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成就
美國獨立革命,起於「無代表不納稅」(no representation without taxation)這個著名的抗議標語;1971年美國人民爭取十八歲公民權時,則有 "Old enough to fight, old enough to vote" 這個口號。
在臺灣,十八歲時可以結婚、可以買房子,如果犯罪必須承擔全部的責任,如果去工作必須繳稅;十八歲的男子,則是役齡男子,將在發生戰爭時上場。
然而這些必須納稅、服兵役的人,卻沒有辦法選民意代表,從國會到議會,甚至到村里長,聽不到(或者說不用聽、不用考慮、拒絕聽)他們一丁點的聲音,我覺得是件很奇怪的事。這樣比喻不完全精準,但怎麼會有人花了跟別人一樣的錢買股票,股東會上卻沒有表決權呢?
怎麼會有人必須上戰場,卻不能發出聲音,參與決策?
於此同時,我們的法律卻規定,受「輔助宣告」的人,也就是法院認定有心智缺陷,造成溝通能力顯有不足的人,可以投票。
有沒有資格投票,無關於夠不夠成熟、聰明(事實上,我們或多或少都有被政治人物騙過的經驗),而是取決於「誰是我們」,誰是這個共和國的一員。成員善盡義務,相應的,也有參與一同決定的機會。
下週六是十八歲公民權修憲公投,需要很多很多支持,希望大家投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