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重磅文章:是时候让中国农民成为一等公民了!
是时候让中国农民成为一等公民了!
◎张玉洪(不知名学习者,现居北京)
亲爱的读者诸君:
久违了!
我一直想写一篇关于农民身份的文章,算是清议吧,却因为琐事缠身,一直未能静坐执笔。一晃数年过去了,我的书法技术并未好起来,因为我并未抄碑,就连磨墨的心致也散失了。
但我仍未忘记我的使命与担当,一定要大声地说出来:是时候让中国农民成为一等公民了!提出这样的Slogan,显然不是我心血来潮,也不是看了昨日(2024年9月22日)的一条新闻(铁岭发布空巢村调研报告:大量劳动力离村外出,加重农业生产成本)!
这条新闻里如此写道:
一些农村由于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永久性或暂时性地向城市迁徙,致使许多村庄常住人口数量锐减。从抽样调研来看,本次现场抽样调研的两村,在人口数量上存在着递减性,甚至是锐减性。
《关于加强“空巢村”基层治理的调查与思考》一文还谈到,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的存在,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通过抽样调查,郎家屯村空置房屋20户,闲置宅基地9200平方米;新兴村空置房屋190户,闲置宅基地87400平方米。
为此,建议探索创新盘活模式,实现“屋”尽其用。一是借鉴外地经验做法。学习借鉴贵阳贵安等外地先进典型做法,深入推进治房、治水、治垃圾、治厕、治风农村“五治”工作,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盘活闲置农房。各乡镇要鼓励引导村民在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参与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创业兴业,让村民在获得房租收益的同时,实现就近就业和参与分红,变身“房东”甚至“股东”。三是搭建文旅平台。
兄弟我读完忍不住要发言。那位看官拍桌:你有什么资格对农村说三道四?!列位,我先解释一二:一、兄弟我生于南方乡野,父母是农民,我也当过十几年农民(以户口为尺度),对三农问题的看法是内视角;二、虽侥幸成为持城镇户口者,我每年都会回到乡村居住时日,观察和了解中国农村的变与不变。
是故,我自信而大胆地说:是时候让中国农民成为一等公民了!较新新闻中农村出现空巢化,全是皮毛;而过往新闻中,与外来务工人员(即进城找食农民)相关的关键词有“讨薪”“返乡”“无钱治病”“户口”“留守儿童”“阶层固化”等。无论新与旧的信息,其实都为农民画了像:远离家园、非正式身份和弱势。以往的一种说法是:“城里留不下,乡村回不去”。现在,故乡已经沦陷,仅以医保和养老金而论,城里安居的农民未必成得了市民。
于是,兄弟我不惮被反驳地下一个论断:农民并非一等公民,他们在士农工商学序列中属于次等。“士”代表了精英阶层,按邓论,他们已属于“工”的一部分。而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工农联盟成为基础。按传统划分的“士”和“工”,前者是劳心者,后者多是劳力者,但共同点都是有编制或固定工作岗位的人,每月有工资、有医保并计提养老金;虽我国封建社会有重农轻商的传统,但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大发展,成为就业的最大平台,加之商人的收入在全社会属于高层级,其自由度与见识都助推这一群众地位的提高(犹记1980年代有“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搞原子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的戏诌语);学生们就不说了,作为预备劳动力和国家发展的希望,虽然无收入导致物质上的弱势,但其社会地位并不比工人低。
农民(此处指务农为生的个体劳动者,即传统农民)为什么是次等呢?这需要从生产资料占有、经济收入、社会保障和社会评价等几个维度来评析:
从生产资料占有来看,农民只有土地、农具、农药和化肥等。其中土地可分为宅基地和耕地。从面积上看(以南方省市为例),人均宅基地三、四十平米不等,人均耕地一亩左右。生产资料少,导致农民的地位略高于无业游民。
从种地收入看,一亩耕地的产出,在免交公粮的情况下,基本能解决温饱问题。但从生产成本上看,除掉人力成本,高企的农药和化肥价格就让生产略有盈余,但入不敷出也常见。“6 亿人月收入仅1000元”确实是真的,而这些低收入群体中大多是农民。2020年,人社部专咨委委员、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实受访时说:“在城市有最低工资保障,也有低保。家庭月收入在城市低于1000元的不是那么多。”
从社会保障上看,农民虽有医保,但保障有限(以新农合为例,一人一年交三百左右,但门诊基本报销不了,在本县医院住院约能报六七成);在养老金方面,近年来,农民六十岁以上的才有,一般一月100块左右;失业保险没有;工伤保险,没有;生育保险,没有。
从社会评价来看,长期以来,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属于农耕文明的产物,与现代文明相距较远。由于生活环境的限制和认知的局限,农民与人的现代化(包括效率感、知识更新快与思想的自主性等)目标相距甚远。社会评价的权力为都市人掌握,自然对农民群体的评价不高。
农民成为二等公民其来有自。在三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者有重农抑商政策(始于战国时期),强调农业生产是本业,而工商业则是末业,这不过是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农业生产是解决国家的生存问题,也是政权稳定之基。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真的把农民当国民。天时不利,农民极易成为流民。“重农抑商”背景下,“学而优则仕”成为食利者阶层才是正道。
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尤其是土地改革完成后),中国农民最大的不同有两个:1.不再拥有私有土地;2.不再因缺少土地使用权而成为失地农民,也不会因没有土地所有权而成为佃农。不过,这也分为两个阶段:新中国农民为集体生产和包产到户为自己生产。后一阶段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向国家交租时代和国家免租时代。
从历史脉络看,中国农民对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占有历程经历了以下变化:占地(开荒)为王——夺地(暴力)、买地(地主)或失地(佃农或流民)——租地。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历经1988年、1998年(修订)、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按现行法律,农村的土地并非农民个人所有,而是所在村组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正是建基于此:土地不是农民的,但可以租用。为稳定农业生产,又推出承包三十年不变,后又延续了这一政策。
图片说明:孙中山先生认为解决中国农民问题,必须要让他们有田可耕。来源:孙中山.论农民与工人,广东人民出版社,2009:25-36.
农民租用集体的土地,实际上分为两类:耕地和宅基地。前者是生产用地,后者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该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该法中专列一章“宅基地使用权”,却并未用“所有权”,强化了租用集体土地之实:“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图片说明: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2023年7月10日,自然资源部明确各地要规范有序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合法化。农业农村部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和私人会馆,严格禁止给退休回乡干部职工分宅基地建房。
就中国大陆现行土地政策来说,一句话:个人(无论是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都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不过,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最大的不同在于对土地上的房产所有权。城市居民在城里没有土地,只允许购买城市建设用地上的房子(包括商住房和民房),不允许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农村居民在农村有宅基地,可以建自住房,不允许卖给包括城里人在内的村外人,但可卖给同村组的人。农村居民可以在城市里购买商品房(前提是要有钱以及城市没有限购)。
市民与农民自此分野:作为资产的大头,市民拥有的房产至少能保值甚至增值,但农民宅基地上的住房却因绝大多数乡村的凋零而贬值且无法变现,甚至不能抵押。
在《土地管理法》中,有这样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九条 【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以我大姑家的房子为例:二十年前在宅基地上建了两层楼房,花了五万多人民币,现在一万元也卖不出去,村里也没有人购买。但如果她家当年用五万元在县城购买商品房,至少能购买90多平米。就算按现在二手房四千块一平米,当年的五万元也变成了36万元。
看官或会反驳我:农民要求这么多干什么?给你一块地让你盖房就不错了,还想自由买卖? 我可能会反问TA:农村也不缺少那五分荒地,产出比也低;盖房可是农民自费的;再说了,给宅基地建房的目的是让农民安心种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有何理由限制农民资产的变现权?
正是由于农民宅基地住房的非市场化,导致农民的家庭财产“骨折”,进而导致其在社会中的弱势地位。
有反讽意味的是,守法的村干部和村民无法从宅基地的自由交易中变现,违法的村干部却吃肉,村民喝汤。
以北京为例,昌平和通州两个区都有超大的小产权房社区。这些房子都是建在宅基地和耕地上,向村外人的发售,但没有不动产证。
2012年,华夏时报在《小产权房建设刀口喋血》报道中披露:自2004年开始,太玉园当年第9次兴建小产权房,如今太玉园已经形成别墅、板楼等上百栋规模。这几年查处小产权房风声很紧,但自去年年底,太玉园所在地张家湾村支书刘国利在玉带河沿建设近100栋平房后,今年年中又开始东区1号楼的扩建工程。在当地,无论是通州区政府还是张湾镇政府,自始至终都保持着惊人的缄默。而每一个小产权社区的立项、建设、销售到业主入住,都是在政府的默许之下进行的。
作为全国最大的小产权社区,太玉园曾被罚款两个亿!而通州区则是北京市小产权主要集中地,这里沿着张采路一字排开,有新桥家园、太玉园、新桥家园、月亮湾小镇等小产权小区。
此外,在昌平,有北京北部最大的小产权社区——宏福苑小区。它在北五环外,但是距离地铁13号线最近的一个车站只有10多分钟的车程。2010年已经突破了8000元每平方米的大关,相隔不远的北苑小区等大产权房已经高达13700元左右。而在2009年金融危机时,它的房价只有4000多每平方米。
2012年,新华社“新华视点”在《单套5000万,竟是小产权?——京城“天价”小产权房调查》这篇报道中披露:“一位村民告诉记者,这个叫“宏福苑”的小区共有80余栋住宅楼,是郑各庄村利用村集体土地,从1998年开始陆陆续续盖的房子,不是商品房,本村人早就住上了;还有不少房子卖或租给外地人了,前些年销售价格是每平方米6000元,现在每平方米1万多元。”
在首都能公然违法占用宅基地和耕地建房并向全社会销售,显然不是一般人能干得了的。这背后一定有“能人”村干部和他们背后的利益共同体扶持。
2011年9月,中国经营报一篇名为《全国最大小产权房罚款两亿刚结 通州玉带河堤再建百套小产权房》的报道指:小产权房,尤其是太玉园的建设屡禁不止?上述内部人士表示,这里面有一个围绕村支书、村干部和政府官员、政府机构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所以通州的小产权房很少获得查处。这一切都归因号称通州“地下区长”的村支书刘国利。
2007年,南方周末在名为《“小产权房”:生命中不能承受之便宜》的报道中写道:根据北京市工商登记资料,2006年以来,太玉园系列公司相继成立了――北京太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太玉园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太玉园商贸有限公司、太玉园(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等。其中有的公司是以张湾村为法人,村支书刘国利为法定代表人,有些则直接以刘国利为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刘春田等为股东。当时村支书刘国利就就已开上了宝马车,而村委会主任刘春田则有豪华办公室。
同样,宏福苑小区属于北京市昌平区郑各庄村,这个村子在北京市大名鼎鼎,有着北京最美乡村之称。其所在的郑各庄村村支书黄福水也是宏福集团的董事长,一手创建了北京北城最著名的小产权房社区宏福苑小区和温都水城。2013年,一篇报道写了一个插曲:5月20日,有网友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正在小汤山附近的高尔夫球场打球,一架直升机落在了球道上,只为给老板送碗馄饨。随后,有人证实此老板是宏福集团董事长、郑各庄村党支部书记黄福水。对此,黄福水回应澄清道:“直升机当天是在为客户做性能展示。”当地村民对21世纪网表示:“他(黄福水)能发财,不都是因为用了农民的地卖房吗?村民一共才不到两千人,剩下的都卖出去了,能不有钱吗?”。
有人会问:如此明目张胆地违法违规建设,难道相关部门不管吗?
答案是:管过!
从2010年开始,国务院已经下令收紧政策“严打”小产权房,住建部更曾表态称小产权房不可能合法化,但这并没有阻挡宏福集团和张家湾继续开发住宅的步伐。
2013年,北京市启动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之后,原市国土局发布针对小产权房的查处步骤:先由区县自查,市级部门抽查;然后国土部门从严从重处理其中一批典型小产权房案件;市住建委将组织拆除小产权房售楼处,查封工地并查处相关建设销售单位;对于相关责任人将提请监察机关处理甚至移送司法机关。
但房子建好了,人住进去了,要拆并不是简单的事。据2013年的公开报道,航天部、福田汽车等企业都先后在宏福苑小区团购了房子,而这个名单中最新加入的还有安贞医院以及刚刚移师北京的三一重工。
也就是说,这些村支书为什么有恃无恐?他们用了买房人和单位作为重要的盾牌,与法律法规对抗。只要规模搞大了,一切问题都不是问题了。
这实际上呈现了法律、法规与现实的矛盾:从现实来说,农民应该有宅基地的绝对产权,且有上市交易的自由;但从法律、法规上来看,有限交易设置了红线。
就连经济学家厉以宁对宅基地上市的认识也是保守的。他在(2008年)在《论城乡二元体制改革》(原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中为现行政策辩护:农村户籍的背后是土地制度,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和农村宅基地制度。也就是说,城市居民和农民在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差别在于农民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以及可以在宅基地上盖住房。他们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生活保障。
不过,厉以宁也探讨了“宅基地置换的可行性”。在现行法律之下,把集体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收归国有,缺少法律依据,而且给农民的补偿通常较少。此外,失去宅基地的农民还会以宅基地被政府征用为理由,再申请宅基地。
有没有其他的处理农民宅基地的方式?厉以宁提出了以下三种设想:
1.宅基地随承包土地的流转而一并流转
农民进城务工并带走家属,所承包的耕地出租了或入股了,宅基地一并出租或入股。
这种方式看起来比较简便易行。但问题在于:如果宅基地上已盖房屋,那么在宅基地随承包土地出租或入股后可能要被拆除;隔一段时间后,外出务工的农民及家属因种种原因返回农村了,他们在哪里安家栖息?是不是又要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再建房屋?
(二)宅基地出售给农村或城市中的其他人,或出售给企事业单位
农民进城务工并带走家属后,所承包的耕地出租了或入股了,宅基地连同上面房屋出售给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得到一笔钱,可以用于在城镇安家。这种方式也比较简便,而且不会发生此后农民再回村申请宅基地的问题。但在现行法律之下,出售宅基地是有障碍的,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集体所有,不准转卖。此外,还应研究如何保证通过某种途径购买了宅基地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对购入的宅基地的合理使用。至于已经卖掉宅基地的外出务工农民如果又带家属回到村里而没有房屋住,那该怎么办?是不是可以再批宅基地给他们?还是容许他们用钱来购买一块宅基地(因为他们当初卖掉宅基地时是得到一笔钱的)?这些问题如何解决,都需要研究。
(三)宅基地的置换
这里所说的宅基地置换,是指在县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进城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及其家属把自己的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交给县市政府处理,换取城市户籍,并得到一套居住面积大体上相当的城镇公寓住房。在有的县市,地方政府如果财力许可,还可以再给这些农民以城市低保待遇(单纯以城市低保待遇来置换农民宅基地和上面所盖的房屋,是不足以补偿农民的损失的)。这样,农民及其家属就可以安心地迁入城镇工作和生活了。这种方式在实行时尽管程序和手续要复杂一些,但将来的纠纷和麻烦也会减少许多。如果以后农民愿意回乡居住,或者回乡经营店铺、作坊,因为他们的宅基地已经进行了置换,并且已经在城镇中得到了面积相当的一套公寓住房作为相应的补偿,所以不能再以无房可住为理由再向村里申请宅基地。
看来,宅基地的置换未尝不是上述三种处理农民宅基地的方式中的最佳选择。
厉有宁提出三种方案中,前两种在现行法律下,都是违法的。只有第三种不违法违规。可问题是,哪个地方的政府有动力去做这个的置换?图什么呢?而且在这种模式下,农民永远是被动的,只能静等政府敲门,且没有议价权力。
如果说厉以宁的思路是相对开放的,那么“三农专家”温铁军则极度保守的代表,甚至是现有政策的极力扶持者。他参与编著《居危思危:国家安全与乡村治理》(修订版)(东方出版社)一书中,并高呼“莫让土地私有化摧毁我们的乡土社会”。在他看来,“我国农村目前的土地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总体上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因此尽管‘三农’问题饱受诟病,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比较轻的。我认为,倘若目前没有条件在农业外部的宏观环境上作出重大政策调整,就应该继续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要轻易改变。”
对于资本下乡的问题,温铁军表示,“一旦允许政府服务于资本下乡而形成制度性土地私有化和市场自由买卖,短期当然会有‘资源资本化’的制度收益,然而其带来的制度成本则势必由全社会承担:一方面,在地方权力与资本结盟的强势介入下,经营农业本来就无利可图的小农会大批失去土地,尽管表面是自愿交易,实质还是被强势利益集团所胁迫;另一方面,丧失了在农村生存的根基之后,大多数农民无法在城市立足,很可能造成贫民窟化与农村社会冲突的同步加剧,大规模社会动荡将不可避免,而且激烈程度将远比其他发展中国家严重。”
温铁军的言论看起来是对的,至少是站在于社会治理的维度,甚至可以是在为相关部门操了心。但他犯了个常见错误,就是将农民视为不理性的人。另外,他又似乎站在普通农民一方,为他们的长远生活操心,却将资本视为吞噬农民利益的怪兽。
这些年,我喜欢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思考一些问题。比如,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该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而海洋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大陆法系里,我们会天然地将法律法规视为神圣的,不能轻易变的。但现实却是日新的,法律法规与现实的隔阂如果不适时调查律条,就会产生一些怪相:正如电影《第二十条》所呈现的那样,法向不法低头。
就中国的土地管理法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历经1988年、1998年(修订)、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订。现行法律共八章节八十七条,旨在突出“特殊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和“优化市场配置、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并重的管理制度,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上取得新进展。但对农村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均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所有”并不等于每个村民所有,在现实中往往决定权在村委会手中。这就导致了北京太古园和宏福苑等大型小产权社区的出现。一两个村干部就可以左右全村土地的开发和销售。
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有少数研究者也关注到现行法律的局限。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中国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陆铭在接受三联生活周刊(2024年9月16日 总第1306期)采访时就表示:“(农村的)土地问题,其实也好解决,就是把闲置的宅基地复耕为农业用地,或者变更为产业用途。但我在一些地方调研的时候,有些地方官员就说他这里不是相关政策的试点,所以他没有办法做。在一次会议中,我还见证了一个有意思的场景。我访谈的对象里既有村里的干部,也有当地发改委的官员。我就特意问他们:‘农村宅基地改革要往下推进,你们怎么看?’有人就认为不应该改革,这是为了保护农民的权益。发改委的人也表示,不能改,改了后会让资本下乡,太可怕了。但我反问他们,如果赋予农民宅基地交易的权利,是否反而是在保护他们的权益?后来,一位村干部插话说,他们认为宅基地(实际上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应该放开,可以入市交易。调研结束后,还有村干部私下跟我说:‘你不要听他们的,我们才是真正代表基层的声音。’其实,交流和讨论是非常重要的,在访谈过程中,有些基层政府的干部也想明白了,把权利赋予农村居民才是保护他们。”
可惜的是,敢于将权力赋予农村居民——个体,而非集体——的基层干部极少。目力所及,十多年前黄奇帆在重庆搞的地票制度(《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经2015年12月3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可能算是少有的创新。地票,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在内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
图片说明:《重庆市地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黄奇帆在经验总结中这样写道:“2008年,重庆报经中央同意,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启动了地票交易试点。我国国情,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无疑会盘活农村建设用地存量,增加耕地数量。按照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增加的耕地数量就可以作为国家建设用地新增的指标。这个指标除优先保障农村建设发展外,节余部分就形成了地票。”
简单来说,就是面积的置换,多了耕地,自然可余出了建设用地。黄奇帆认为,“地票制度是被异化城镇化路径的正常回归”“地票制度是产权经济学的创新实践”“地票制度是恪守‘三条底线’的审慎探索。”2015,黄奇帆披露,过去6年,重庆累计交易地票15.26万亩,成交额307.59亿元,成交均价稳定在20万元/亩左右。在创新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模式、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市场、显化农村土地价值、拓宽农民财产性收益渠道及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方面,都产生了明显效果(2014年,周其仁在《“地票”是一个了不起的创造》一文中称,国务院批准重庆市2013-2020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农村减少建设用地277平方公里,新增城区建设用地655平方公里;一减一增之间,重庆城乡可净增建设用地378平方公里。)。
这几年,有人说重庆不再推行地票制度。不过,在重庆市政府官网查询,只有一条新闻与农民的“地票”有关:2021年,重庆日报报道《重庆推出地票价款线上拨付 每年4万农户不用再多跑路》,批露“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联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推出‘地票价款线上拨付’,群众可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任意网点领取地票价款,首批已为144人发放地票价款700多万元。”“预计每年‘线上拨付地票价款’将惠及约4万农户,金额达到30亿元。”
如果按上述数据,重庆市每年有4万农户退出宅基地,每户得到的补偿款平均7万5千元。如果按每户宅基地面积120平米算,每平米625元。
黄奇帆早已离开政坛。不得不说,他是有超强变通术的技术官僚,也是接地气的官员。2011年重庆曾宣布,要让几百万进城农民工融入城市。黄奇帆提出“三、三、五”构想,即花三年时间,让进城农民脱下三件乡下人的衣服(宅基地、林权和承包农地),换上五件城里人的衣服(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和就业)。不过此事不了了之。
重庆的改革试点,就像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朵浪花,并未成为波浪。在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还是农民,农村还是那个农村,农业还是那个小打小闹的农业。现行法律、法规成了最大的掣肘。
李昌平曾四次担任乡镇党委书记、县农村工作部副部长等职。2000年3月,他致信朱镕基总理,直言“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20多年过去,李昌平现任中国乡建院院长。2024年,他自己对当年的三个“三”进行了更新:
“农民真苦吗?不准确,老农民真苦,这是真的!
农村真穷吗?不穷,因为农村的资源资产价值有几百万亿元;
农业真危险吗?不是,农业不是生产能力不足的危险,是生产过剩或生产亏本的危险!不是生产力范畴的危险,是生产关系范畴的危险!”
那么解决方案呢?其中之一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实现以私人资本为主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的转变”。
李昌平还“强烈”呼吁:“所有土地,重回集体,重新整理,再由村社内的专业班组搞责任制承包生产经营,其承包收益的绝大部分用于65岁以上老人(集体成员)的养老!可给老人分点自留地,按需分配!财政对刺激农业生产的各种补贴一律取消,把原有的补贴全部用于农民养老!这既有利发展农民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又有利扩大内需和内循环,还解决了农民养老难题。”
不过,这一“三农专家”的建议在微博上没多少人响应。我猜,好多农民正忙,没时间上网;甚至不少农民上不起网;能上网的,也懒得评论这些招儿。
套用胡适先生说的话:给农民自由,也是给这个国家自由;给农民权力,也是给这个国家权力。
先从农民的宅基地及其住房的上市自由和权力开始吧!
2024年9月22日—11月24日于北京、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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