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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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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语境下的诽谤罪和名誉权

姚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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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too在国内的发展很迅猛,一些案件涉及了性骚扰,一些案件涉及了强奸。最大的共通,是都涉及了不同圈子内的名人。

这就涉及到一个敏感问题,在大众场合下,主要以匿名的方式指控其他人的行为不端,甚至涉嫌犯罪,但明显基于各种原因,提出指控的一方,和法庭质证不一样,往往只是非常含糊简略的描述了事情发生的前后过程,更多篇幅用于描写个人感受和指控。为此,其中一位当事人及律师很迅速的提出了反击,第一点否认指控的事实,第二点指出了解爆料人的个人信息和工作信息,第三点指出这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提出指控的是一位律师,被指控方做出律师声明的也是一位有名气的大律师。被指控方律师的这个回应,非常精准的切入了法律规定。名誉权是被侵犯到对象,如果针对特定对象,捏造事实并进行扩散,就构成诽谤。

所以,律师第一步是否认了事实,第二指出对方有扩散信息的行为,同时如果进一步扩散那么将提出指控。

这个反击有力的地方在于,指控方的文章更多是对个人感受的文学性描写,并没有做出扎实具体的指控。而且,是在网络上扩散,不是通过正常渠道。这,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26号)》,第五条解释内容如下:

——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何理解。如果做出指控的当事人,是向公安机关做出报案行为,或者明知报案困难情况下,向妇联或者政府信访举报,那么这其中涉及到的名誉权问题,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是非问题,由检举控告的具体部门做出最后的论断。

但是,如果比较像检举控告,然而又没有经由正当渠道,对此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相关诽谤问题。

当然,诽谤是否成立,基于法院的判决。

互联网环境下的诽谤,能确定当事人的情况下,由做出诽谤行为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无法锁定具体的原始发布人,那么扩散这个消息的平台主体,同样承担相关责任。为此,当事人律师只需要提前锁定证据,并拿出指控部分与事实不符之处,这项官司很容易赢。

在目前的这起案件中,原始指控方如果没有搜集原始证据的情况下,还继续指控,被提起诉讼后输掉官司可能性极大。

万一有原始证据,即便无法证明构成强奸,但至少证明二人发生过性行为。那么,原始事实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诽谤不成立,两边还能打个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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