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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伯格税和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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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动脑筋怎么说都是一件好事。尤其是很多横跨经济-制度-法-社会的东西,琢磨得挺有意思的,我也喜欢读。比如刚刚我发现了一篇“不明真相兔”同志老早以前关于哈伯格税的思考,怎么说呢,挺有意思。潦草点评几句,原文懒得引了:

  1. 财产所有权是一簇权利的统称,而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由出卖的权利。如果一个人号称“拥有”某个东西却不能卖,那么说这个东西是这个人的财产,就是打折扣的。譬如中世纪的领主并不在现代财产权的意义上“拥有”其封地作为“财产”。一个二房东在某些社会可以合法地把房转租出去也可以永远自己住下去但是只要不能随便卖了房子就并不拥有此房产。在现代文明中人也并不“拥有”自己的身体或其中的器官作为“财产”。(当然在这里首先就抛开了SinChaos关于“天赋权利”、“自然状态”和马克思本人看了都不认识的“(万物皆可)马克思主义”——真的,整个matters到底还有没有人在乎马克思究竟都说了什么?——的胡言乱语。连诺齐克都说不圆的一个东西,一般的民间经济学爱好者自己去尝试实在是没有什么希望。)
  2. 哈伯格税在这个意义上不承认既有的财产所有权,因为在这种制度下,“物主”没有了拒绝出卖的自由。哈伯格税作为对于拒绝出卖的自由的剥夺,从一开始就意味着几件事:首先,这套东西是不可能在没有足够强大的垄断暴力作为支持的情况下存在的,毕竟如果要实现之,就必须普遍剥夺每一个人拒绝出售的自由,而除了一个超级利维坦以外的另一个选择只能是“每个人剥夺每个人的自由”,也就是作为无政府状态和普遍战争的霍布斯式大洪水。其次,这套东西必须建立在足够强大的社会共识或者至少是一面倒的偏好的基础上才可能实现,而这就直接掏空了不明真相兔试图用技术和数学掏空价值和伦理的尝试的根基,何况,人们几乎不大可能自由地统一永久地剥夺自己的一种如此习以为常的自由。
  3. 不明飞行兔在第一篇文章中的第一个重要问题在ta讨论现下的“永久私有权”作为“公有制”的部分。按照ta的说法,由于私人财产要有意义必须依赖“社会”的承认而这种承认是有成本的,所以这种“所有权”中有一部分实际上属于“社会”,用ta的话说“the commons”,而没有被承认。这个说法的谬误恰恰可以在ta所用的鲁滨逊-星期五的例子中清晰呈现:当鲁滨逊要求星期五花费精力承认一个鸟蛋是鲁滨逊的私产的时候,并不存在一个“the commons”在花费精力承认这件事,只有作为individual的星期五。这一虚幻的“the commons”并不必然因为一个星期五变成了亿万个星期五就发生本质的改变(对,这里就是在搞ontological individualism,要反驳这一立场至少需要给点足够强的论证)。顺便说一句,这里混进了一把沙子导致ta在后文从拍卖机制过渡到无条件基本收入的那一步断掉了:我一个加利福尼亚的老农要保护自己家的田地只要邻居们都认可就成了,给缅因州的宅家里闲着无聊跑到“向全社会质押”论坛上随便点碰巧赶上了前1/2的下岗工人发“认识劳动”的工资干什么?
  4. 而在意识到被不明飞行兔当成来自“the commons”的承认本质上是无数的个体相互承认之后,ta所谓的财产权中的“公共”部分也就迎刃而解:并不是每个占有财产的人欠子虚乌有的“the commons”什么,而是人们通过某种方式彼此尊重对方的财产,在此过程中每个人都获得了安全、稳定、方便和长期持有产生的利益,既然是帕累托改进,何乐而不为呢(不论具体的论证步骤是霍布斯的、洛克的、罗尔斯的还是新制度经济学的)。这里再多插一句:不明飞行兔主张哈伯格税明白体现了彼此承认的成本,这或许是真的,不过再体现这种成本的时候,“社会”或者每一个人需要付出的代价(不论是生活方式上的、心理体验上的、还是投资回报上的)却没有得到体现。另外,所谓“真·私有制”究竟参照什么标准为“真”,是个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事情:既然私有制这个词的使用从未离开过现实历史尤其是近代历史的实践,从天而降的“真·私有制”又是在什么意义上来谈的呢?
  5. 在这里插入一个特例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我会同情那种在自然资源(包括“排放权”)和土地本身(假设不考虑建筑物和人工改造,就是荒野本身)上搞一搞哈伯格税的主张,不过这是因为我对于人对完全不由人类创造的存在物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可以被人作为财产这件事上保留意见。在这个问题上,却是有哈伯格税的情况下,“有”更像是“租”或者“包”。假设续租或者“承包”的周期趋近于无而每次都由上一家来进行进行完全公开的拍卖或招标,每一次都有微乎其微的交易佣金(注意,假定了续租周期趋近于零),那么这基本就是哈伯格税了。假设荒野和矿层的转包并不影响任何住户的生活方式,前期投资也可以用一些方式来收回或者干脆把管理经营用益的权利长期租出去,那么这种制度大概也没有多大的副作用。
  6. 说回到哈伯格税,其另一个经济上的消极作用,我认为是迅速扩大不平等,以至于贫者无立锥之地。情况是这样:越有钱的人,对于风险和倒腾资产的种种不便就越不敏感。有钱人有更大比例的财产是可以随便倒腾不至于让自己无家可归的,因此更有动力低估资产少报税(反正只要亏得不太多可以有地方买到替代品),而且他们也有更充沛的市场信息,甚至会有专门的金融服务帮他们倒腾这些;而对穷人来说搬迁的成本相对于他们所有的东西来说太高,他们的风险厌恶也远远要更强,以至于他们宁可给出相对较高的估价,这会进一步伤害他们的经济状况,恶性循环。对于这个问题,不明飞行兔给了一个说法,“只要藏起来就不用缴纳哈伯格税,那么万贯家财容易藏起来还是飞机杯容易藏起来呢?”所有的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正确答案实际上是万贯家财。另一方面,这件事进一步推,实际上会捅到整套当代经济学体系的腰眼去:大家是怎么就价格达成共识的?在经典的框架下,预设了所谓的“永久所有权”,经济学家好歹还可以讲一讲“长期”上的故事。如果“所有权”或者说出价的权利随时可能因为出价的行为本身到处流转,究竟大家是如何就价格达成共识的呢?
  7. 至于所谓用所谓的技术方法或者所谓的数学问题来抛弃被鄙视的道德的、伦理的、价值的或者哪怕说是意识形态的这一赤裸裸的愚见,我只想说这个人对于“规范性”是怎么回事完全没有任何认知。Ta那整页整页充满着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却知乎式地假装价值中立的文章就是一阵自己扇自己的巴掌的旋风。怎么说呢,一个既没学好经济学又没学好哲学还没学好法理学的人,读太多区块链,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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