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神聖婚姻法」公投的理由
稍微地來批判一下挺同三公投的「神聖婚姻法」好了(我不敢批判地太用力,怕會沒朋友)
挺同方認為神聖婚姻法的提出,主要在於「質疑中選會」「極端和反諷帶來的戰略效果」「以毒攻毒、以戰止戰」。(來源:http://piee.pw/5TFMC)
我覺得,會有這樣的思考,是以大多數人對民主的概念為出發的。大多數人認為:民主就是投票,選舉就是戰爭,戰爭就是兵不厭詐,只要能達成目的的就是好手段。
這樣的概念是正確的嗎?以過去的民主經驗和大多數台灣人的認知來看,好像很難反駁。頂多只能從「效果」面來探討,例如說這樣會招致某些挺同者的反感,或者這個專法其實「正中下懷」符合萌萌內心深處的真正渴望。
但是,如果以「理想中」的民主為標準,這樣的做法其實是不好的。
在「理想的」民主裡,除了不擇手段的效益主義之外,其實還有理性主義,也就是康德所強調的「Categorical Imperiative」(定言令式、道德義務):當一個人在考慮行為的正當性時,不能以結果如何來做決定,而應該以行為本身的「道德性」作為考量。如果一個行為是不道德的,那麼不管它會得到多麼好的結果,都不應該去做。
那麼,一個「極端、反諷」「以戰止戰」的策略性手段,是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呢?直覺的來說,我覺得是不道德的。不過我也知道,這種「討厭一切不道德」的態度,常常被稱為「膠」,為了不要一直黏答答,我再引用一個比較新的概念來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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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作為一個相對鬆散的組織,在許多議程上採取「共識決」而非投票多數決。這種做法除了有現實上的考量,也有理論上的基礎。這個理論上的基礎就是哈伯瑪斯提出的「溝通理性」,所謂的溝通理性,是建立在康德所提出的兩種理性「工具理性」「價值理性」之上,延伸發展出來的第三種理性。
溝通理性的理論認為,因為價值理性在實際問題上的應用難以落實,很多問題無法簡化為一個或數個簡單的定言令式的結果,而工具理性不能解決價值性的問題。所以人類所共同組成的「社群」在面對價值不同的內部社群因為「價值」而產生的歧見時,常常會陷入無止境的道德對立。這時候就必須透過溝通來解決,而溝通過程裡,各方所必須認同的溝通的基礎,就稱為「溝通理性」。
溝通理性的重點大概有幾個:
一、可溝通性:共同的語言、能夠被理解的辭彙、充分的說明。
二、真實性:溝通的各方對於所提出的事實或論述,負有「真實性」的義務,必須說明清楚,也必須接受檢驗、質疑。
三、真誠性:溝通的各方必須是「真誠的」,例如說不可以一邊提出 A 來討論但心裡其實想著 B 。
四、公正性:溝通的環境必須是公正的,例如作為中介的媒體必須公正,不能有預設立場,參與方對於自己或對方必須抱持一貫的立場和態度。
事實上,台灣最近幾年常聽到的「審議民主」「參與式民主」就是來自於這一套基於溝通理性所建立的第三種民主實踐的模式,也就是在「直接民主」「代議民主」之外的第三種民主制度。
用「溝通理性」的標準來看,神聖婚姻法的公投主張,可能違反了「真誠性」:挺同方要的是民法同性婚姻,但提出的公投卻是「反諷、質疑」的神聖婚姻法。也不太符合「可溝通性」的要求,因為反諷的理路並不是太好理解。在「真實性」上,神聖婚姻法則有違反法律統一性、普及性的問題。
基於這些理由,我覺得挺同方的第三個公投案,還是不要提出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