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之恶,甚于杀人!——犹太传统关于拐骗绑架人口问题的思考
犹太人自古就深受人口绑架问题的困扰。《旧约》里的约瑟就是被他的兄弟们卖给了人口贩子,最后被卖到埃及为奴。第二圣殿被毁之后,犹太人成了拐骗、绑架团伙的重要目标。绑架犹太人的活动是如此之多,以至于有关绑架和赎救的律法讨论在《密释纳》和《塔木德》中都占了很大的篇幅。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犹太人没有自己的国家和武力,绑架者不必担心遭到报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犹太社区极其重视解救被拐骗者,而当时犹太人唯一的解救途径就是赎买,因此绑架集团觉得有利可图。16世纪的埃及犹太教贤哲大卫·伊本·兹姆拉曾说:“所有的犹太人都已经习惯了为救赎被绑架者而支付比市场(奴隶买卖)价更高的赎金,对于市场价只有20第纳尔的老人或者孩子,犹太人往往要支付100第纳尔甚至更多。”
实际上,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现代,以色列用成百上千名战俘或者恐怖分子交换一名或几名被绑架的以色列人的消息时有所闻,这背后也有中东这一古老的邪恶传统的魅影——绑架犹太人是一门好生意,犹太人的价格就是比别人高。
深受其害的犹太人对这一问题进行了1000多年的不间断的思考,形成了三个基本原则。
原则一:拐骗之恶,甚于杀人!
这一原则是《巴比伦塔木德·末道门卷》8b在《旧约·耶利米书》下面这段经文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
“他们问你说,我们往哪里去呢?你便告诉他们,耶和华如此说,定为死亡的,必至死亡。定为刀杀的,必交刀杀。定为饥荒的,必遭饥荒。定为掳掠的,必被掳掠。”(耶15:2)
《塔木德》贤哲们认为,这里的四种惩罚,后一种都比前一种重:死亡可以有各种情况,未必一定受苦;刀杀则一定受苦;饿死则比刀杀承受更多的苦难;而遭掳掠则是最重的,因为它包含了前三种惩罚中的所有苦难。
原则二:赎救之责,高于一切!
犹太传统是律法的传统,最高级别的律法是诫命,也就是来自上帝的直接法则。而在所有的诫命中,解救被拐骗绑架者的诫命被认为是“重大诫命”,其地位高于其他诫命。迈蒙尼德对此有一个清晰的表述:
“赎救被拐者优先于给穷人衣食。实际上没有任何宗教责任比解救被拐者更值得赞美,因为拐骗绑架中不仅包含了饥渴、衣不蔽体,而且受害者的生命也处于危险之中。”(《穷人之礼》8:12)
成书于十六世纪的犹太律法大全《餐桌备妥》则进一步诠释了解救被拐者“高于一切”的具体内涵,指出:
“没有任何诫命高于解救被拐者,因此,任何为其他目的而筹集的金钱都可被挪用为赎金——即使是为修建神圣的会堂而筹集的金钱,即使已经用这些钱购买了石料、木料,专用于修建会堂,也可以将其卖掉,用于救人。”(YD 252:3)
与解救被拐者诫命的崇高性相对应的是:任何拒绝或者拖延解救活动的行为都被看作是严重的罪行。迈蒙尼德指出这种行为直接违反了三条《圣经》诫命:“你不可忍着心,攥着手不帮助你的弟兄。”(申15:7)“不可对你流血的邻居袖手旁观。”(利19:16)“买主不可严厉对待(买下来的奴隶)。”(利25:53)按照犹太教教义,直接违犯这样的诫命的惩罚是天谴,相当于中国人说天打五雷轰。《餐桌备妥》则说得更加直白:
“任何延迟解救被拐者哪怕一刻的人,都无异于是在谋杀!”
原则三:拐骗绑架者,不可容其获利!
《密释纳·休书卷》4:6是这样表述这一原则的:
“不可为被拐者支付超过其价值的赎金,因为要维护世界的秩序。”
这一原则在《塔木德》以及其他经典中得到了广泛的讨论。比较公认的观点是:这里的“价值”指的是同样情况下在市场上购买奴隶或者为非犹太人支付赎金的价格,而拒绝支付高于这一价值的赎金,原因是不可让拐骗者在犹太人身上获得额外的利益,从而给与他们拐骗绑架更多犹太人的动机,从而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破坏。
在现实中,由于犹太人遭歧视和迫害的地位,坚守“不让拐骗者获利”的原则并不那么容易,因此支付过高的赎金的情况始终存在着,相关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至今在以色列国,有关用大批恐怖分子交换一两个被绑架的士兵的做法的合理性的讨论也一直是一个热点公共话题。
总体来看,犹太传统有关拐骗绑架问题的三个原则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罪行与其应对严重不相称。拐骗绑架是比杀人还严重的罪行,其应对方法却只能是支付赎金,最多只是在赎金的价格上有所限制而已。这种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犹太人千年来寄人篱下的屈辱生活现实。
犹太人在拐骗问题上受害时间长,受害程度深,对相关问题的思考也就比较深入,对我们今天的现实有着不小的借鉴意义。今天,任何一个拥有主权和司法力量的国家都不处于犹太人历史上那种屈辱地位,应该有能力、有决心解决犹太传统中的不对称问题。
综上所述,对于现代司法体系而言,我以为对于拐卖人口问题,应该形成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拐卖人口是重罪,其处罚量刑应不低于杀人罪。
第二、解救被拐卖者是无条件责任,不可容忍任何理由或者借口阻止或者拖延解救行动。
不允许出现“解救失败”的情况,即使是被拐卖者对生活现状满意,或者割舍不下自己的孩子,也必须强行解救。与此相关的是,严禁为参与人口买卖活动的人开脱,严禁用任何形式美化或无害化买卖人口的行为(比如那部《嫁给大山的女人》)。
第三、阻挠、拖延解救行动者应被视为拐卖人口的同案犯,并比照拐卖人口罪量刑处罚。
第四、严禁买卖人口者从最终结果中获利。
如果一个人买了一个女人,监禁、强奸、折磨多年,最后只是把女人放走了事,甚至还留下了自己的孩子,那么他实际上就是从买卖人口的罪行中获利了。这种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惩罚到公认不值得为此冒险的程度。
“人被拉到死地,你要解救。人将被杀,你须拦阻。”(《箴言》24:11)
张平 2022年2月16日 于特拉维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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