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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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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食外送產業能跳脫僱傭承攬二分法認定嗎?

Vane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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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是今天聽 TeSA 「新型態商業的勞資關係」的講座筆記,在上週美食外送員接連發生車禍引發的討論,讓我個人很想了解對於「共享經濟」平台,如何在保有彈性自由接案工作與顧及服務品質之間,找到恰當平衡的認定,如果像現在直接用傳統僱傭關係認定,就等於否定了原先要給外送員彈性、偶一為之自由工作的選擇(當然,實際上是哪群人為此追求更高的收入,而不惜天天超時工作犧牲安全,這又是另一個問題)。



首先討論如何區分僱傭、承攬、委任契約?依民法定義「契約目的」
勞資關係的定性對企業經營產生的影響?

  • 僱傭:勞務給付(老闆花錢買你的時間)
    自由度最低但不必要完成一定工作
    老闆對於員工有命令監督之權利
    員工不必負擔成本、危險,雇主須遵守各種相應的勞動法規(如工時、工資、勞健保、加班費等)


  • 委任:事務之處理(代為銷售管理,如委任律師、房屋仲介)
    有較高的自主決定權
    授權範圍內可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事務方法


  • 承攬:獨立完成一定的工作(完工給錢,如房屋裝潢、西裝訂製、網站維護、教育訓練等)
    自由度最高但須完成一定工作
    承攬人自行決定以何種方式完成工作,不得被干預過問
    自行負擔自己完成工作的成本,雙方無涉其他勞僱規範


那法院和主管機關的判斷標準為何?
「從屬性」:勞工是否從屬於雇主之下,受雇主支配

  • 人格上服從雇主權威,有接受懲戒與制裁之義務
  • 經濟上為他人而非自己的營業勞動
  • 組織上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分工合作

現況爭議是外送員接愈多賺愈多,卻不是有上班就有收入。
外送員必須身穿特定平台業者背心、裝載品牌餐飲箱,表示隸屬於企業組織的一員
當每一餐未在指定時間內完成會受到處罰,涉及主管的考評獎懲。

那營運流程、制度與企業內容該怎麼調整?目前有幾種模式:

  1. 共享經濟模式(純粹媒合供給與需求)
  2. 平台合作模式(平台角色放大,規範要求增加,擔負更多信任仲裁功能)
    目前業者多屬於這種模式,但對於外送員的指示應該做一定程度放寬。
  3. 平台管理模式(對於旗下勞動者設置各種獎懲辦法)

國外如何因應新商業模式下產生的勞資爭議?

美國加州勞工委員會認定僱傭,但美國勞工部、美國勞資關係委員會認定為承攬
歐盟及會員國認定為僱傭,日本不強調僱傭或承攬的二分認定,而是用「夥伴」,不希望用傳統員工身份認定綁住外送員,因為認為此舉違背創業初期的理念。

以下是日本與中國的具體做法:


結語|政府應認知到新經濟要有更合身的規範。

可以做的事:

  1. 經由行政指導要求美食外送平台為外送員投保汽機車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
  2. 在風險管理上應由美食外送平台為外送員投保商業險
  3. 勞動部應透過行政指導籌組相關職業工會、輔導辦理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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