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总统豁免权”判决概要及其短、中、长期影响

马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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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原发于2024年7月6日

终于看完了美国最高法院关于“总统豁免权”的判决书,总计119页,逐字翻译工程量太大,只能拣其概要,以供参考。 


若有错漏,还望指正!


(总计一万多字,我知道愿意读完的人不会多。若您读完了,还请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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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案由简介


2023年8月1日,联邦大陪审团起诉前总统特朗普在2020年11月大选失利后通过散播选举舞弊的谣言、阻止选举结果的收集、统计和认证等方式图谋推翻选举结果,总共四项指控。


起诉状中列举了特朗普的五种行为。


首先,特朗普和同谋者声称存在选举舞弊、试图将投给拜登的选举人票改为投给特朗普。


其次,特朗普和同谋者组织了七个州的欺诈性选举人将他们伪造的选举人证书发给副总统以及其他政府官员,以便在1月6日的选举结果认证过程中被计算在内。


第三,特朗普和同谋者试图利用司法部“进行虚假的选举犯罪调查,并向特定几州发函,谎称司法部严重关切选举结果可能已被(选举犯罪)影响”。


第四,特朗普和其同谋者试图说服“副总统在1月6日选举结果认证过程中欺诈性地改变结果”。在这一尝试失败后,他们又在1月6日早晨“向聚集的支持者重复选举舞弊的谎言,谎称副总统有权力改变选举结果并且有可能会这么做,指示他们去国会山阻碍认证过程”。


第五,当大量愤怒人群冲击国会、中断了认证过程后,特朗普和同谋者变本加厉地宣称选举舞弊、试图让国会议员进一步延迟认证。


基于以上行为,检方指控特朗普四项罪名:

1)合谋欺骗美国

2)合谋妨碍公务

3)妨碍和企图妨碍公务

4)合谋侵害他人权利


特朗普上诉称其言行在总统的核心职权范围之内,应享有绝对的豁免权。巡回法院驳回了特朗普的上诉,认为前总统的任何行为都没有绝对的联邦刑事豁免权,既有三权分立、则必然允许司法机构对前总统涉嫌违反国会所制定法律的公职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两家法院都未裁定被起诉的行为是否牵涉公职行为。




本院判决


II


根据宪定三权分立架构,总统在其宪定独有职权范围内的行为具有绝对的刑事豁免权。总统的所有公职行为都至少具有推定的豁免权。非公职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a)本案前所未有。决定诉讼是否推进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推进,需要审慎地评估总统的宪定职权范围。总统一职本身要求前总统对其任期内行为具有一定的豁免权。至少就其核心宪定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而言,应享有绝对豁免权。至于其他的公职行为,至少应享有推定的豁免权。


    (1)引用过往判决说明,总统的权力来自国会和宪法。宪定的总统权力有时是“排他独有”的,当总统行使这样的权力时,得以免受国会干扰和法院审查。

   (2)并非总统的所有公职行为都属于“排他独有”的权力范围。与国会共享的权力不在刑事豁免权范围内。对于总统豁免权,本院主要考察制宪者们对于三权分立中总统权力的设计、民事背景下的总统豁免权先例以及总统拒绝检方提供文件要求的刑事案件。

         (i)引经据典来论证:总统豁免权和特权深植于三权分立的宪政传统、也为历史所支持。总统在决策过程中不能分心考虑其公职行为可能会对其个人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检方可以要求总统出庭作证。

        (ii)刑事检控总统有侵害执政部门职权和有效运作的风险,会使得总统在做决策时瞻前顾后、畏首畏尾。


基于以上考虑,本院判定总统的所有公职行为至少应享有推定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保障行政部门的独立性和有效运作、使得总统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履行宪定职责。


    (3)总统的非公职行为不享有豁免权。




III


(b)要决定一名前总统是否享有对某项指控的豁免权,第一步是要对他的公职行为和非公职行为进行区分。到目前为止,就本案而言,尚未有法院进行这种区分。必须提醒,本院对此提供“最终意见而不是最初意见”。就具体如何区分,本院提供指导意见。


    (1)没有明显超出总统职权范围的行为,都享有豁免权。

             不问动机。不能因为声称总统的某个行为违反了某项普适性法律就将其划为“非公职行为”。


    (2)抱着以上原则,本院逐项审查起诉状中指控的几个行为。


             (i)起诉状称:特朗普给代理司法部长施压、要求其调查选举舞弊以及就选举舞弊向各州发函并在被拒绝后一再威胁要开除代理司法部长。总统作为行政部门总负责人,这些行为都属于其“排他独有”的职权范围,享有绝对豁免权。


           (ii)起诉状称:特朗普和同谋者要求副总统彭斯推翻大选结果。总统和副总统讨论各自职责是公职行为。主持国会选举人计票是副总统的宪定职责。特朗普就此事向副总统施压是公职行为,至少应享有推定豁免权。论证推定豁免权不适用这种情况是检方的责任。本院将其发回地区法院进行重审,地区法院需要评估针对特朗普的此项起诉是否会损害行政部门的权力和运转。


             (iii)起诉状称:特朗普与行政部门外的人员—州政府官员,私人党派以及大众的交流互动,尤其是试图说服各州政府官员因为选举舞弊所以计票无效,投给特朗普对手的选举人票应改为投给特朗普,此举失败后,特朗普和其同谋又计划提交总统选举人的欺诈性名单来阻碍对选举结果的认证。特朗普辩称以上行为属于保障联邦选举的诚信和管理适当的公职行为。检方指特朗普方无法提供总统可以如此行事的合理权力来源。本院将此发回地方法院重审特朗普的这些行为是否属于职权范围。


               (iv)起诉状还提及对特朗普在1月6日事件中的行为的指控,主要是推特以及公开演讲。大多数情况下总统和公众的沟通交流都很容易归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然而,也有些情境中总统是以私身份讲话,比如候选人、党领袖。需要对此进行“内容,形式和情境”的客观分析。这种事实分析最好先由地方法院来进行。本院将此发回地方法院重审特朗普的行为是否属于职权范围。


     (3)总统不得因其有豁免权的行为而被起诉。地方法院在重审时须仔细审查是否剩余指控也涉及总统享有豁免权的行为。地方法院和相关方须确保起诉状中再无针对此类行为的指控。总统或其顾问调查此类行为的证词或私人记录不得在审判中作为证据。

IV


(c)特朗普称基于“弹劾判决条款”,对总统进行起诉前应该要先经过弹劾和参议院定罪。本院不予支持。弹劾判决条款并未规定当总统未被弹劾和参议院定罪时是否可以被刑事起诉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起诉。在历史文件中也找不到文字来支持“刑事起诉的前提条件是被弹劾和被参议院定罪”。


(d)检方称总统的任何行为都没有刑事诉讼豁免权。本院不予支持。对总统某些特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是否符合三权分立原则,必须在诉讼开始阶段就予以说明。即使总统最终被判定无需为某些公职行为负责,单单是漫长的诉讼便有可能使其“在履职时过分地谨慎”。宪法不容许影响“政府有效运作”的此类障碍。




V


(e)此案提出了一个影响重大的问题:什么时候可以因其在职期间的行为来起诉一位前总统?回答这个问题时,本院不能只着眼于或主要着眼于当前。三权分立原则指引着我们对此案的判决。总统的非公职行为不享有豁免权,并非总统的所有行为都是公职行为。总统并非凌驾于法律之上。但在我们的三权分立体系中,总统不得因其行使核心宪定权力而被起诉。对于他的公职行为他至少享有推定豁免权。这种豁免权适用于所有入主白宫的人。



对反对意见的反驳


反对者过于耸人听闻。


反对的主要基点是宪法文本并不支持总统豁免权。关于这点,在以往案例中已被驳斥。承认豁免权并不需要以具体文本为前提。正如宪法中没有“总统豁免”条款,宪法中也没有“三权分立”条款,然而“三权分立”原则深植于宪法精神当中。而在以往案例中,如尼克松案与菲茨杰拉德案,早已认可总统有某些特权和豁免权,即便宪法中没有相应的具体条款。


反对者所引用的“弹劾判决条款”虽然考虑到前总统可能会遭受刑事起诉,但并没有说前总统可以因公职行为而遭受刑事起诉。出于同样原因,反对者所引用的其他历史资料也并无用处。


反对者称存在一种既定理解——前总统可以因公职行为被刑事起诉。但是建国以来,从未有过总统被刑事起诉、遑论因公职行为被刑事起诉,相应地法院也从未遇到总统刑事起诉豁免权问题。


因为缺乏推理,反对者便反复提出本院使得总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指控。这种指控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总统可以因其非公职行为受到起诉。但不同于其他任何人,总统是政府的一个分支,宪法赋予他广泛的权力和义务。总统有力地行使这些权力——正如制宪者们所期盼的—并不会让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反对者忽视宪法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以往案例,反而在总统“感到有权违反联邦刑法”这种极端假想的基础上散布恐慌。反对者还忽视了行政分支自我吞噬这一更有可能发生的场景,即新政府治下检查官起诉前总统违反刑事法规成为常态——毕竟几乎每位总统都因未充分执行联邦法律的某些方面(如毒品、枪支、移民或环境法)而受到批评。而这种恶性循环正是制宪者们要避免的。忽视这些风险,就相当于将三权分立寄托于检察官们的善意上。


主要反对者指责本院不曾“将起诉书指控的任何行为定为私人行为”,然而在没有历史文本、现实分析的基础上,她却随时准备将所有行为都说成是“非公职行为”了。另一名反对者则指责本院不曾提供“将总统行为进行分类的有意义的指导”。而这将使本院疲于定义总统豁免权的每一个应用场景。她们是信心满满,但本院宁可坚持久经考验的做法——决定处理这个案件的要件、“门槛问题出现反转”后发回下级法院重审。





罗伯特首席大法官发布了法院判决书,托马斯、阿利托、戈萨奇和卡瓦诺大法官联名附署,巴雷特大法官同意除了第三部分以外的内容。托马斯大法官另外提交了一份赞同意见。巴雷特大法官提交了一份部分赞同意见。索托马约尔提交了一份反对意见,卡根和杰克逊大法官联名附署。杰克逊大法官另外提交了一份反对意见。


托马斯大法官的赞同意见书


鲜有比刑事起诉前总统的公职行为更能威胁我们的宪法秩序的了。幸运的是宪法不允许那么做。


我单独撰文是为了用另一种方式强调这起诉讼可能违反了我们的宪政架构。此案中,司法部长任命一位平民担任特别检查官来代表美国起诉一位前总统。任何联邦职位都需依法而立。“特别检查官”一职于法无据,因此无权起诉任何人,更别说是一位前总统。若要将这史无前例的诉讼进行下去,执行者必须是经过美国人民合法授权的。下级法院应考虑这一点。






巴雷特大法官的部分赞同意见书


不赞同判决书第三部分内容。


同意其余部分内容,但个人认为将宪法保护总统行使核心职权免受国会定罪描述为“豁免权”,导致两个方面的缺失:总统可以质疑起诉状中对职权行为所适配刑事法规的合宪性,还有他可以获取对初审法院判决的中间审查(笔者注:所谓中间审查,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即申请上诉法院对初审法院判决进行审查,而不必等到初审法院判决公布之后。通常联邦刑事被告人需要等到初审法院判决公布后才能上诉)



不赞同的理由如下:


尽管我赞同,总统行使“独有排他”职权的行为不得被刑事起诉,但宪法赋予总统的权力并不都是“独有排他的”。国会对许多政府职能拥有并行权力,有时可能会利用该权力来规范总统的职权行为,包括利用刑事法规。宪法第二条并没有对此类起诉设置障碍。


有些指控会牵涉到宪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总统职权范围,但有些指控并没有。比如,起诉状所称前总统宣称选举舞弊、“要求亚利桑那州议长召集立法机构举行听证会”。总统没有权力指挥州立法机构或其领导层,因此很难说就此行为进行起诉会侵害到总统的行政权力。


我同意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在反对意见里所说,宪法没有要求陪审团对总统理应承担责任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比如说受贿。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所有公职人员“出于职权行为”寻求或接受高价值物品,宪法也不曾授权总统可以寻求或接受贿赂,所以如果他这么做了,检方就可以起诉他,国会可以弹劾他。因此,禁止在审判过程中提及与贿赂相关的任何公职行为,将会妨碍起诉。


我理解法院的此一担忧,即允许拿总统不得被刑事起诉的公职行为当作证据可能会让陪审团产生偏见。但与证据相关的法规、一案一议足以让人释怀。重要的是法庭可以将总统受保护的行为排除在证据之外,“如果产生不公偏见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的风险远远超过其证明价值”。比如说,相较于一起被指控罪行和受保护的行为几无关联的案件而言,在一起贿赂案中一个公职行为被当作证据的可能性会更大。


宪法并不保障总统们的公职行为都将免受刑事起诉。但是任何规范总统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条文都应接受合宪性审查。刑事法规也不例外。因此,总统在被起诉时可以质疑起诉状中适配公职行为的刑事法规的合宪性。如果质疑无效,那他就必须接受审判。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书

(卡根和杰克逊大法官联名附署)


给予前总统刑事豁免权的判决重塑了总统制。这是对我们宪法和政府制度基本原则——即“无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嘲弄。仅仅基于自己误导性的有关“总统需要大胆果决行动”的所谓智慧,法院给予了特朗普他所要的所有豁免权、甚至更多。因为我们的宪法并不保护一位前总统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及叛乱行为免受追责,所以我反对这一判决。



I

列举特朗普在2020年11月大选后的各种行径:

比如,当十几个法院都迅速否决了特朗普关于选举舞弊的主张之后,特朗普“迫使某些州的官员无视民众选票;剥夺数百万选民的选举权;否认合法选举人;最终,引入非法选举人投票”给他自己。还有,用刑事起诉威胁一个州的选举官员要求其帮特朗普“找到11780张选票”以改变该州的选举结果,等等等等(笔者注:前面已提及的特朗普的行为在此不再一一重复)。




II


法院发明了一种于文本无据、非历史性和不合理的豁免权,将总统置于法律之上。


多数派采取了三个步骤彻底免除了总统的刑事责任。首先,多数派为总统的“核心宪定权力”发明了绝对豁免权,同时试图将“核心权力”概念扩展到可识别的边界之外。其次,将豁免权扩展到所有“公职行为”。无论是描述为“推定的”还是“绝对的”,在多数派的判决下,总统为出于任何目的使用职权——即使是出于最腐败的目的——都享有豁免权。这是毫无根据的。第三,多数派声明,与总统享有豁免权的行为相关的证据在针对他的任何刑事起诉中均不起作用。这将阻止检方使用总统的公职行为来证明其对个人犯罪行为的知晓或意图,十分荒谬。


首先,多数派广泛的“公职行为”豁免权于法无据、于史无凭,亦不符合总统的角色定位。更重要的是,这是完全错误的,即使在他们自己的功能主义意义上。最后,多数派的主张将对总统一职以及我们的民主造成灾难性后果。




III


今天这一判决的要点在于,总统的所有公职行为,不管出于何种动机或意图,即便不享有绝对的豁免权,也至少享有推定豁免权。无论总统怎么使用其巨大权力,多数派说,刑法(至少是推定性的)不能及其身。这种公职行为豁免权没有“宪法文本上、历史上或先例上的依据”。事实上,那些“宪法决策的标准依据”全部指向相反的方向。无论怎么看,多数派公职行为豁免权的主张都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A


多数派呼吁“根据宪法对总统权力的范围进行审慎评估”,但其之评估却没有考虑宪法文本本身。


宪法文本并没有让前总统享有刑事豁免权的条款。宪法文本中的这一遗漏值得一提,至少有三个原因。


首先,制宪者们清楚知道如何赋予豁免权。在宪法中的“发言和辩论”条款中,他们就赋予国会议员在国会中所有言论的豁免权,另外除了叛国、重罪以及妨害治安罪外,国会议员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制宪者们并没有将相同或类似的豁免权延伸到总统身上。


其次,在制宪时代,有些州在州宪法中赋予州长刑事豁免权。制宪者们并未在宪法中置入类似话语。如果制宪者们想要为总统创造免于刑事诉讼的某些宪定特权,他们本是可以这么做的。


第三,就某种程度而言,宪法实际上考虑了前总统的刑事责任。宪法中的“弹劾和判决条款”通过规定被参议院起诉和定罪的官员“仍得依法被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预设了刑事诉讼作为后手。这个条款清晰表明,前总统可以因导致其受弹劾(或可能受弹劾)的相同行为(其中包括贿赂等)而受到刑事起诉。


B

意识到自己的主张缺乏文本支持,多数派指出“总统的豁免权和特权植根于三权分立的宪法传统,并为我们的历史所支持”。这并不假,然而我们的历史一点都不支持多数派空想出来的公职行为刑事豁免权。


汉密尔顿曾写道前总统“可以在普通的法律过程中受到起诉和惩罚”。对汉密尔顿来说,这是“英国国王”和“美国总统”之间的重大区别。


各种历史记录均表明,制宪者们不愿赋予行政官员许多特权。以后的判决也一再显示,这个国家从一开始就预设了“无人可以藐视刑法”。


多数派无视了对自己不利的历史记录。


C

水门事件中,福特对尼克松的特赦以及尼克松的接受特赦都说明:前总统可以因公职行为而被刑事起诉。特别检察官和独立检察官的调查便是基于前总统可以因公职行为而被刑事起诉。


即便是特朗普自己的辩护律师们在参议院第二次启动弹劾时也试图说服参议员们,不弹劾特朗普并不意味着特朗普就凌驾于法律之上了。他们坚称一位前总统“和任何其他公民一样可以被法庭审判”、“前总统并不能豁免于司法程序的调查、起诉与惩罚”、“如果你们认为特朗普总统犯罪了,在他卸职后,你们就去逮捕他”。如今特朗普真得面临刑事指控了,他们的口风又变了。


简而言之,多数派今天所备书的总统豁免权扩大版从未得到过国父们、任何一位当值总统、行政分支的认可,即便是特朗普的律师也是到现在才改口。在本案中,宪法的既定理解对多数派而言毫无作用,于是他们就理所当然地忽略了。


IV


A

判决中说“总统至少得在公职行为上享有豁免权,除非检方能够证明禁止该行为不会有侵害行政分支的权力和运转的危险”。这种要求匪夷所思。尼克松案已经表明,国会和司法部门可以出于维护宪法的目的对行政分支的权力造成某种程度的侵害。


多数派对于“公职行为”和“非公职行为”所划的分界线将“非公职行为”缩减到近乎于无。他们说只要总统的行为“没有明显地超出其权力范围”,他就是在履行公职。而且他们还进一步地说“在区分公职行为和非公职行为时,法庭不得询问总统的动机”。如此一来,出于任何目的、即使是出于最腐败目的、证据显示其出于最腐败动机的任何利用职权的行为,都被归为“公职行为”、享有豁免权了。



 B

判决错误地引用了最高法院在菲茨杰拉德诉尼克松案中的判词。在该案中,最高法认为相比基于总统公职行为的民事诉讼索赔对广泛的公共利益的促进,此类诉讼对三权分立的侵害危害会更大些。因此最高法给予总统公职行为民事诉讼的豁免权。然而在该案中,所有大法官都认为若与刑事诉讼相关,则公共利益更为重要。


而多数派抹杀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截然不同,将尼克松对于民事诉讼的豁免权转换成给予特朗普刑事诉讼豁免权,这是完全错误的。


1

从概率、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以往总统表现等角度详细解释为何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对总统行政权的侵害危险要小得多,远不至于让总统在做决策时总要瞻前顾后、患得患失。



2

引用过往案例,详细阐述、证明在刑事诉讼中相关联的公共利益远大于民事诉讼。




按照多数派的判决,一个被赋予“确保法律被忠实执行”职责的人却可以藐视法律、破坏法律,这无辜极具讽刺意味。




C

尽管多数派拒绝了特朗普“刑事起诉总统的前要条件是参议院的弹劾与定罪”这一主张,然而多数派实际上最终给了比特朗普想要的更多的豁免权。至少,根据特朗普的主张,如果总统被参议院弹劾和定罪了,可以因其某些公职行为被刑事起诉。而多数派的意见是,即便总统是参议院弹劾和定罪了,也不得因其某些公职行为而对其发起刑事诉讼。




V


多数派将“核心权力”这一概念扩大化了。




VI

多数派尽管允许对总统的非公职行为提起刑事诉讼,但又禁止在此类诉讼中提及总统的任何公职行为,这无疑让此类诉讼的效力大打折扣。试想,一个总统在公开演讲(公职行为)中表示他将不惜一切代价阻止政治对手在国会通过某项法律,然后他雇佣(非公职行为)一名杀手干掉了政治对手。根据多数派的判决,在对该总统提起的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及那次公开演讲的。最低程度而言,这也是极为怪诞的,而且也毫无法律依据。



VII


多数派乐于定义哪些行为是“公职行为”,比如将特朗普和司法部门官员以及副总统之间的所有行为都定义为“公职行为”,然而却拒绝定义哪些行为是“非公职行为”,即便是特朗普方律师自己都承认的“私人行为”。


多数派乐于定义哪些行为是享有豁免权的,然而却拒绝定义哪些行为是可以被起诉的。多数派承认副总统主持参议院的责任并不隶属于行政分支,总统也没有宪定权力参与选举人票的统计,但是却拒绝认为特朗普试图让副总统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不享有豁免权。相反地,他们担心的是对此种行为的诉讼会使总统利用副总统在国会推动自己的议程变得更加困难、会妨碍总统行使宪定权力。即便是针对特朗普伪造选举人票、逼迫各州推翻合法的选举结果、利用国会山上发生的暴力行为来阻碍选举结果认证等行为,他们都拒绝剥夺其豁免权。


在多数派的这种判决之下,作为整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最有权力的人如今可以肆无忌惮地使用其权力而不用担心会被刑事起诉了。命令海豹突击队刺杀政治对手?豁免。发动军事政变继续掌权?豁免。收受贿赂来给予特赦?豁免。


即便这些噩梦场景不会发生,我祈祷它们永远不会发生。但伤害已经造成。总统和他所服务的人民之间的关系不可挽回地发生了改变。在使用职权上,总统现在成了凌驾法律之上的国王。


多数派只关注总统大胆行使权力的需要,却忽视了还需要问责和克制来做对冲。制宪者们却没有这么单个脑。《联邦党文文集》,在努力说明宪法中设计的行政分支“结合了...所有活力的要件”之后,哈密尔顿问了另一个同等重要的问题:“有没有也结合了所有安全的要件,共和意义上的,依于人民、应付责任?”在过去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总统也可能根据普适法律程序被起诉。从今往后,这个答案就是否定的。


在我们共和历史上从来没有哪位总统认为自己可以利用职权违反刑法而免于刑事诉讼。然而,从此之后,所有的前总统都会享受到这种豁免权的庇护。如果占据该职位的人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而我们其余人都要遵循的刑法却不能予以阻止的话。

出于对我们民主前景的忧惧,我反对。


杰克逊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书


同意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反对意见书里的每一句话。


我表达两个意见:

1,多数派的这个判决改变了美国总统问责的范式。美国两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都是遵照“无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个问责范式。而多数派的判决将在个人问责范式另外创造一个享有豁免权的范式,而且还只适用于政府里权力最大的人。另外,改变了政府各分支之间的权力平衡,以牺牲国会权力为代价,壮大了总统和法院的权力。这一做法也有违最高法审慎谦卑的传统。


2,这一判决制造了一个可怕的前景,对总统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责将变得几乎不可能。即便一个总统亲口承认下令刺杀了政治对手或批评者,根据多数派的这个判决,我们也无法将其定罪,因为指挥武装部队是总统的核心权力范围。这无疑将导致未来总统们对权力的滥用。法治将受到严重破坏。


我希望多数派的判决是对的,但我更担心他们错了。


最高法现在所承担的风险(以及权力)是不可容忍的、毫无保障的,也是与最基本的宪政范式背道而驰的,我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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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个人看法


先讲不那么重要的。


托马斯大法官独辟蹊径地指出“特别检查官”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这点是出乎人意料的,角度的确刁钻。


不过这不是什么大问题。当初司法部长之所以任命杰克·斯密斯为“特别检查官”,是因为觉得他相较于系统内的检查官而言更为独立、更有公信力。既然“特别检查官”并非法定职位,那就按法律程序任命他当正经的检查官或者换个正经的检查官来做名义上的接替都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只是拖延了案件时间而已。事实上当年调查尼克松水门事件的也是特别任命的“独立检查官”,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接下来讲重要的。


判决书中没有回应、完全忽略了反对者最为关切的问题:假如总统利用核心职权犯罪,该怎么办?按照美最高法的这个判决,他是享有绝对的刑事起诉豁免权的。


假如这个总统还在任上,还有国会可以弹劾和定罪,但也就仅此而已。总统在任上即使犯下滔天罪行,他所付出的最大代价也不过是下台。


假如这个总统已经卸任,那连下台都省了。等于说,总统犯罪只要不在任职期间被发现,就可以不用付出任何代价。


另外,这份判决的确是过分片面关注了总统行政权力的独立性,但是对对总统权力的制衡关注不够、甚至可以说是完全忽略了。“三权分立”原则起码有两个内涵,一个是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权力机构彼此之间的独立,一个是这三个权力机构彼此之间的制衡。判决书强调了前者,却不提后者,明显失衡。


还有,判决书将“公职行为豁免权”的绝对化处理显得过于生硬、一刀切,完全可以采用更柔和的方式。比如说可以通过比较“刑事起诉总统职权范围内的某个行为可能对行政权力所造成的伤害”和“不刑事起诉该行为可能对公众利益所造成的伤害”两者孰轻孰重的方式来搞平衡。(关于这种平衡理念,有兴趣的朋友还可以参考笔者另一篇《言论自由的边界》)


当然,这么做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在开始阶段最高法院会比较忙,直到积累起比较多的案例。不过话说回来,起诉总统应该属于小概率事件,总不至于常常发生吧。相比起如此重大的公众利益,大法官们辛苦一点应该也心甘情愿。


因此总体上看,反对意见的担忧是有道理的


(插一句,打个预防针!


我知道,有朋友可能会说:你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这样评头论足,难道你比美国的大法官们还高明?


朋友啊,不能这么理解。只是发表下个人看法而已。就跟我们经常调侃美国总统一样,不意味着我们自认比这些总统们更懂得如何当总统。)




最后,讲讲这个判决在短期、中期以及长期可能产生的影响。


短期而言,特朗普会至少暂时得以摆脱对其最严重的指控,也就是此案中的四项指控。相比之下,封口费案是毛毛雨。从时间上来说,在11月大选前此案不可能有结果,除非检方突然决定撤诉、出现一个没有结果的结果。这对特朗普自然有利。但是这一判决也可能会产生对特朗普不利的影响。那就是在此项判决公布后,中间选民可能会十分忌惮和警惕特朗普这样一个个人意志特别强烈、霸总风格格外显著的人再次当选总统。两相抵消,这个判决对特朗普来说最终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还很难说。



中期而言,不但总统一职的争夺将更加激烈,参议员席位和众议员席位的争夺也将更加白热化。出现跛脚鸭总统的概率——也就是一党坐上总统宝座,另一党控制参众两院—— 大大增加,尤其是如果特朗普再次当选的话。搞不好,这几年众议员以及候选人出意外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参议员以及候选人可能会好一些,毕竟更受人关注。



长期而言,美国现行总统制都有可能将面临修正。国会可能会通过立法甚至修宪的方式正式界定哪些是总统的核心权力、哪些是公职行为,并相应地进行压缩。


自从美国建国以来,总统权力整体趋势是不断扩张的,尤其是在两位罗斯福总统身上最为明显。这种权力扩张的一个标志性现象是:杰斐逊当总统时,只有一个信使和一位秘书,连薪水都是总统自己出;胡佛时代,总统身边有三十三名随从;而在富兰克林·罗斯福为了搞新政正式创立总统办公室后,总统扈从人数就开始急剧膨胀,2005年小布什在申请预算司机正式领工资的总统办公室人员数量是1850,如今总统办公室全部人员数量可能已超过3000。


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越大;对权力的制约越弱,腐败的可能性也越大。这次最高法院的判决虽然没有直接扩张总统权力,但让其受到的制约变弱了。而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形成后,要想再推翻它一般都需要几十年时间。在无法增加对总统权力的制约的情况下,尽量减小总统的权力就会成为自然而然的选择。所以这次判决应该会让削减总统权力的呼声越来越受到关注。


月满则亏、水满则溢,总统权力扩张了200多年,也许是时候收缩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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