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原住民正名之路:站上國家決策第一階的政黨間突圍戰役 (4)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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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原住民正名的工作,主要是透過原住民國代在場內折衝而完成。這七名國代都是國民黨籍,但他們展現的對民族核心利益的關切與堅持,遠非今日任何一黨的原住民政治人物可比。

撰文 ◈ Namoh Ka’atay 那麼硬的心腸
編輯 ◈ 原獨俱樂部

Source: Tobias Keller

1994年第三次修憲:迂迴抵抗

1994年第三次修憲時,1987年當選的兩名增額國代何耀寰、楊仁煌任期已屆,因此參與修憲的原住民國大代表只有七席。這次修憲國民兩黨各有提案,民進黨版的第15案和國民黨版的第75案(見表二,文章在表後繼續):


表二:1994年第三次修憲會議原住民相關提案一覽表

►民進黨第十五號案

第〇章 原住民族

第〇條 台灣原住民族包括平浦族、邵族,賽夏族,族、雅美族、彪馬族、魯凱族、太魯閣族、布農族,排灣族、泰雅爾族及阿美族。

第〇條原住民族享有自治權。除國防、外交、司法、水資源外,原住 民族有權決定自治團體轄內政治、土地、經濟、教育、文化及 相關之政策與政務。

第〇條 中央政府應設立掌理原住民族事務之專責機構,其首長由原住 民族擔任之。原住民族自治事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原住民族依全國各地區族群分布設立自治團體,各原住民族自 治團體推選代表,組織全國原住民族議會,議決有關全體原住民族自治事項。原住民族自治團體之組織及轄區,及原住民族議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〇條 國會設原住民族議員九人。原住民族議員組成原住民族委員會。國會有關原住民族之法律案,應先提交原住民族委員會審議。

第〇條 原住民族有依其傳統命名之權利。

►國民黨案第七十五號
第七十五號 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第七十五號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第七十五號 第九條第六項第「國家對淤自由地區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應予保障;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經濟事業,應予扶助並促其發展。對於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亦同。」(併案後,為第九條第七項)


這次修憲就和先前一樣,存在一個參政有效性的根本問題。正如本文開頭所指出,不論法律規範多麼良善漂亮,只要原住民的參政機會受政黨控制,就並非有效的參政。當時台灣原住民參與國大選舉的法律基礎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該款規定國大代表名額為「自由地區平地山胞及山地山胞各三人」,與國際上常見的原住民「保留席次」選制相一致。[註6] 這個規定落實在選舉上,1991年選出的第二屆國大代表中,平地與山地山胞總共六席都是國民黨籍,政黨把持程度可見一斑。至今歷屆民代選舉的原住民保留席次依舊為政黨所壟斷,是自當時一直延續下來的政治現實。

根據當時的議事錄速記,國民黨籍代表李克群曾發言表示支持民進黨所提第15案,他說自己雖非原住民,但同黨原住民代表全數支持民進黨提第15案和國民黨提第75案,這可能顯示當時原住民國代採取某種「通壓」策略——既然兩案都包含「原住民」一詞,不論最後哪一案通過,至少都能達成「正名」目標。

但實際情況比這複雜。

1994年5月,基於某種原因,國民黨黨鞭謝隆盛要求國民黨國代對非國民黨提案一概撤簽。原住民國代林榮輝在5月19日遵照黨意向秘書處表示撤簽,同日傍晚,民進黨國代賴坤成送出修憲提案第106號,該案也有林榮輝的連署。民進黨國代賴坤成、賴勁麟於是在5月24日的主席團第六次會議上爭執,林榮輝「聲明撤簽」的時間點既然早於他連署第106案的時間,理論上撤簽不包含第106案,亦即第106案不因此不達連署門檻。此事最後由秘書處處長汪俊榮出面說明林榮輝聲明撤簽與賴坤成遞送提案的時間,交由主席團決議,而此一說明意外曝露出林榮輝的撤簽聲明附有排除條款:「本人簽署所有民進黨籍代表及其黨團所提修憲提案,均予以撤銷簽署(不包括修憲提案第十五號)。」(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主席團第六次會議速記錄)當時林榮輝是否向國民黨黨團報告這一排除條款,現已不得而知,但原住民國代在執行黨意的同時,還另有基於民族利益的優先排序,從這一插曲可見端倪。

月9日上午,第四次臨時會第一審查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續審民進黨所提第15案,會議開始後有十位國代連續發言支持原住民正名,認為應讓第15案進入二讀,表決結果以61人贊同通過,提報大會二讀後,林榮輝走向主席台要發言,郭柏村(國民黨)則上前要求重新表決,一眾國民黨上前包圍發言台,反對第15案交付二讀。在同黨異議包圍下,林榮輝表示本案應不分黨派,希望同僚不要做出這種不理智的行動,並再三就第15案獲得眾望所歸表達謝意。經過短暫的休息後,國民黨黨鞭謝隆盛態度丕變,表示國民黨也關心原住民權益,「本席代表國民黨贊成本案進入二讀」。

正如一開始黨團下令連署撤簽的原因已不可考,現在也無從得知謝隆盛在數分鐘內突然改變態度的原因。此一態度可能出自李登輝本人,也可能是原住民國代在國民黨內拉攏親李主流派的結果。

民進黨所提第15案和國民黨所提第75案都進入二讀,但同一時間,民進黨第15案中提到「原住民族議會」,被國民黨國代曾憲棨理解為一種「原住民獨立」,並發言反對:「⋯⋯提案中有些部分我看了就不太了解,像『組織全國原住民議會』,是不是要原住民獨立?照顧原住民,不是這種照顧法。」

曾憲棨的意見並不孤立,在歷次會議都出現類似發言,面對這種強烈的「分離主義」指控,原住民國代勢必出面緩頰。6月23日審查會一開議,高正治就發言表示:「我們大家都希望正視未來台灣的發展,我們不探討台灣是誰的?台灣將由誰來管理或誰來擁有?但是我在此要特別聲明的是台灣的原住民族群,就像台灣的山、河流、台灣的百合花樣,是屬於台灣的一部分。」此番發言表面上迴避國際法上的主權主張,以適應當前政治局勢,並以原住民族與山海同存的巧妙修辭來重申立場,足見當時原住民國代立場之艱難。

1994年7月28日,修憲會議進行最後表決,是原住民國代最重要的一場攻防戰。在第15案及第75案表決前,林榮輝、曹啟鴻、吳清桂、賴坤成都發言指出,國民黨所提第75案中「平地原住民」和「山地原住民」的分類殊無必要。林正二更指出,「平地」與「山地」是選區的區別,應由選罷法處理,沒有必要在憲法層次作出規定。

民進黨國代發言指出,民進黨所提第15案舉出原住民的定義、原住民政策、中央專責機構及傳統命名權利,較國民黨第75案的三個宣示性條文更明確周延。這個意見獲得國民黨原住民國代的支持,要求第15案能獲得眾人一併考量,並說這是台灣原住民的心聲。

之後的表決過程相當紊亂。表決國民黨所提第75案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的結果,在場人數263人,贊成者195人,未獲通過(贊成74.1%),主席做出宣告後,引發台下譁然,要求重新表決,但也有國代支持方才表決結果,認為既已敲下議事槌,此案已經了結,沒有明確程序疑義不應草率翻案。多名國代包圍主席台,經過一番溝通,主席宣布,按照議事規則必須經過30名國代連署,才能成案重新表決。此時高正治上場發言,要求現場同僚冷靜,並對國民兩黨柔性喊話,希望兩黨拿出真心,關切原住民正名案。高正治在台上發言時,林正二在台下忙於連署,最後獲得32人連署,主席循議事規則接受,以「表決疑義」為由重新表決。

現場重新清點人數時,台下鼓譟不曾稍歇,甚至有人搶奪主席台麥克風,宣布休息五分鐘,導致議事中斷,民進黨黨團副總召鄭寶清並且到會場後方,向旁聽的原住民群眾高喊「不要讓它過!」(亦即不要讓國民黨提案通過,要支持民進黨提案),場面十分混亂。

同樣在主席宣布重新表決之前,民進黨國代曹啟鴻發言,埋怨高正治指責民進黨不支持國民黨版原住民條款入憲,認為高正治此言忽視民進黨為原住民正名所進的一切努力。當然,曹啟鴻的發言有其道理,只是他不理解國民黨原住民國代的處境及策略。在進行二讀前,高正治提出動議,要求擱置同黨原住民國代翁文德所提第107案,以此交換其他國民黨國代對第75案的支持(且持續推動第15案),顯然採取最「務實」的「正名」策略,也就是衡量局勢之後,將正名的機會壓在通過可能最高的第75案上,但直到最後一刻局面抵定之前,都不會放棄另一個可能的正名提案。

經過台上台下一番混亂,最後主席宣布重新表決,在場人數259人,贊成者196人,超過四分之三法定議決人數(贊成75.6%)而通過。在第75案第一條第一項第二款通過後,接下來同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條第六項的表決過程相對平靜,最終完成憲法增修全文十條三讀。

在近三十年後的今天回顧1994年的修憲過程,我訪談場外原權人士,並遍讀國民大會會議記錄,獲得一個簡單明確的結論——當年原住民正名的工作,主要是透過原住民國代在場內折衝而完成。這七名國代都是國民黨籍,但他們展現的對民族核心利益的關切與堅持,遠非今日任何一黨的原住民政治人物可比。

其次,從國民大會的紀錄看來,從1992到1994年,原權人士與原住民國代之間似乎並無溝通渠道。原權人士的抗議在媒體上獲得聲量,等於給場內國代施壓做球,但正如上文所提到的,也有原因不明的「背刺」事件發生,可見近三十年來原運場上盛傳的「內外合作」之說,可能更多是一種事後的浪漫想像與詮釋。


表三:七名原住民國代在1994年修憲會議中的發言次數統計

林榮輝  11次
高正治  3次
林正二  1次
江明吉  1次
陳正德、林忠信、翁文德  0次


註釋

6 2010 年Oleh Protsyk關於少數民族與原住民族選制的研究指出,保留席次是各國原住民選制設計最大宗,佔全球統計的63%。見:Oleh Protsyk, The representation of minorities and indigenous peoples in parliament, IPU and UNDP, Mexico 2010.

CC BY-NC-ND 4.0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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