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證照準備心得與重點筆記
因應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目前許多銀行已要求員工取得洗錢防制證照,提升員工的防制洗錢意識,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是近年才上路的證照,在PTT、Dcard的洗錢防制人員準備心得仍稀少,因此JY希望在此分享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證照準備心得與重點筆記,幫助更多考生了解並順利取得本證照!
- 考取日期:2021/12,筆試一次考取
- 考試單位:金研院、證基會、保發中心、罪防中心
- 考試科目: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僅考一科)
- 通過分數:96.25
- 個人背景:生物研究所畢業,無金融相關背景,純屬興趣
- 報名資格:不限
- 準備時間:14日/3小時/天
前情提要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由金融研訓院、證基會、保發中心、犯防中心4家機構聯合主辦,通常每次筆試測驗輪流由其中1家機構負責辦理。
洗錢防制證照與一般常見金融證照不同,有效期限為測驗日起3年內有效,有效期間內,參加經金管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課程達18小時,才能申請展延,展延期間為自訓練課程結訓日起展延3年。
本測驗題型由單選題60題(75分) + 多選題20題(25分)組成,測驗達70分及格,也是與一般金融證照全為單選題的架構不同,所以考生在準備時務必要透徹理解觀念,背熟相關內容。
準備方法
洗錢防制考試有一定比例的考古題,因此一定要做熟歷屆試題!練習考古題時,JY建議把答案遮住,當作正式考試逐題測驗自己,並將不會的題目做記號,雖然一開始會錯不少,但也能從題目中了解自己不熟悉的觀念,下次再練習的時候就會比較清楚錯誤點,且也能只先做記號題目,幫助自己專注不熟悉的概念。
若考生準備時間非常充裕,也可以閱讀本測驗指定參考教材:「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政策及法令解析」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實務與案例」 ,大部分考試內容可以在書中找到,不過想要知道考試怎麼考,建議還是要熟做考古題。
另外,部分考生曾詢問JY,自己是報名金融研訓院舉辦的場次,是否可只做金融研訓院過去筆試的歷屆試題就好?答案是不可以,不論報名哪個單位舉辦的筆試,都要做熟所有近期歷屆試題,不能只做某個考試單位過去場次的考古題而已!
筆記內容
以下為JY筆記重點,若希望取得完整筆記、練習題解析,可至:JY價值筆記蝦皮賣場選購哦!
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組織與措施
-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是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的準會員。
台灣是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的創始成員國之一。
-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40項建議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政策與協調 | |
建議1 | 評估風險及應用風險基礎方法 |
建議2 | 全國性合作及協調 |
二、洗錢與沒收 | |
建議3 | 洗錢罪刑化 |
建議4 | 沒收與臨時措施 |
三、資恐與資助武器擴散 | |
建議5 | 資恐罪刑化 |
建議6 | 與恐怖主義及資恐相關的金融制裁 |
建議7 | 與資助巨大毀滅性武器擴散相關的金融制裁 |
建議8 | 非營利組織 |
四、預防措施 | |
建議9 | 金融機構保密法律 |
建議10 | 客戶審查 |
建議11 | 記錄保存 |
建議12 | 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 |
建議13 | 通匯銀行 |
建議14 | 匯款服務 |
建議15 | 新科技 |
建議16 | 電匯 |
建議17 | 第三方協力廠商 |
建議18 | 國外分行及分支機構的內部控制 |
建議19 | 高風險國家申報可疑交易 |
建議20 | 申報可疑交易 |
建議21 | 通風報信及洩密 |
建議22 |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客戶審查 |
建議23 |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他措施 |
五、法人與法律協議的透明度及實質受益權 | |
建議24 | 法人的透明度與實質受益權 |
建議25 | 法律協議的透明度與實質受益權 |
六、主管機構的權限、責任及其他制度化措施 | |
建議26 | 金融機構的管理與監督 |
建議27 | 監理機關的權限 |
建議28 | 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管理與監督 |
建議29 | 金融情報中心 |
建議30 | 執法與調查機關的責任 |
建議31 | 執法與調查機關的權力 |
建議32 | 現鈔運送者 |
建議33 | 統計 |
建議34 | 指引與反饋 |
建議35 | 處罰 |
七、國際合作 | |
建議36 | 國際協議 |
建議37 | 司法互助 |
建議38 | 司法互助:凍結與沒收 |
建議39 | 引渡 |
建議40 | 其他的國際合作形式 |
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重點
- 洗錢三階段:
- 處置:洗錢者常將犯罪所得分成多筆多樣、多日、多次、多家銀行、多個帳戶的小額交易。
- 多層化:將犯罪所得財務透過不同帳戶或多次國內外移轉,使財物變形且距離資金原始來源越來越遠。
- 整合:最後通常會將以經過多次漂洗,看似合法的資金化零為整,重新進入合法經濟體系。
- 洗錢防制法重點
一、提升洗錢犯罪之追訴可能性
(一) 放寬洗錢犯罪定義(第2條、第14條)
(二) 降低洗錢犯罪前置門檻(第3條)
(三) 放寬特定犯罪所得認定(第4條)
二、建立透明化金流軌跡
(一) 增訂融資性租賃業與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納入洗錢防制規範(第5條)
(二) 全面踐履客戶審查義務(第7條)
(三) 全面踐履交易紀錄保存義務(第8條)
三、強化國際合作可能性
(一) 增訂強化國際合作之反制措施(第11條)
(二) 增訂國際合作之沒收分享機制(第19條)
四、提升洗錢防制體質與效能
(一) 強化防制洗錢之內稽內控(第6條)
(二) 增訂洗錢防制基金
- 資恐特性
- 洗錢的金流主要是非法金流,而資恐的金流可能來自合法或非法來源。
- 資恐資金來源大都是合法的、小額的電匯,因此一般的交易監控系統不一定會視之為可疑交易。
- 匯款人不一定是罪犯或犯罪組織;受款人可能是一般上班族或合法登記之法人團體。
- 恐怖份子、團體之指名措施
一、國內名單:
1.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制裁名單。
2. 指定要件必須涉犯恐怖活動行為或計畫,或我國基於其他國際合作需要而指定。
3. 指定對象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二、國際名單: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應立即指定為制裁名單,國際名單必須主管機關公告才生效。
1. 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
2. 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3. 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
- 目標性金融制裁
一、目標性金融制裁:禁止對指定制裁名單提供財產或利益。
因業務關係知悉本身持有或管理制裁名單的財務,或知悉制裁名單的財務所在地,有通報之義務。
二、人道措施: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許可下列措施:
1. 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或其受扶養親屬家庭生活所必需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2. 酌留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管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必要費用。
3. 對經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外之第三人,許可支付受制裁者於受制裁前對善意第三人負擔之債務。
- 非營利組織
恐怖組織利用非營利組織的原因
1. 非營利組織容易獲得民眾信任,可做為公開募款管道。
2. 有些非營利組織是跨國性或世界性組織,提供極佳資金移轉平台。
3. 各國法令雖有不同,但是通常對非營利組織的成立條件與營運監理要求比較寬鬆。
風險基礎方法與客戶審查
- 風險基礎方法之運用
風險評估是風險基礎方法的第一步,應每年重新進行風險評估作業
目的:
1. 作為決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資源配置之根據。
2. 協助發展與洗錢及資恐風險之防制與抵減措施。
3. 以利決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建置內部控制制度。
- 確認客戶身分時機
金融機構於下列情形時應確認客戶身分
1.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
2. 進行下列臨時性交易:
(1) 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交易(50萬)或一定數量(50張)以上電子票證交易時。
(2) 辦理新臺幣三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之跨境匯款時。
3. 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時。
- 金融機構未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建立業務關係之例外情形
金融機構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前,不得與該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臨時性交易。但符合下列各目情形者,得先取得辨識客戶及實質受益人身分之資料,並於建立業務關係後,再完成驗證:
1. 洗錢及資恐風險受到有效管理。
2. 為避免對客戶業務之正常運作造成干擾所必須。
3. 會在合理可行之情形下儘速完成客戶及實質受益人之身分驗證。
- 客戶風險等級
- 對於新建立業務關係的客戶,應在建立業務關係時,確定其風險等級。
2. 金融機構得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直接視為高風險客戶及低風險客戶類型。 - 客戶之風險等級,至少應有兩級以上之風險級數,即高風險與一般風險兩種風險等級。
- 判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PEPs方式
- 持續透過員工訓練,有效教導員工如何判定。
- 透過媒體搜尋相關訊息。
- 查詢政府公布財產申報資料。
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申報
- 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申報
發生一定金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通貨交易時,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但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對於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可疑交易申報
認定有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者,不論交易金額多寡,均應依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簽報,並於專責主管核定後立即向調查局申報,核定後申報期限不得逾二個營業日。
- 防止申報資料及消息洩漏之保密規定
- 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事項,各級人員應保守秘密,不得任意洩漏,但依規定為申報者,免除金融機構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 避免員工與客戶應對時洩漏資訊。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國外分、子公司:
1. 在符合當地法令情形下,實施與總公司(或母公司)一致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
2. 當總公司與分、子公司所在地之最低要求不同時,應就兩地選擇較高標準者作為遵循依據。
3. 標準高低之認定有疑義時,以總公司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之認定為依據。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稽核及聲明
總經理應督導各單位審慎評估及檢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每年度應由董(理)事長、總經理、總稽核(稽核主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聯名出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聲明書揭露於金融機構網站,並向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專責主管
專責主管掌理下列事務:
1. 督導洗錢及資恐風險之辨識、評估及監控政策及程序之規劃與執行。
2. 協調督導全面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之執行。
3. 監控與洗錢及資恐有關之風險。
- 員工任用及訓練
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1. 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2. 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但已符合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資格條件。
3. 取得金管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銀行業洗錢或資恐重點與交易態樣
- 產品/服務─存提匯款類重點與態樣
- 同一帳戶在一定期間內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 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於其帳戶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 同一客戶在一定期間內以每筆略低於一定金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之現金辦理存、提款,分別累計達特定金額以上者。
- 產品/服務─OBU類重點與態樣
- 在一定期間內,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境外帳戶匯款,其資金調撥結匯均由一人或少數人操作。
- 帳戶以一境外公司名義運作,或境內企業利用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之境外帳戶,其資金流動屬有規律性質,且該帳戶資金往來在一定期間內達特定金額以上。
- 客戶帳戶累積大量餘額,並經常匯款至其國外帳戶達特定金額以上。
- 產品/服務─貿易金融類
- 提貨單與付款單或發票的商品敘述內容不符,如進出口的產品數量或類型不符。
- 產品和服務之定價,或於發票中所申報的價值,明顯與該商品的市場公平價值不符。
- 付款方式不符合該交易的風險特性,如預先支付貨款給一個位於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的新供應商。
證券業洗錢或資恐重點與交易態樣
- 客戶帳戶類態樣
- 客戶係經由海外銀行、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或其他投資者介紹,且該客戶及其介紹人所隸屬之監理管轄,均屬未採取有效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高風險地區或國家。
- 無正當理由開立多個帳戶,且實質受益人為同一人。
- 開立數個投資帳戶,而這些帳號都指定同一人作為共同或授權委託人。
- 交易類態樣
- 客戶大額買賣有價證券者。
- 客戶未見合理原因,於一定期間內進行鉅額配對交易對象為同一人者。
- 客戶有異於過去買賣模式買進(賣出)後又迅即賣出(買進)有價證券者,且與其身分不相當或無合理原因者。
- OSU類態樣
- 客戶保管帳戶累積大額資金,甚少用於任何交易之交割結算,並經常匯款至其國外帳戶。
- 客戶保管帳戶多次調撥轉帳至國際防制洗錢組織所公告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高避稅風險或高金融保密之國家或地區。
- 客戶在一定期間內頻繁且大量申購境外結構型商品,該產品並不符合其本身需要。
保險業洗錢或資恐重點與交易態樣
保險業區分為壽險、產險、保經與保代等,有不同的風險屬性。壽險業具有高保單價值/現金價值的保險商品,普遍被認為需要考量的風險最全面。產險業由於多為損失填補型的保險商品,普遍被視為風險較低,而需要額外關注保險標的物及持有人/控制人的關係,也需要特別關注保險犯罪的產生。
- 保險特點
保險業因以下特性,容易被作為洗錢工具:
1, 產業規模龐大、資產極為雄厚。
2. 保險商品多樣化,可多樣性繳款。
3. 保險業競爭激烈,許多保險商品隨時隨地都能買到。
- 重要洗錢類型與態樣
一、利用跨境業務的不透明性
有越來越多業務透過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管道購買保險商品,offshore本身及代表較低的透明度,保險業不易對客戶依過去習慣的方式審查,也不易驗證資料是否正確,且國外資金來源或客戶資產實際狀況皆不易驗證,容易被作為洗錢管道。
二、利用不易查知資金來源的方式
利用現金繳交保險費,使金融機構不易追溯保費來源,除此之外,可能也會由非保險關聯對象繳交保費,或於保單借款及授信房貸業務中透過不易確知的還款來源達成。
三、利用繳交大額保險費
不法分子常選擇保費高但可迅速累積現金價值的商品(如年金險、壽險等),然後在保險初期及以躉繳或預付方式,將保險費(犯罪所得)迅速投入金融體系,而非採用定期區分多筆繳納的方式辦理。
四、利用長險短做
不法分子可能會在投保後用各種理由(退保、撤銷契約、保單借款等)拿回已繳納的保險費。
五、不合理的保障需求
客戶欲購買遠遠超過所需的保險覆蓋或高過繳費能力的保險、持續將資金不斷投入投資型保險。
六、利用各種方式取得退費
不法分子可能會在給付理賠金額或退還保費時,試圖讓保險公司匯付到非常態的對象,或利用轉換保單價值取回犯罪所得。除此之外,也可能以各種理由如不小心超額繳費、錯帳等,使保險公司協助將其金流匯轉到特別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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