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發文罵陳時中被判處拘役
今年六月,一位賴姓網友在FB的公開社團對衛生福利部部長陳時中人身攻擊,那篇貼文也被本人看見,直接具狀至台北地檢署提告。案件經由檢察官偵辦後,立即依法起訴賴男。
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多次傳喚賴姓網友都沒有出庭,只有在偵查庭時承認自己有發表過那些言論,但沒有要公然侮辱陳時中部長的意思。但法官還是認為這些言論已經侵害了陳時中的人格。最終因為賴男缺席,法官依照規定判處拘役三天(得易科罰金3000元)。兩人都沒提出上訴,全案定讞。
不管喜不喜歡對方,隨便罵人本來就是不對。雖然拘役三天(罰三千)看起來是小事,但這並不意味著只要甘願被罰就能理所當然罵人。
先不說罵一句話就要罰三千很划不來,中間要開庭、出庭、收一大堆法院通知等,每天一顆心懸在那邊,這種精神折磨才是真正的地獄。
在FB社團罵人 很多人看見就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309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只要讓多數人知道在罵某個人即成立,不用對著當事人罵。
隨著科技進步、網路發達,引此被提告公然侮辱的人也越來越多,畢竟網路上發過文容易留下紀錄、蒐證容易,縱使刪除文章也可能還是會有人截圖存證。所以我們在網路上評論他人時,絕對要格外注意言行舉止。
提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嗎?
自訴是被害人自己直接到法院去追訴被告的犯罪,由於不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原則上,擔任自訴人的被害人,要自己提供證據資料,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並親自進行訴訟程序。一般人並不容易瞭解法律規定的程序,所以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自訴一定要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讓律師來幫忙自訴人打官司,但法院如果認為必要時,還是可以命自訴人到場。自訴人如果沒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法院會先定期間命自訴人補正,要是逾期未補正,法院就會判決不受理。
另外,自訴人雖然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該代理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法院會再次通知,並告知自訴人,如果代理人仍然無故不到庭,法院也會判決不受理。當然,如果被害人不願意或無法委任律師代理,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代表國家來追訴被告的犯罪。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28、319、327、329、331條
(參考來源:司法院官網)
對方不出庭,法院可以直接審理案件嗎?
刑事案件一審與二審原則上都是以言詞辯論方式來審理,雙方當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法庭上進行辯論,法官也會依照雙方的辯論與說詞來審酌最終的判決結果。
但如果是拘役、罰金、免刑、無罪此類「小事」,如果其中一方沒到場,為了不要讓案件進度停滯,法官可以就有到場那方的單方面說詞來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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