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單親及弱勢家庭短期租屋補助
以下需設籍並實際租屋居住台中市:
1.租賃住宅出租人非三等親以內之親屬。
2.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及住宅租金補助。
3.全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
4.除以上三點外,一年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成為單親家長且獨自監護同住之未成年子女;但共同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若一方未盡扶養義務,得依社工訪視評估認定。
(2)持有法院核發之通常保護令。
(3)曾申領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緊急生活扶助。
1.戶內4人(含)以上者:最多補助7,000元。
2.戶內3人(含)以下者:最多補助5,600元。
以上至多補助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