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基金會報導工作坊分享(上)-何謂孤兒?從機構式照護回歸到家庭
6月25日至29日,我在曼谷參加了由路透社基金會(Thomson Reuters Foundation)舉辦為期5天的報導工作坊,主題是《Caring for Vulnerable Children in a Fractured World》。藉著與來自巴紐、印尼、緬甸、越南、菲律賓和澳洲各國記者討論各國兒童的現況,激發了許多後續的思考。以下是這五天工作坊的整理,夾雜了我的補充,歡迎大家多多指教和討論。
雖然工作坊的主題為「脆弱兒童」(Vulnerable Children),但討論的對象是以「被安置在機構裡的兒童」為主,並由此探討「家庭基礎支持」(Family-based support)和「機構式照護」(Institutional Care)這兩種方式,何者才是對兒童最好的。
一般上,說到「被安置在機構裡的兒童」,最快浮現於腦海的是「孤兒」(Orphan)。
以我的理解,孤兒的定義是:失去雙親的兒童。不過根據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的定義,孤兒的定義更為廣泛,指的是:失去父母中的一方或雙方的兒童。
據UNICEF在2015年的統計,全球一共有1.4億名孤兒,其中僅有1510萬名孤兒失去雙親。這意味著大部分的「孤兒」實際上仍與至少一位父親或母親、祖父或祖母,或其他家庭成員生活。從這龐大的數字裡,有些「孤兒」或許還能與家人同住,但絕大部分可能都被送進「機構」裡,如孤兒院。
(「機構」的定義很廣泛,包括特殊學校、社會護理所等,不過這次的工作坊主要是指「孤兒院」這樣的收容機構。)
因此,工作坊介紹的概念是:如何讓這一些擁有雙親、或擁有至少一名雙親健在的「孤兒們」,由「機構式照護」回歸到「家庭基礎支持」,即從孤兒院回歸到家庭。
「哈利波特」作者JK羅琳是這個理念的倡導者,她在2005年成立「Lumos」基金會宣揚這份理念,並相信可以在2050年關閉全世界的孤兒院。她指出,全球至少約800萬名兒童居住在收容機構裡,其中高達80%的孩子至少仍有一名父母在世。
那是什麼原因讓這一些兒童被迫與家人分離?
這牽扯了很多我們可以想到的原因,例如戰爭、不穩定的社會和家庭因素、殘疾小孩、父母認為「收容所」可以提供更好的教育等。不過,據Lumos基金會的調查,「貧窮」是最大主因。這邊意指的「貧窮」不僅是經濟上的,也是暴力和不安全感,還會帶來疾病、流行病和健康不良等問題。處在「貧窮」狀況下的人,根本無從(或極小程度上)為自己和孩子創造一個安全的未來(secure future)。
好比說,對於生活貧苦的家庭,如果有人前來遊說父母收容院可以提供孩子更好的教育、衣食住行,絕大部分的父母都會答應把孩子送走。而對於殘疾兒童來說,父母也會被說服「機構式照料」才能給予兒童最好的幫助。
然而,經JK羅琳基金會的研究發現,被送入機構裡的小孩不見得生活情況會獲得大幅改善,相反地會帶來更多問題。相比起一般小孩,住在收容所裡的兒童每7名裡,就有1位在離開收容所後賣淫;每5名裡,就有1名犯罪;每10名裡,就有1位自殺。人們的善心也會因此被利用,孤兒院負責人有時會到偏鄉地區「收集小孩」壯大孤兒院,以獲取更多捐款。
於是,該基金會倡導讓兒童回歸到「家庭」,才是讓兒童利益最大化(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ren)的方式。以一般健康的家庭而言,孩子才能從與父母、親人的互動裡學習如何與人相處,學習感受和愛的能力。
然而,關鍵是這個理念該怎麼落實?
現實與理想的差距
說到這,讓我們再回頭看看「孤兒」的定義。
大部分發展國家對孤兒的定義是「失去雙親的兒童」,但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和其他國際組織在1990年代中期採用了對「孤兒」更為廣泛的定義。當時,愛滋病的流行導致全球數百萬名父母死亡,越來越多孩子失去雙親、或是失去父親或母親,因此「單親孤兒」(Single Orphan,失去父親或母親)以及「雙親孤兒」(Double Orphan,失去雙親)的術語在此時應運而生,以傳達這項危機。
術語的不同往往會對一個國家的政策和相關規劃造成影響。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官網上就寫出相關影響:聯合國對「孤兒」的統計數據可能會被理解為全球約1.4億「孤兒」需要新的家庭、住所或是看護。由此,人們會將扶助的重點集中在「個體兒童」,而非提供援助給予需要幫助的「家庭」和「社區」上(所以被迫把孩子送走的貧窮家庭反而得不到幫助)。
而除了「單親孤兒」和「雙親孤兒」,「孤兒」還可分成「真正的孤兒」(True Orphan)和「社會孤兒」(Social Orphan)。前者意指失去雙親的兒童,後者意指至少仍有一名父親或母親的兒童,但因為不穩定的家庭因素如患病、吸毒、酗酒等問題,導致孩子需要被送進機構裡。
由此,這牽扯了兩個基本問題:
- 如果要在未來逐步消除收容機構,,那麼「真正的孤兒」(True Orphan)該怎麼安置?
- 如果「家庭基礎支持」才能讓小孩的利益最大化,那麼面臨不穩定家庭因素的「社會孤兒」(Social Orphan)又該怎麼安置?
換言之,是否有可替代「機構」(Institution)的備用方案,來安置兒童?
相關的替代照料方式
基本上,JK羅琳所倡導的理念與「兒童權利公約」一致 — — 孩子屬於家庭,也認可家庭環境對兒童的重要性。
聯合國在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CRC),將18歲以下的每一個人定義為「兒童」,並訂立四大基本原則維護兒童的權利,分別是:生存權利、發展權利、參與權利以及受保護權利。
該公約在前言裡就明確指出,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且:
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及協助,以充分擔負其於社會上之責任; 體認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
因此,面對上述所提及的2大情況,公約第20條早已明確訂立,並且提出相關的替代方案:
針對暫時或永久被剝奪其家庭環境的兒童,或因為顧及兒童「最佳利益」而無法繼續留在家庭環境時,締約國應該介入給予特別的保護與協助。
簡而言之,若兒童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離開家庭,締約國必須依照國家法律確保兒童可以獲得其他方式的照顧,包括:
- 安排寄養
- 依照伊斯蘭法(Kafalah Islamic Law)之監護(將在下方補充)
- 收養
- 於必要時安置其於適當的照料機構中
對此,聯合國也發佈了《關於替代性兒童照料導則》,呼籲以收養、家庭重置(family reintegration)或其他替代性家庭環境下安全的照料方式,亦更詳細地列出各個說明。其中,我認為的兩個重點是:
在「替代性照料」裡的第14條說明:
應將剝奪家庭對兒童的照料作為最後手段,而且,在可能的情況下,這種措施應是臨時性的,持續時間應盡可能短。應定期審查剝奪決定;依照下文第 49 段規定的評估,一旦剝奪的原始理由已得到解決或不復存在,為兒童的最大利益考慮,應使兒童重新回到父母照料之下。
第23條說明:
在承認寄宿照料設施與以家庭為基礎的照料在滿足兒童需要方面相互補充的同時,凡在有大型寄宿照料設施(機構)的地方,均應以全面的非機構化戰略為背景,本著有利於逐步消除的具體目標和目的,發展替代性照料。
由此可知,將兒童送入收容機構將會是「最後手段」(last resort)。
實際上,收容機構並非一無是處。現實情況下,在應對一些緊急狀況如天災,它還是有存在的必要以做為安置兒童的地方。不過,收容機構必需轉型,它必須是「暫時性」的,而非以「長久經營」為目的。若情況允許,必須讓兒童重新回到家庭生活。
必須釐清的是,逐步消除收容機構,即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sation)這個過程並非是要立馬關閉孤兒院或收容機構,是關於如何讓孩子重新融入(reintegrate)父母、親戚、養父母等,或被安置在以「家」為單位的地方。於是,這又牽扯到另外兩個問題:
- 去機構化前,相關應對措施是什麼?
- 又,如何讓機構轉型?
對此,瑞典政府在2001年的報告《Children in Institution》就給出很好的參考。報告指出,以逐步消除收容機構(abolition of institution)為最終目的,防護措施和其他形式的照料必須一起實行,同時儘量減少需要進入機構的兒童人數。
除了上述提及的替代性照料如寄養和收養,其他防護措施和照料方式也包括:
- 以兒童福祉為主的社會和家庭政策(Social and family policy for child welfare):貧窮國家裡,大部分居住在收容所裡的兒童都有父母,因此消除機構和減貧息息相關。透過結合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資源分配,促進經濟成長和資源,以減少兒童對機構的需求。此外,惠及所有人的醫療保健措施、義務教育、兒童照料以及對弱勢群體的支持都必須列入考量。由此,一個家庭才能從這一些社會和經濟政策中受惠,藉以支持自己的孩子。
- 普及教育(Universal Education):發展義務和免費的公立學校。許多被安置在機構裡的孩子是因為父母無法負擔學費。而孩子不能上學另一原因也是,父母需要孩子的勞動力(child labour)維生。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女孩受教育的權利往往就會最先被剝奪。
- 提供托兒照料(Access to childcare):良好的托兒服務可以為父母提供必要的救濟和支持,避免父母把孩子送到收容機構裡。報告舉例,泰國的男性和女性會帶著孩子從農村遷移到城市找工作,不過他們居住的環境對孩子十分危險。為此,泰國相關基金會「Better Life of Children」就設置了流動日托兒計劃(mobile day nurseries),為孩子提供訓練和休閒活動,讓父母安心工作。
- 將殘疾兒童納入教育和兒童照料(Integrat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to education and child care ):某些發展中國家仍認為將殘疾兒童送入收容機構是最好的。因此,為殘疾兒童提供日托照料也是非常重要的,這除了可以讓孩子留在家中,同時也能讓父母全心全意的工作。
至於怎麼轉型,瑞典政府也為此提出10點建議,以改善現有的問題,分別是:
- 設定接收兒童的準則:先釐清「機構」是否是孩童當下的最佳選擇?
- 保障孩童的醫療保健服務:因為貧窮而必須被送入機構的兒童一般都存在身心裡和社交問題。相比起機構,相關的醫療服務必須由已普遍存在於當地社區的照料機構提供較為恰當,因為在收容所裡的兒童不該與當地社群隔絕開來。
- 促進孩童和家庭間的聯繫
- 保障孩童擁有共同決策(co-determination)的權利:孩童應該被允許表達自身的想法和感受,他們應該參與會影響他們未來的決策。
- 保護孩童免受於虐待
- 要求員工受訓
- 針對個別兒童的對待方式
- 登記戶口的權利
- 定期檢查和視察收容所裡的活動:例如活動內容、經費、員工人數
- 對待方式概述(overview of treatment programme):定期評估收容所裡的照料方式,以及其對孩童的影響。這項評估必須盡可能縮短孩童在機構的時間,因為小孩不該在機構裡度過童年。此外,必須依據孩童的發展情況和需要,調整照料方式。
這一次,工作坊也邀來柬埔寨和緬甸的相關組織,請他們實際分享如何讓孩子從機構回歸到家庭的經驗。下一篇,將簡單介紹這一些組織,以及他們國家內孤兒的現況。
其他補充:
- 何謂兒童的「最佳利益」?
「兒童權利公約」對此的一般性意見書提出,兒童的最佳利益包含三個層面:一項實質性的權利(substantive right)、一項基本的解釋性法律原則(fundamental, interpretative legal principle)和一項行事規則(a rule of procedure)。這邊先做簡單說明(更詳細的內容大家可以點開來看):
- 權利:兒童有權評估其最佳利益,且兒童的最佳利益是首要的評判和考慮。
- 原則:若法律規定做出一種以上的解釋,則應該選擇最有效實現兒童最大利益的解釋。
- 規則:每當做出會影響兒童的決定時,該決定進程必須包括對涉及兒童所帶來正面、負面影響的評判。
此外,該公約也列明:
- 《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所有關係兒童之事務,無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機關或立法機有關作為,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這項規定讓兒童有權評估其最佳利益為何。
- 兒童「最佳利益」旨在確保兒童可以充分和有效地享有「公約」所承認的所有權力和其整體發展。委員會指出「成年人對兒童最佳利益的判斷,不能否決(override)公約裡尊重兒童所有權利的義務」。公約對權利的制訂無分等級,其所提供的權利都屬於兒童的最佳利益,而對兒童最佳利益的負面解釋(negative interpretation)都不損害其任何權利。
2. 何謂伊斯蘭法(Kafalah Islamic Law)之監護?
這是國際約束性文書第一次承認的伊斯蘭概念(Islamic concept)。通過Kafalah,一個家庭接收被遺棄的孩子、無法被親生父母撫養的孩子、或被剝奪家庭的孩子等,而被接收的孩子無須更改其姓氏,但也無權獲得家庭繼承權。
在Kafalah的實踐裡,孩子通常被安置在與他原生家庭關係密切的另一家庭中,新的父母不會完全取代其親生父母。簡而言之,針對孤兒和被遺棄孩童的狀況,Kafalah的重點在於提供一個以「家庭為基礎」的替代方案,這主要是穆斯林對這一些兒童的道德義務。
而Kafalah和領養制度不同的三點是:
- 非分離的家庭關係(non-severance of family ties)
- 非轉讓的繼承權(non-transference of inheritance rights)
- 不用更改孩子的姓氏(no change in the child’s family name)
資料來源:Islamic kafalah as an alternative care option for children deprived of a family environment
這兩篇文章是我在工作坊裡的筆記以及(很大部分的)個人補充。若文內有任何問題,歡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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