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費和扶養費不一樣嗎?
既然名稱上完全不同,那就意味者兩者是根本不一樣的概念,在替自己爭取財產前,別忘了先弄清楚兩者間的差異以及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麼,才不會問了半天,律師和法官都不知道您要的究竟是什麼,到頭來什麼也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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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贍養費可以告嗎?贍養費官司常告不贏?告贏也拿不到多少?
贍養費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配偶其中一方因離婚生活陷入困難」,比方說家庭主婦,為了照顧家庭辭去工作並入住婆家,離婚時因為早已離開職場多年,也因無法繼續住在婆家而沒有棲身之處,故男方得給予女方一筆錢以免對方在離婚後沒錢生活導致其他沒必要的社會問題產生。
儘管抱怨沒錢不敢離婚的人確實很多,但想要法院判決支付贍養費的門檻實在太高。目前現行法律規定,除了得像前面所說那般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外,還得是「法院判決離婚」且「被離婚的一方無過失」的狀況下才有機會得到。司法院大法官說過,幾乎沒有人在婚姻關係中無過失,就算沒外遇也不會家暴,平常生活習慣不良或脾氣太差讓配偶受不了,也足以稱作婚姻中的過失了。
由此可見,打贍養費官司的難度相當大。如果希望另一半離婚後願意支付贍養費,比較建議用契約或離婚協議書的方式來要求(私下雙方同意法律不會干涉)。若以協議的方式來決定贍養費,萬一要給錢的一方事後反悔,對方可提告要求支付,這部分就不屬於法院裁判贍養費,反而比較偏向債務不履行的部分。
最後補充一點,萬一配偶在離婚時死纏爛打拼命要贍養費,可以不用勉強自己答應,因為法律上根本沒有規定絕對要給。不給讓對方去打官司依照現行法規也很難成立,所以不用那麼害怕離婚後被追著要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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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才是給孩子的生活費,無論多討厭配偶都無法拒絕!
都已經要離婚了,當然是給對方越少錢越好。但千萬別忘了孩子是無辜的,如果僅因為監護權在對方身上而拒絕支付扶養費,那會違反民法上的扶養義務規定。倘若擔心給孩子的錢被對方偷偷拿來用在自己身上,其實可以為孩子開一個扶養費帳戶,將要給孩子的錢都匯入戶頭;再不然就是實報實銷,約好一個分擔比例後由對方先墊付,下個月再以收據或發票來結算(沒證明就不給)。
反過來,離婚後的監護權是在自己身上,可以要求對方定期支付給孩子的扶養費,自己則是不需要給半毛錢。但如果當初約好是開設子女帳戶來匯款支付給孩子的扶養費,這邊也會建議監護人該遵守規則定期把錢存入,以免給對方和孩子帶來不公平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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