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要為政治服務」?30元以上贈品就算賄選?談論臺灣現行的賄選爭議
臺灣近來即將面對2022年的地方選舉,在選舉前夕,為因應各界對於「競選文宣價值超過30元」是否構成賄選,法務部僅表示,當下並沒有提高30元標準的考量,且由檢方個案認定。然而透過我國透過查詢司法院判決查詢書的系統查詢,基本上構成賄選的案例舉凡餐會、現金或致贈的賄選物品,價格遠遠都超過30元,因此原則上單一參選人只要贈送的物品與30元相距不遠,基本上就比較不會被懷疑構成賄選。但台灣的選舉賄選亂象,基本上並沒有因為法務部授權個案認定而稍微平歇。法洛威分析其亂象原因如下:
賄選贈送物品的價格是以成本價或市價為基準?
法務部公布的物品贈送30元價格,究竟是以贈品的市價或是成本價格為主,迄今我國司法單位都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除了陷各參選人不義之外,也讓「打擊賄選」成為各陣營的選舉操弄工具。
法洛威認為就打擊賄選及方便統一標準而言,應該以贈送物品的「市價」為其標準,否則倘若以成本價而言,往往會因為訂購數量、施作品質的差異,導致成本價格大相逕庭。
行為認定的標準不一
不論是各陣營參選人,只要稍有財力都能透過動員群眾的力量加以造勢,造勢過程中包括文宣、雙主菜便當等所費不眥項目,甚至傳出被動員的群眾能夠領取走路工的薪資報酬情況,然我國司法單位迄今尚未針對選舉造勢活動現場類似灰色地帶的行徑有具體作為與偵辦標準,顯然是檢調單位明顯失職。
此外,針對我國公廟財產一直處於相對不透明的情況,但因為公廟通常具有信徒眾多且活動頻繁等特性,遂成為各參選人無不積極爭取支持的對象。
部分參選人刻意透過每年度對宮廟捐贈積極綁樁,並且刻意在選舉年度擴大舉辦與選舉有關之活動。經法洛威探詢現職檢調單位人員是否構成賄選,主流共識是「參選人每年都有進行捐贈,因此縱然選舉年度有捐贈,難以構成賄選」,進而讓有資力的參選人取得一定的先天優勢。
政治要為經濟服務!但司法是否要為政治服務?
民主政治的精隨是透過民主過程,協助民眾追求理想的生活目標。鴻海董事長郭台銘曾說過「政治要為經濟服務」引起社會譁然,在此法洛威對於郭台銘的意見不發表評論。然而民主制度監督執政者的工具之一就是司法單位,然而在我國行政權明顯凌駕於立法、司法等其他權力下,司法是否有能力監督執政者或主要政黨的缺失及違法行為,顯然其公信力已備受質疑。
賄選案件中的彩蛋—賄選獎金
跳開賄選案件的紛爭,賄選檢舉獎金是我國現有制度中數一數二高的金額。我國現行賄選獎金的法源依據規定在「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其獎金發放方式並非一次性發放,而是案件起訴後發放25%,法院一審或二審判決有罪,再發放25%;最後判決確定後再發放剩餘的50%。
選舉獎金的金額依候選人的重要性有所不同,以總統及副總統的1500萬元最高,檢舉獎金金額如下:
檢舉人除重視檢舉獎金外,另外擔憂是否檢舉後會遭受候選人報復之情況,根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第5點,檢舉人的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以達到保護檢舉人安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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