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地價稅及房屋稅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在台灣,房屋持有人通常需要繳納兩種主要稅金——「房屋稅」和「地價稅」。為了確保居住正義,政府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房屋提供較優惠的「自用住宅」稅率。隨著財政部今年推出的「房屋稅 2.0」,不論是房屋稅還是地價稅,都必須達到一定要件,才能享受這類優惠。
那麼,法律上如何定義「自用住宅」?
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 9 條規定,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 5 條第 4 項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房屋稅」或「地價稅」,自用住宅的適用皆以「辦竣戶籍登記」為前提認定,不過所有住在自有房屋的人,都有辦法「辦竣戶籍登記」嗎?
誰可以在台灣取得土地或房屋?
依照現行規定,「戶籍」或「國民身分證」並不是取得土地或房屋的必要條件,無戶籍國民在沒有戶籍或身分證的情況下,仍可取得土地或房屋。惟外國人部份,僅符合來自平等互惠原則國家者,才能取得土地,房屋部份則無限制。
因此,可能有以下身分的房屋持有人,無從「辦竣戶籍登記」,卻實際居住在自有房屋:
外國人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
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
財政部在「房屋稅 2.0」推出之前,針對地價稅的部份,《台財稅字第 10800117830 號令》「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中就有規定「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所以其實「外僑」也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不過,我們必須要知道的是,居留證的持證人,並不只是所謂的「外僑」,「無戶籍國民」也可以取得居留證,並在台灣買房子。以字面上的意思來看,「外僑」顯然是以非屬本國國籍者而言。無戶籍國民本屬於中華民國國民,當然不屬於「外僑」。
然而,實務上財政部卻將所有持居留證的人視為「外僑」,只要辦妥居留登記,無戶籍國民也可以依《台財稅字第 10800117830 號令》規定,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或許當事人的權益並沒有因此而受損,然而從法制國家的角度來說,這樣的做法顯然缺乏法規依據。對於非「外僑」的納稅義務人來說,具有高度的不穩定性。
財政部終於正視非「外僑」的納稅義務人
或許是因為本人這幾年來不斷的向財政部反映上述問題的緣故,財政部終於在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發布了一則函釋:
《核釋凡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可視同戶籍登記,符合房屋稅自住房屋及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台財稅字第 11300594870 號令)
一、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含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及地價稅,視同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下略)
該函釋明確列出了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等各類身份的居留證持證人,並將這些人的居留地址視同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
在財政部發布《台財稅字第 11300594870 號令》之前,財政部主管的法規中,僅有《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提及無戶籍國民。然而,該辦法顯然與稅務無關,因此這次的《台財稅字第 11300594870 號令》,是無戶籍國民首次在稅務相關規定中被明確提及。
更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函釋罕見地以列舉方式,明確定義了中華民國居留證持有人的身份。我認為,這不僅是財政部在政策上的突破,更是無戶籍國民權益提升的重要一步。
結語
財政部發布的《台財稅字第 11300594870 號令》,無論是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凡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者,明確適用較低的自用住宅稅率。這不僅是非「外僑」身份的納稅義務人在稅制上有了明確的法規依據,更體現了對多元身分群體權益的重視,值得肯定。
然而,將「辦竣戶籍登記」擴大解釋為「辦竣居留登記」是否逾越法律授權,仍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既然行政函釋已有明確放寬規定之意,財政部何不考慮在《土地稅法》或《房屋稅條例》中,正式增列「居留登記」作為自用住宅認定的條件,以使稅制更為完善?
從更深層的角度來看,這不僅是法律解釋的問題,更關乎政府對於多元社會的態度。現行規定的邏輯似乎仍預設所有人應有「戶籍」,而無戶籍者只是「例外」。這樣的設計,恐怕無法完全反映台灣社會日益多元的現實。如何讓在台長期居留的外國人、無戶籍國民等不同身份的人真正被視為台灣社會的一部分,才是未來政策制定上更值得思考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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