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实施20年,一些用人单位为何仍“任性”?【今年开两会,我也要提案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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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20年,一些用人单位为何仍“任性”?

就业歧视突出,强迫劳动和使用童工时有发生,劳动关系“虚无化、形式化、单边化、短期化、空心化”依然存在,超时加班严重,拖欠工资屡禁不绝,劳动安全令人担忧,社会保险问题大量存在……日前,全国总工会盘点了《劳动法》实施20年来长期存在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7个突出问题,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劳动法》实施20年了,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方面为何仍‘如此任性’?”这个被公众热议的话题,继续引起出席本次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的高度重视。对此,政协委员们从劳动监察缺失、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完善等方面剖析原因,并给出了应对之策。

“政府执法不到位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全国总工会原书记处书记李滨生委员认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GDP,甚至把放松劳动执法作为优化投资软环境的一个手段。大量劳动违法现象得不到劳动监察及时有效的查处纠正,产生了木桶短板效应。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由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根据全总法律工作部的调查,目前这一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相对滞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严重不足,同时监督处罚手段有限,比如只有警告、罚款两种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措施,缺乏更具强制力的手段,对违法用人单位起不到震慑作用,直接影响劳动法律的贯彻落实。

针对这种现象,李滨生委员建议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包括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权和责任,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力度等,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惩处劳动违法行为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原部长郭稳才委员,则从劳动争议环节剖析违法劳动用工现象突出的原因。他指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仲裁前置”、“一裁两审”体制,周期长、成本高、效率低成为突出问题;除了特定案件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大多数劳动争议无终局处理权,仲裁实际上变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中间环节”,权威性被削弱;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利于及时公正裁判劳动争议。

“正因为如此,劳动者打不起官司,或者没有精力去打官司,使得很多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郭稳才委员说。

为此,郭稳才委员建议修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方面完善调解制度,强化基层调解,尽最大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改革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推动仲裁社会化,实现“或裁或审、裁审分立”,改进劳动争议司法审判制度,简化审判程序,设立专门法庭,建立及时、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针对劳动争议高发现象,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委员和郭稳才委员建议,请全国政协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型非公企业、商贸服务型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组织视察活动,推动各地进一步重视劳动法律法规、重视职工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法治氛围。

还有委员建议应该在2015年开展一次全国性的《劳动法》执法检查。上一次《劳动法》执法检查距今已有10年,执法检查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通过权力机关具体的法律监督活动,向全社会宣示法律尊严,弘扬法治精神,进而推动法律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开展《劳动法》执法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全面深入地掌握和分析法律实施情况,将十分有助于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一图读懂《劳动法》20年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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