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后的以邻为壑

何必
·
·
IPFS

霸王条款后的以邻为壑

                                     2005年9月28日

何必

9月27日中消协针对六种“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其中一条是“商场出口验小票属侵权”。对此有些超市有话要说……(略。)

今年,中消协不像去年那么风光热闹,只是到了现在才出现了这么次行动。比较起以往针对比如房地产、电信、旅游等行业欺负消费者行为的集中点评来,这次只是把矛头指向了商场和超市存在的“不和谐现象”。

这次,点评六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内容有:1,赠品质量责任不得免除;2,商场应负打折商品质量责任;3,特殊商品有权要求三包;4,“解释权”岂能成挡箭牌;5,商场出口验小票属侵权;6,儿童游乐安全不容回避。

由于不是在中消协点评当天发的消息,因此失去了时效性,只能寻求第二落点,找到商家对如此点评进行辩解。

通看这六大“不和谐现象”,无一不是充斥企业霸权色彩的规约。商家高屋建瓴地面对消费者,利用组织化程度高、信息充分等优势,居高临下把消费者置于任意鱼肉的境地,凸显出同为市场主体,但法人与自然人之间法律和社会地位上出现的巨大而荒唐的差异。

城乡仓储超市工作人员说查验小票是为了避免顾客拿错物品,这种说法连傻子也不会相信,或者说,如今不管是官员还是企业人员抑或随便什么人,张口就是瞎话已经很稀松平常,但谎话编造的水平却每况愈下。拿错商品是顾客自己的事,当然也只能由顾客自己承担责任;通过查验小票的方式让顾客检查是否拿错了商品,这还不如在出口处专门设置个自我检查区域来得恰当人性。说穿了,就是为了防止商品被盗。

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将各类开支都已经计入成本,并转移到了消费者处,因此商家也因之对包括赠品、特价品、打折品、特殊品承担退还维修责任;而“最终解释权”原本在法律上就是站不住脚的;儿童游乐安全问题也与现行司法解释相违背。至于说出门时再度查验购物商品小票,消费者购买商品并付款之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再查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参自由权。这些都是明显的显失公平的规定。

但在该稿件讨论时,却还是遇到了梗阻。

记者在介绍超市方面的看法时介绍,超市方面也很为难。像城乡仓储这样的购物设计要是那些已交商品不查验的话很不现实,超市失盗的情况并不少见,花样越来越多。有人用一个大文具盒就能装走两块香皂,有人将十多块冰冻带鱼插在裤腰上想带出超市,最近有孕妇居然在宽松的衣服里装了几十块巧克力,更有扮装孕妇穿宽大服装的。

当然,所有这些,并不能成为商家构筑企业霸权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显然,并不是所有顾客都会干那些鸡鸣狗盗委琐龌龊的行经的。为了防贼,把所有的人都当成贼,这样自然是宁肯错杀一千也不漏掉一个的思路。

可如此下去,是不是公共场所的检验就不能存在了?最直接的,就是真要劫持民航飞机的歹徒应该属于极少数的个别分子,绝大多数乘客都还是遵纪守法的。如此一来,机场是否也应该取消安全检查?

按照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应该尊重公民的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商家在顾客付款后还要查验商品小票,自然是侵权行为。但是,在贼无处不在并且花样不断翻新的状况下,这种法制又该受到如何处置呢?别忘了,前提是“现代”和“文明”,如果不具备这两个基础性的约束条件,法制就只能是空中楼阁纸上谈兵。当国民视道德如粪土看法律如松紧带时,当以权力腐败为核心和动力的全民腐败畅行不止时,就会出现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彼此以邻为壑互相提防戒备把周围所有的人都当成贼来警惕,互相设置攻击性或预防性障碍甚至陷阱,弄得人际关系紧张程度不断加深,直至紧张到了社会无法承受的地步而彻底崩溃。

CC BY-NC-ND 4.0 授权

喜欢我的作品吗?别忘了给予支持与赞赏,让我知道在创作的路上有你陪伴,一起延续这份热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