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弱勢也能成功爭取監護權?法官裁定監護權的七大原則
根據 民法第1055條之1 規定,法院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應依據「子女之最佳利益」。法律實務上,這一原則進一步發展出七大指導原則,幫助法官在考量各種因素後作出最符合子女利益的裁決。這七大原則分別是:
幼兒從母原則:對於3歲以下的幼兒,法院通常認為母親較能提供適當的照顧,因而較優先將監護權判給母親。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當未成年子女年滿7歲,法官會聽取孩子的意見,並綜合考量他們的想法。
現狀維持原則:法院在審理時,會儘量維持子女與現有照顧者的生活狀態,避免不必要的變動。
手足不分離原則:若有多名子女,法院通常不會將他們分別交由不同人監護,以維持手足間的親密關係。
父母適性比較原則:法官會比較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教育理念等多方面,來判斷誰更適合擔任監護人。
主要照顧者原則: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一方通常是主要照顧者,則其較有可能被認定為最適合繼續擔任子女的監護人。
善意父母原則:法院會考量父母之一方是否妨礙他方與子女的互動或剝奪他方對子女的教養權,避免為爭奪監護權而出現不正當行為。
經濟弱勢是否影響爭取監護權?
在這七大原則中,經濟能力只是父母適性比較原則中的一項考量因素。法官會綜合所有因素來判斷誰最能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有時,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可能因為工作忙碌,反而缺少足夠時間來照顧子女。因此,經濟能力較弱的一方不必過於擔心,這並不會直接影響爭取監護權的機會。法院會根據上述七大原則,綜合考量各方情況,來確定最適合的監護人選。
如果父母雙方都希望爭取子女的監護權,但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子女監護權(親權)訴訟,由法院裁定哪一方更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此過程中,建議與 專業律師 進行詳細的溝通,律師可以幫助您分析優劣勢,並在訴訟過程中,利用這些原則來增加您成功爭取監護權的機會。最終,希望這一過程能幫助子女找到最適合的監護人,確保他們的未來得到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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