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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童、身心控制与权力关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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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绍轩

弗洛伊德在看着你

虽然有关鲍某的事件尚未得到最终的结果,我们至多只能将其视作犯罪嫌疑人看待,但是这并不妨碍这起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群体对于恋童行为的广泛关注。不论事情的最终情况如何,但对于孩童的性侵犯,乃至于更广泛的两性关系中的身心控制行为,这一切无疑是现实中广泛存在的现象,而在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之前,我们就不应停止关于这种现象的批判和讨论,否则这一切最终将成为又一次的遗忘,尘封在冰冷的互联网数据之中。

弗洛伊德在《性学三论》中,将恋童行为视作一种性变态:“性倒错者在对象的性选择方面不正常,而在其他方面并无异于正常人。但是,以未成熟者(小孩)为性对象的情况则是一种失常变态。诚然仅以孩子为性对象的现象并不多见。这类情况所以发生,乃是因为与小孩交媾者怯若懦夫,或者将孩子作为性替代,或强烈的本能(无法延迟〉因找不到适当的对象而难以驾驭。可见,性本能竟可以有如此花样繁多的对象,并达到如此低廉的地步。”他在讨论性关系时,提出了两个词汇。具有性引力的人被称之为“性对象”(sexual object);而性本能欲求的行为则被称之为“性目的”(sexual aim),而性变态,则均与性对象和性目的有关。

依照这种划分,我们可以先来检视一下将孩童视作性对象时,孩童本身具有哪些特征。我们可以很轻易地归出以下四个——1.孩童相对于成人,缺少暴力上的反抗能力;2.相对于成人,孩童的心智尚未成熟,因此更容易被影响乃至于操纵;3.孩童的性特征(对于非性变态而言)并没有成人明显;4.孩童的设防心理较成人薄弱。在完成这些简单的归纳后,让我们回到弗洛伊德对于面对性对象时产生性兴奋的阐述:“关于性变态与精神神经症的分析表明,性兴奋不仅源于所谓的性部位,而且源自身体的所有器官。这样我们就有了力比多的量化概念,将心理表征(mental representation)称为“自我力比多”,它的产生、增强或减少、分配与转移,无疑有助于我们对所观察到的性心理现象的理解......当它从对象撤回之后,便进入了一种特定紧张的悬浮状态,最后又返回自我(ego),再次成为自我力比多。与对象力比多相对应,我们亦可称自我力比多为“自恋”力比多。”所谓力比多,就是根植于心理的快感来源,它可以被视作一种生命的本能。恋童者的性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这一力比多的满足过程,依照这种思路,对于性对象的喜好也能帮助我们理解其自我,进而初步探求出恋童者本身的特质,不过在进行这一步之前,我们还需要对其力比多的特质进行讨论。

炼铜罪恶

弗洛伊德其实业已给出了三种不同的基本力比多类型——性欲型(erotic)、自恋型(narcissistic)和强迫型(obsessional)。分别从属于本我、自我、超我这三个部分,具体的人往往在现实中表现出两种乃至多种的混合。强迫型的力比多类型害怕失去良心而非爱,对内在的一切更加依赖,因此他们“发展成了高度自我依恋”的人,这一类力比多类型之人通常难以发展出亲密关系,不愿意强制他人,因此其纯粹类型不适用于恋童者的分析,恋童者往往表现为性欲型和自恋型这两类或其不同程度的混合。

所谓性欲型力比多,是力比多中最为普遍的类型:“性欲型特征很明显。属于这种类型的人其主要兴趣力比多的大部分一一在于爱,对他们来讲爱比被爱更重要。他们最怕失去爱,因此对他们所爱的人有特殊依恋。”而自恋型力比多,则属于在自我和超我之间没有紧张关系,不会对超我进行假设,停留在自我之内。他们的主要兴趣在于自我保护,独立且不受威胁,充斥着进攻性,并随时准备付诸于行动,在性生活中对爱的偏好明显大于被爱。

现在,我们可以结合开始对孩童的分析,得出一个初步的对于恋童者的分析,他们必然至少满足孩童特征其中一种的对应面,而这种对应面结合力比多类型,就能帮助我们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其动机。结合孩童特征,我们可以得出具体的四种对应面分别是:1.满足施暴和彻底的肉体控制欲望之人;2.为满足精神改造及操纵欲望之人;3.弥补自身性征(对于非性变态而言)不足问题之人;4.无法克服成人间的提防心态,无法获得成人间充分信任之人。其中1与2表现出了明显的自恋型力比多的特质,而3与4则偏向于性欲型力比多。也就是说,对于自恋型力比多的人而言,他们在现实中也许并不缺乏认同及信任(弗洛伊德认为自恋型力比多往往是有领导力的人),但是他们的自恋型特质使得攻击性和控制欲失去了边界,在成人身上如果他们无法满足其控制欲望,就有可能将目光转向儿童。而对于性欲型力比多而言,他们或者是因为第三点,即自身性征或能力不足,进而为了满足自己与成人发生关系时无法满足的性欲(性欲的满足是双向的,缺乏对象的认同是难以真正满足欲望的);或者是在现实中无法与正常的成人性对象达成信任与交流,因此转向了孩童。

这些分析都针对纯粹的理想类型,在实际情况中往往是性欲型和自恋型的混合,比如以下的一种情形:一些恋童者往往会给性对象起一些上位者的昵称(比如母亲或父亲的身份),这时,恋童者的内心就表现出了软弱,他们渴望一种保护,这种称呼代表着他渴望得到的关注和保护,这些在现实中是缺位的,他们在现实中往往表现出强势来掩盖内心的缺失,但是这种强势反而会导致更多的缺失。在这之后,他又会通过对一种上位称呼的否定,来满足自己的征服欲,成为了一种循环增强的变态自我(ego),也就是说,这类人潜意识中向往着自恋型力比多,但却又在现实中表现着性欲型力比多,这种现实的落差和自身的软弱,使得他们的实现最终转向了孩童。

拉康再凝视一下

需要注意的是,恋童尽管被弗洛伊德定义为一种性变态,但是目前对于其属于性变态还是性取向的争论仍未平息,在2013年前,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第四版《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其定义为对儿童的“病理性性偏好”。也就是性变态。但是,2013 年推行的第五版《精神疾病诊断及统计手册》(DSM)又将“倾向”与儿童发生性行为者,和“实际”发生性行为者做出了区分,前者并非病态,只有后者属于病理性偏好。也就是说,未发生实际恋童行为的人,恋童的偏好只属于性取向,这一新的标准随后便引发了抗议,美国精神病协会迫于压力,于该 11 月将未实际发生性行为的恋童者的性取向,改为了“性兴趣”(sexual interest)。而对于国内对于恋童者的定义,可以参考《中国性科学百科全书》,该书将恋童者(恋童癖)定义为:“成年人长期并且多次以儿童或性发育尚未成熟的少年为对象,靠猥亵甚至奸淫他们来获得性兴奋和性满足,对成年异性则相对或完全缺乏性兴趣的病症,属于性偏好障碍的一种。”也就是说,中国并没有将未付诸实施的恋童偏好定义在内,且这种定义没有将既对成年人有正常性兴趣,也对孩童有性兴趣的那部分人包括进来。无论如何,我们的确没有理由对所有表露出这种倾向的人都进行有罪推定,但我们也需要在不危害人的正常权利的情形下对孩童进行最有力的保护,国内现有的法律显然亟待完善,鲍某人早年的一篇文章其实不无讽刺地说明了这点。


在上篇部分,我们仅仅停留在对恋童者的特质进行一种弗洛伊德理论视阈下的分析,旨在为理解这一行为提供一种切入点。至于这种行为的合理性(与否)的讨论,以及进一步的人身控制和权利关系问题分析,将会在下篇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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