事實的存在不容置疑也難以全面阻卻,但是治標不如治本,加強全體公民的兩性認知以及道德教育,比設法籌備更多資源以求正確的處理這類事件,有更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