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个法,怎么了?
读近代史纲教材的时候读出了一个感觉,就是我党有着根深蒂固的把法律外的信念通过立个法变成一个成文的东西。抗日的时候他们在建设根据地的时候就已经非常地热衷于搞这这种事了,比如党员干部要搞什么自我批判,要亲自下田,宣传队要用什么程序宣传,这些东西居然都有一整套的规定。这种立法的“癖好”在当时问题不大,一方面是当时的人确实更团结,有一个紧迫的、真正的、几乎每一个人都可以实际看到的外敌,与这个外敌的关系确实是你死我活的关系,所以为了能”活“,没有人会觉得这种隐隐约约会抽干人的自由的结构会有什么问题,只要是确实能导向胜利的好东西,就都能接受;另一方面是当时的很多法确实没立起来,而当时的人又确实有着广泛的创造力,法律外的信念有着充足的好东西,为了把这种法外的好信念推的更广,我党选择了最方便的一种做法——立个法来保证。
但是这种癖好传承到了今天,问题就会很大。一方面是“为了迎击一个共同的敌人/事件,我们需要立个法”的传统到了今天,就会变成没面对一个引起比较大争议的公共事件,就一定会出现一种“我们要立个法来解决这个问题”的声音,比如为了“解决人口过多导致的贫穷”,立个计划生育法;为了防止有人乱吃野味染上病毒,立个法禁止人吃规定外的动物;为了解决冲动离婚这个严重的问题,立个法来设个离婚冷静期。而如果我党想立个什么法,又要保证一定的正当性,就一定要立个靶子出来,用权威的手段让大部分人都觉得应该对这个靶子立一个法。这于是导致了第二个方面,就是我党这么多年来立了这么多法,我们也早就脱离了那个因为面临大敌和在根据地踏实建设下所具有的丰富的生活经验和创造力,法外的信念早就被这么多立过的法抽得干干净净,一点不剩。现在,这些法外的信念,什么道德、良善、公义,你说这些东西能约束人的行为,构建一个良好社会,这些被抽干的人就会笑掉大牙,说你幼稚,说只有法律才能做到这些事,因为我们早就把这些东西写进法律里了,你别想那些幼稚的东西,好好守法,就没问题。你不可能跟他们说什么“我以我的人格向你担保,我绝对不会违约”,他们是不会信的,你这么说他们只会猜忌你,觉得你一定会违约。他们一定要规规整整地列一个合同,最好还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自己要怎么写才能覆盖所有的情况,防止出现例外,然后把签署合同的过程用8个8K摄像机绕着你一圈拍下来。所以对他们来说,“如何良好生活”就等于“完美遵守法律”,于是就需要去完整了解法律,所以罗翔火了(我不是说他讲得不好)。
但问题就是,在似乎所有人都急切着立法,所有人都表示着应该守法,并且不再相信法之外的任何东西的时候, it seems impossible for someone who thinks he has liberty to disagree. 你会发现如果你真的厌恶离婚冷静期在法律上的确立,你几乎找不到可以实质性反对乃至达成这一条法的修改或废除的方式,你也找不到可以改变这种无奈现状的方式,然后,如果你真的在做一些事情以改变这种处境,你一定就会面对着那群只相信法律的人的疯狂猜忌与对既成法律的绝对捍卫——你想抽走这个法律,那我们不就又要回到那个存在问题,人与人之间难以信任的恐怖时代了吗?
不过我绝对不是说法律是不必要的,只是单单在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化中,我就能感到一种彻底的功利主义,一种对法外信念的完全放弃,这之后是对自己可以主导自己的生活的信心的完全放弃,对他人的完全不信任,以及最重要的对“the right to choose freely”的完全让渡。立这么多法根本不是什么rule of law,尤其是当你面对这一堆确立的过程和你的意志根本没什么关系的纸, while you totally know nothing about how to fight back your right to choose.
喉舌们在宣传民法典确立的伟大成就时喊出了“从出生规定到死亡”的口号,我不知道拍手叫好的人心中是否感受到了一丝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