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論死刑存廢議題
之前寫【我們與惡的距離】的心得感想,就想過這個議題。
最近學校民主法治的分組學期報告,我們這組也選擇這個議題來談。其實,我對死刑存廢沒有很明確的立場,但經過這次和小組的討論和資料的查證,我終於理出一點頭緒了!
我認為這個議題也很值得大家探討,所以想和大家分享。
前言:
要不要廢除死刑,一直是一個爭論不休的話題,有很多罪犯並不是被逼迫的做那些罪行,有人是因為一時興起或想滿足好奇心等理由犯罪,如果有期徒刑的話關出來可能對社會造成後續傷害,但這些真的是靠死刑就能解決的嗎?
正文:
基於身為一個人的理性,如果曾看過聽過犯罪者的所有過去,完全地理解他為甚麼會做出這些事,完全地瞭解他的犯罪原因、犯罪動機等等,我們真的能告訴自己或是社會,「這個人已經沒有教化的可能了」、「他應該要死」而給予他判處死刑嗎?我們都有過情緒失控的過去,甚至我們也都明白有些痛苦是每個人獨有的他人是無法完全同理的,即使他經歷過一模一樣的事情,我們每個人個體的心靈也都是不一樣的,也不能夠衡量這樣的事件是有多大程度的在另一個人的心中留下多大多深的傷口。我們其實都只是比較幸運而已,擁有很大的自由,擁有不錯的家庭,擁有開明的父母。我們很幸運,沒有因為一時的情緒衝動而爆發。沒有因為交友不甚誤入歧途,跟著朋友講著義氣做了後悔一輩子的事。我們真的只是因為比較幸運而沒有這些遭遇,的確他們仍有他們該負的責任,為自己的不堅強或是傷口受罰,但我們沒有權利可以全盤脈絡化瞭解後仍對著另一個人說出:「你該死」。如果可以,只是我們體驗得不夠深,看得不夠透徹罷了。
以下是支持廢除死刑的論點:
一、死刑並沒辦法嚇阻犯罪。
很多支持死刑的人都覺得,死刑有一定的嚇阻犯罪效果,事實上這僅是迷思,但死刑到底有沒有嚇阻性,從來沒有人真的有辦法證明,甚至在許多廢除死刑的國家也沒有犯罪率上升的問題。事實上,人類社會施行死刑這麼數千年,死刑確實沒消除過什麼罪惡,許多犯罪在千年的死刑下也都依然存在。而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經過這些年來,從來也沒人覺得,就一定比有死刑的地方重罪犯罪率更高或更危險,甚至有人會認為剛好相反。「治亂世用重典」其實一直是一個倒果為因的想法,例如:往往金融犯罪嚴重的地方,金融犯罪處罰才重;而一個原本就很平和守規矩的地方,反而刑責規範沒有重罰的必要。而從古至今,執行死刑時,大部分民眾抱持的心態應該也是「看戲、看這殺人犯是怎麼被處死」,但培養出殺人犯的社會,真的一點責任也沒有嗎?將殺人歸因於一人身上,並不能解決問題,有更多的社會問題正慢慢培養殺人犯。許多已廢死的國家的犯罪率並未因死刑的廢除而提升,死刑從未消除任何罪惡,許多犯罪到現在人然存在,如果死刑真能夠嚇阻犯罪的話,那麼現在那些會被判死刑的事件早就不會再發生了,不是嗎?
二、冤案無法生命挽回。
冤案也是真實發生的問題,雖然近日較少關於死刑的冤案,但江國慶案是很好的例子。我們都應當同意任何人的判決都會有其侷限性,不管這個人有多麼的公正,制度有多麼的公平,我們都得面對無法看清全局的窘境。歷史也告訴我們這點,從幾年前江國慶案到最近的鄭性澤都在訴說著司法的侷限性,一件可能當下因當下的證據而全盤認為當判死刑的案件都有可能在幾年後新證據出爐後扭轉,不是說如此就不當動用刑罰,而是我們當我們明白這種侷限性後,在沒有必要的前提下,就不當用死刑這種最無法逆轉的手段作為一種刑罰。尊嚴,只要還活著,平反時都看得到,死了,就只有冰冷的錢在靈堂惦記著。自由刑奪去自由、光陰,但仍留下翻案的空間,只要後續發現新證據就可以立刻翻案,為犯人平反。而死刑不一樣,死刑是刑罰的極致,是國家奪走人民生命權的行為,而生命權又恰好是所有基本人權基礎中的基礎,奪走生命權也正就意味此人在此生的樣貌,即便死後翻案,犯人也不可能知道了。而在當前臺灣冤獄情況仍嚴重的情況下,上述所述之情況也就更容易發生,為了不留下遺憾,堅決捍衛每個人的尊嚴、權利,廢除死刑是一項不可推卸的任務。
三、有其他刑罰可以將犯罪者永久隔離社會之外。
人群制定死刑,一部分是來自於想把「壞人」隔離的安全感。但若是真的有「惡貫滿盈十惡不赦」的人存在好了,那我把該員判無期徒刑,達到的隔離效果其實相同。或許,有民眾會想到「假釋」,畢竟無期徒刑還是有可能假釋,那該怎麼辦?如前所述,刑法的評價對象是行為,目的上具有預防法益被侵害的功能。而假釋是以該人改過向善為前提,如果該人獲得假釋,其實也代表刑法的目的也已經告一段落了。雖然我們不需要把全世界的人都想成大好人,但也沒必要悲觀到假設「人永遠不可能改變」。而假如今天真的執行死刑,將殺人犯殺死了,就能保證不會在有下一個殺人犯出現嗎? 答案是否定的。
四、犯人就算死了,家屬的痛苦還在。
有些人的立場則是,死刑可以撫平被害人或家屬的情緒,這是真的嗎? 但犯人的死,帶來的貢獻是什麼?可能可以讓受害者家屬或民眾覺得憤怒和不滿有得到宣洩,但並不會因為犯人的死而能撫平犯罪所造成的傷痛。就算殺人犯死了,被害者家屬的痛苦還是會存在。而死刑合乎應報的觀念一說,也就是有人認為,從比例原則角度,殺人償命,一命抵一命,那如果殺人犯不只殺了一個人呢? 他也只有一條命可以還,所以不管是被判了幾個死刑,因為人只能死一次,所以也只能執行一個死刑,在這一點來看,對於不同罪責的死刑犯間來看,死刑是缺乏彈性的。
五、尋找犯罪背後的動機和原因來避免類似的不幸再次發生
死刑是一個快速簡單的方式,但並沒有解決到根源。執行死刑得到的回饋其實並不多,一個子彈就消除了。如果能分析犯罪者的背景和導致他犯罪的因素,這樣能從中截取出一些可以拿來應用於防範犯罪的研究。所以面對罪犯應該是要努力去尋找犯罪背後的動機和原因來避免類似的不幸再次發生,而不是急於宣判罪犯的死期,因為這樣除了能滿足旁觀者主觀上的正義和被害者家屬的報復心理,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如果認真的去探討會發生這起案件的原因,反而對未來有幫助,如果能了解犯罪背後的心理因素以及這樣的模式是如何形成的,對案情的了解有幫助。
六、被害者家屬能從罪犯那裡得到補償
至於受刑期間,有些大眾會不滿受刑人在花費大眾的納稅錢,但依據監獄刑法第33條,受刑人的勞動所得中,會有25%的部分被提撥到犯罪被害人補償專戶中。所以不直接處死刑,反而能讓犯人以勞動的方式,提供經濟的補償給受害方。
七、沒有死刑,並不代表無罪。
可能有人會說「這是哪樣,好人都沒人權囉?」事實上也並不是這樣。沒有死刑,並不代表無罪,仍舊有自由刑和財產上的刑責。而且,將被告處死,除了滿足旁觀者主觀上的正義感之外,和保護被害人有很大的差距。在現實生活中,存活的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需求,遠遠不是把被告處死而已,這也是為何「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建立的原因。也有人會說「那你就把你媽或你妹給人殺殺看啊」,如果真的如此人所假設的狀況發生,主觀上或許會想報復,或是私下尋求復仇手段,但就一個作為公共政策的刑法而言,國家的法律也是要為了讓社會更好而存在,國家機器不會是主觀私人的報復工具。
結語:
死刑存廢確實存在許多爭議、困難,其涉及到人道、人權、治安、司法等諸多因素。會判處死刑的犯人,在法官的判決標準上,不是甚麼犯了滔天大罪所以罪無可赦,而是依犯罪者有無教化之可能作為判決標準。而我們主張這點是因沒有人可以是那個被完全放棄的人,我們該做的是一層一層一層的剝開他的心,透過社會機構,痊癒他心中的傷口,而不是不負責任地將這一個沒有被社會照顧到的人解決,我們該是解決問題,而不是解決提出問題的人。甚至,在進一步,也希望政府能再投入更多資源在社工社福單位上,唯有他們,是真正能夠療育社會,降低犯罪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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