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發文罵陳時中被判處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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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六月,一位賴姓網友在FB的公開社團對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人身攻擊,那篇貼文也被本人看見,直接具狀至台北地檢署提告。案件經由檢察官偵辦後,立即依法起訴賴男。先不說罵一句話就要罰三千很划不來,中間要開庭、出庭、收一大堆法院通知等,每天一顆心懸在那邊,這種精神折磨才是真正的地獄。

今年六月,一位賴姓網友在FB的公開社團對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人身攻擊,那篇貼文也被本人看見,直接具狀至台北地檢署提告。案件經由檢察官偵辦後,立即依法起訴賴男。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多次傳喚賴姓網友都沒有出庭,只有在偵查庭時承認自己有發表過那些言論,但沒有要公然侮辱陳時中部長的意思。但法官還是認為這些言論已經侵害了陳時中的人格。最終因為賴男缺席法官依照規定判處拘役三天(得易科罰金3000元)。兩人都沒上訴,全案定讞

公開的網站發表言論,都要做好會被當事人看見的準備

不管喜不喜歡對方,隨便罵人本來就是不對。雖然拘役三天(罰三千)看起來是小事,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甘願被罰就能理所當然罵人

先不說罵一句話就要三千很划不來,中間要開庭出庭、收一大堆法院通知等,每天一顆心懸在那邊,這種精神折磨才是真正的地獄。


在FB社團罵人 很多人看見就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只要讓多數人知道在某個人即成立,不用對著當事人

隨著科技進步、網路發達,引此被提告公然侮辱的人也越來越多,畢竟網路上發過文容易留下紀錄蒐證容易,縱使刪除文章也可能還是會有人截圖存證。所以我們在網路評論他人時,絕對要格外注意言行舉止


提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嗎?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代理人,讓律師來幫忙自訴人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

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犯罪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327、329、331條

(參考來源:司法院官網


對方不出庭,法院可以直接審理案件嗎?

刑事案件一審二審原則上都是以言詞辯論方式來審理雙方當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法庭上進行辯論法官也會依照雙方的辯論說詞審酌最終的判決結果。

但如果是拘役罰金免刑無罪此類「小事」,如果其中一方沒到場,為了不要讓案件進度停滯法官可以就有到場那方的單方面說詞審理案件。

CC BY-NC-ND 2.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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