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的故事》连载之四
蒙昧时代(Jahiliyya):一个无法的、不道德的时代
英格丽·马特森/文
王立秋/译
蒙昧时代(Jahiliyya):一个无法的、不道德的时代
在大多数宗教传统中,皈依叙事都是重要的。这些叙事展示了信仰是如何通过使个体走出不信仰的黑暗、走进真理之光,而改变个体的。这些叙事也展示了,何以信仰可以戏剧性地改变一个社会,把一个深陷于不道德和腐败的社会,变成一个道德的、和正义的信仰共同体。
早期穆斯林称前伊斯兰时期为蒙昧时期(Jahiliyya),这个词指的是不成熟、不道德、和无知。在据说,在一群早期穆斯林为逃避古莱氏的宗教迫害而到阿比西尼亚的尼加斯那里寻求保护的时候,先知的堂弟贾法尔·伊本·阿比·塔里卜(Ja’far ibn Abi Talib)在对尼加斯说的一番话里,这样描述了蒙昧时代和伊斯兰带来的变化:
哦国王啊,我们曾是一个不文明的民族,崇拜偶像,吃死物,行可憎之事,破坏自然的联系,虐待客人,恃强凌弱。我们就是这样的,直到真主给我们派来了使者,这使者之血统、之真、之可信、之慈悲,我们是知道的。他召唤我们认主独一,并崇拜唯一的真主,而放弃我们的父辈过去崇拜的偶像和圣像。他命令我们说真话,信守承诺,注意亲族关系,友善待客,不犯罪,不杀戮。他禁止我们行可憎之事,说谎,侵吞孤儿的财产,诽谤贞洁的女人。他命令我们只崇拜真主,而不要把任何东西和真主关联起来,他还给了我们我们关于礼拜、纳天课、和封斋的主命……[1]
早期的穆斯林的确也承认,在伊斯兰之前,阿拉伯人有一些值得赞美的品质,如慷慨和高贵;然而,群体的党派性,又在很大程度上,使在部落外坚守道德责任变得困难。类似地,尽管古莱氏缔结了一些促进麦加的经济和政治稳定的,有价值的协定,但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是没有的。比如说,早期的穆斯林史料提到“有德者联盟(hilf al-Fudul)”是前伊斯兰时期古莱氏的一大成就。该协定在到麦加的行商遭到抢劫后,麦加人设计了这个协定,一群麦加贵族集合起来,以“一个庄严的协定”结盟,协定规定“如果他们发现任何人,无论是麦加本地人还是外人,受到不义的对待,那么,他们就会对侵犯者采取行动,并确保被偷盗的财产,被归还给那个人”。[2]先知穆圣后来也赞美了这个协定,他说,就算这个协定是在伊斯兰的时代缔结的,他也会签署之,亦即,穆斯林应该拥抱正义,无论这个正义出现在哪里。有德者联盟证明了,发展出一种超越部落忠诚的法律之治,是可能的。同时,联盟给古莱氏带来的好处,比任何人都多,因为它确保他们的城市的贸易安全。而另一方面,穷苦的自由民和奴隶的安全,显然不是商人们关心的问题。发起有德者联盟、并在他家中举行口头宣誓仪式的那个人,阿卜杜拉·伊本·尤德安(‘Abudullah ibn Jud’an),在伊斯兰之前就是靠贩卖他自己妓院里的妓女的孩子生活的。[3]
古兰(光明章24:33:“如果你们的婢女,要保守贞操,你们就不要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强迫她们卖淫。如果有人强迫她们,那末,在被迫之后,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禁止强迫女奴隶卖淫,就像它也禁止前伊斯兰时期的许多使女人服从于各种各样的不义的实践意义。也许,这些实践中最令人不安的,是杀女婴了,看起来,这种行径的原因,不只是贫困,更出于对耻辱的恐惧。[4]特别是在游牧民那里,在所在群体遭到袭击的时候,女人容易被劫走、或被抢亲。对男人来说,未能保护他们的女性亲人,是可怕的耻辱。对弱小、易受攻击的群体来说,受侵犯的风险是巨大的,出于这个原因,他们宁可杀死女婴,也不愿意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被劫走或抢走。像古莱氏这样的部落,可能怀着这样的自信,即,他们能够保护自己不受这样的羞辱,而避免杀女婴的实践。不过,古兰(蜜蜂章16:58-59:“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也指出,老习惯很难消失,对女儿的出生做消极的反应,是前伊斯兰时期阿拉伯人那里的文化常态。
把伊斯兰之前麦加的社会文化变革解释为纯粹是为了经济的稳定,或是贸易扩张带来的结果——就像一些作者做的那样[5]——是还原论的做法。不过,评估其他动因,也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方面,早期伊斯兰的史料有时是不可靠的。一方面,早期穆斯林想展示,前伊斯兰时期是多么地糟糕,以及,作为结果,伊斯兰是如何大大地改进了社会。另一方面,在一些叙事者那里,也有这样一个明确的欲望,那就是,避免只从负面的角度,来描绘他们自己的祖先。尽管如此,这点还是值得一提的:一些史料表明,古莱氏刚好是在伊斯兰兴起之前,禁止杀女婴的,因为他们发现这样的做法“太可耻”了。[6]这表明,这个禁令,也有一个道德的维度。
而且,这个禁令,是在“象年”,也就是艾布拉哈试图攻击麦加,和据说穆圣出生的那年,古莱氏宣告建立一种新的仪式认同的语境中执行的。[7]研究表明,大约也是在那个时候,古莱氏缔结了成功的贸易同盟,使他们可以在麦加过上完全定居的生活;而在之前,这座城市基本上是在朝圣的季节才有人的。[8]古莱氏把自己、和所有和他们一起在麦加定居的部落称为“Hums”,据说,这个词指的就是他们把麦加当作阿拉伯半岛最重要的圣地来推崇的“激情”。据说,他们曾说,“我们是易卜拉欣之子,圣地之名,天房之守护和麦加之民。没有其他阿拉伯人有我们这样的权力或地位。”[9]
[1] Ibn Hisham, 151-152.
[2] Ibn Hisham, 57.
[3] Ibn Qutayba, 319.
[4]英格丽·马特森(IngridMattson):《一个信仰的奴隶也要比一个不信仰的人好:早期伊斯兰社会和法律中的地位与社群》(“A Believing Slave Is Better Than an Unbeliever: Status andCommunity in Early Islamic Society and Law”), University of Chicago doctoraldissertation, 1999, 200.
[5] W.M.瓦特(W.M.Watt):《穆罕默德在麦加》(Muhammad at Mecca,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3);参见Donner, 3-9。
[6] M.J.基斯特(Kister),在《麦加与塔米姆(启示的方面)》(“Mecca and Tamim[Aspectsof their Relations]”)中对贾希兹(al-Jahiz)的引用,载《东方经济与社会史学刊》(Journal of the Economic andSocial History of the Orient), 8(1965): 135-136。
[7]阿卜拉-瓦利德·穆罕默德·伊本·阿卜杜拉·阿扎齐(Abu’l-WalidMuhammad ibn ‘Abdullah al-Azzaqi):《麦加史》(Ta’rikh Mekka), ed.Rushdi Malhas (Mecca: Dar al-Thaqafa, 1965), 179-183; 穆罕默德·伊本·哈比布(Muhammad ibn Habib):Kitab al-Muhabbar (Hyderabad, 1942),179-180; Ibn Hisham, 87-89。
[8]参见Simon.
[9] Ibn Hisham,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