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台灣人對“反送中”的片面理解 #1

Red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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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F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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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從我自己的角度所理解

前言:

前幾天寫了關於《時代革命》的影評之後,圍繞我這篇影評的評論、新文章也越來越多。也有很多人想要繼續就運動本身進行探討。

為此,我覺得也很有必要提供我對此次運動的看法。

先說明一下:很抱歉,我並非藍絲,我也並非香港人,我只是我自己而已。


正文:

首先說,當我們在談論“時代革命”的時候,永遠繞不開的是這場運動一開始的事件——逃犯條例。

其實我相信,參與這場運動中的大部分人,或者說大部分聲明自己“關心香港”的人,應該都沒有認真調查過有關這個法案的“前世今生”。甚至許多人對於“時代革命”的理解,都非常“片段式”、“標籤化”的,比如:不知道逃犯條例是什麼,不知道爭議點是什麼,甚至單純以為“時代革命”就是突然出現的一場運動。

其實以“傳播學”角度來說,那麼大範圍的片面理解,已經可以作為一個課題來研究了——有多少人沒有瞭解過就參與表態,為什麼?這個問題的答案,我也會在後文試著進行解答。當然,我也並不覺得我的理解就是全面的。

但是首先,讓我們回到這個法案——逃犯條例。

逃犯條例的產生源於一起命案:2018年,香港的一對情侶來台灣旅遊時,男方陳同佳將女方殺害碎屍,而成功回到香港的男方雖然被港警捉拿,但是最終在庭審上,由於法律管轄權的緣故,無法直接對其宣判“謀殺罪”,所以最後也只能判陳同佳“盜刷信用卡”,判處29個月的刑期,暫時將其監禁。

簡單來說,他自己認罪,庭上也知道他有罪,所有人都知道,但是因為之前所說的緣故,他沒有被判謀殺罪。

港府由此開始討論“逃犯條例”的修訂。

該法案試圖解決此前發生的“管轄矛盾”,港府希望借此條例,能夠成功將在“此前未與香港有關司法互助”的地區,進行犯罪嫌疑人的管轄權移交。

以我自己的話來說,就是在以前:如果有嫌疑人去了沒有跟港府有司法合作的地區犯罪,再回到香港,那判處這個人的罪行將很麻煩。而這個法案,就省去了一個個與這些地區的合作關係,像是“一錘子”買賣,直接打通其他地方,可以直接移交嫌疑犯了。

具體的內容其實可以參考維基百科,或是直接的引用資料:https://www.legco.gov.hk/yr18-19/chinese/bills/b201903291.pdf

其實說到這,大部分的人認知都是一致的,問題就出現在後面發生的事:

逃犯條例引起了港人的反感和擔憂,即:如果港人在香港/大陸做了一些違反大陸法律(但不違反香港法律)的行為,那是否也會被移交?

其中要注明的是,由於中國大陸世人皆知的法治環境,以及對於一些基本人權的踐踏,使得港人的焦慮更加嚴重。在大部分語境中,前文所說違反大陸法律(但不違反香港法律)的行為,可以被等同於:實行言論自由,或一些關注人權權益的行為等。

這讓港人覺得,香港獨立的法治,難道就此消失了嗎?要知道,香港獨特的經濟、金融地位,其實與其本身獨立的法治環境,有著非常密切的關聯。也就是此前良好的香港法治環境,才保障了許多外商能在香港落腳、上市。

現在需要休息一下,我講點別的。

其實,要知道逃犯條例的存在並不困難,你把這四個字輸進Google或者Youtube的搜索框,就有許多懶人包出現。但是在經過筆者自身【也比較局限】的調查以後,我發現這些懶人包都有些關鍵概念的缺失,我並不清楚,這些作者在製作懶人包時,為何會同時消失這方面的資訊,可能他們自身的資訊源就不夠完整?或者,如果比較陰謀論的話——是否可以認為,這些人在製作的過程中,就隱去了一些資訊呢?

(本來想截圖的,但是素材真的很多 也沒有代表性,我想請大家自己搜搜看,驗證我的說法是不是正確的)

所以是什麼資訊?就是,其實港府在“反送中”之前,或者運動的過程中,其實不斷修訂了“逃犯條例”。

從一開始在2019年保安局進行為期20日的公聽會(資料顯示4500份回饋,3000份支持“逃犯條例”)。當然,我相信反對派會認為,彼時的港警就已經了無公信力。但在3月底,港府也讓步修改了條例中爭議最大的9項“經濟犯罪”。

另外在第一次香港的百萬人次遊行(2019年6月9日)之前,保安局就加設了“八不移交”原則:

1. 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不移交。

2. 一罪不得兩審。禁止控方在某人已經被判定無罪或被定罪的情況下,以同一罪行再次檢察該人。

3. 政治罪行不移交。關乎政治性質的請求,不移交。

4. 基於政治等其他動機的請求,不移交。涉及因政治意見、國籍、種族、宗教而蒙受不利或被檢察/懲罰者的請求,不移交。

5. 死刑不移交。

6. 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予移交。

7. 已移交人士不可再被移交至第三方。

8. 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

在隔年的8月份,增加了2條不移交,其中一條是:基於人道主義因素,如被要求移交者的年齡、健康和其他個人情況,可考慮不移交。

而在香港的百萬遊行之後(2019年6月19日),港府在“逃犯條例”上又持續的修訂,比如所謂的“3A條例”。

好的,我要說的這些資訊,至少我自己在youtube有關逃犯條例的任何懶人包上都沒看見,而這些資訊只要仔細將維基百科上的相關詞條看清楚,就可以明白的。

在這裏,我不會想做價值判斷,我想要讓我的讀者自己有理解。

那我是否也有反對的依據呢?

是有的,其實相比於此項法案內容,更吸引我關注的則是對於“台灣”的論述,從此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任何部分除外”,直接刪去了。而相關文檔也證明了,這項逃犯條例,其實臺灣並不會認同,因為在這個條例中,直接將臺灣的司法定位並行與澳門和香港,間接在法案中“對t台灣的政治地位進行了表態”。

為了保證台灣如今的地位,我肯定不會認同。

另外一則反對的原因是,其實此前也有不少的關於司法管轄移交 問題,都是可以依靠其他法案的合理修改,或是單詞的司法合作來完成。從“需求”上來說,本來這種犯罪行為並不多見,是否有需要為此專門修逃犯條例來補足這方面的疏漏,其實值得商榷。

講白了說,就是其實這個需求“並不是無解”,是否值得犧牲民意來去完善一個需求量並不多、並不是無法解決的問題,是個疑問。

好了,這是有關逃犯條例法理上的探討。

因為要說的內容複雜且多(加上我想去運動了)。所以接下來幾天,我會繼續圍繞“裝修”、“元朗白衣人”、“我自己的看法”幾個方面寫文章。歡迎大家進行探討,需要再三說明的是,這篇文章的態度正如我的標題一樣:是一個非典型臺灣人(不是香港人)的理解,意思就是我承認我自己的無知和受局限的旁觀者視角,請大家輕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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