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内地高校学生打破沉默的成本及最近相关事件,首先需要做一个分类和梳理
第一类是事件已经发生多年、有近似性侵甚至有可能的犯罪事实、由当事人本人或相关亲友回溯性质的权利申诉及事件曝光,如陈小武与沈阳事件。对于这一类打破沉默(可以想象的是,如果更多人打破沉默,一定会有更多事件涌现),在当下中国,可以说是一类成本相对最小、并有可能相当有成效的权利申诉和事后惩处的努力。在这一有限的、事件为主的议题框架内,它们能够有效地联合大部分旁观者且他们会(几乎)没有争议天然地会认同申诉者的议题。
更重要的是,这一权利诉求不仅与中国民间的普遍无争议的道德诉求吻合、而不像民主自由这些在现下的民间也有反对意见,它也属于中国党政一体的官方表面推崇的道德价值且实际包容的权利诉求之一。所以,在这类申诉事件被发起时,官方的态度与对舆论的最初控制只能是暧昧的,相较其他申诉事件或权利运动,这就留下了少许空间。
另外,这一空间除了是议题给予的,也是事发空间限定的。高校这一机构,虽然无疑在中国也属于一种类党政机构,但不可否认它仍有一片自留地可以腾挪,不同高校则腾挪的空间和意愿不同。同时它也不是纯社会机构,没有直接面对社会大众,对官方来说还是可控的,是一个缓冲地带。这就是为什么类似红黄蓝事件明显官方的打压与对舆论的限制更为严厉,因为在后一个事件中,激起的舆论与参与人群是纯社会大众,并没有一个限制的缓冲带,所以对官方来说威胁更大。从北大辅导员约谈学生的言论中也可以看到这一担心,“万一吸引了社会人士前来怎么办”。
虽说如此,这类打破沉默并不是说没有成本和危险,最近的事件曝光人都是已经在国外定居或拿到tenure的学者,也体现出如果以前或在国内举报人可能会担心受到压力或报复,《新京报》前日对沈阳采访,对方说“当然考虑用法律手段告诽谤!问题是发帖这几个人都在外国,你说怎么办?”,这也很能说明些问题。
不过对于这一类事件,即便有一定空间,我也不认为这个权利运动空间可以拓展,甚至很难拓展到制度建设的层面,或者说以类党政机构实际制度运作的情况,甚至不必要以此为目标。在现在的环境,类似这样的事件,个案对个体正义或群体正义的践行,带来的效果和震慑比明文规定会更好。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像是惯例法与成文法的区别。
第二类,是武汉理工研究生与西交大博士受导师压迫或疑似虐待自杀的事件,自杀对于这类事件来说是特例,但压迫研究生这种事件在当下应该在普遍发生。对于这类事件的民间申诉及其个体或群体的正义实践,我持悲观态度。
一方面,因为没有明显的、近乎犯罪的侵害事实,高校一般会倾向于包庇及大事化小的处理方式,同时在民间也难以集结足够多的关注者和愿意参与维权的同情者,能够给予的舆论及集体行动的压力更少。另一方面,这也是与现有的研究生导师制度有关,这种虐待和自杀的回应可能是特例,但对研究生体力劳动的无偿征用或其他利用则是普遍的。导师对于门下研究生的使用权力过大,如何对待研究生只靠自律,在学生受到压力时投诉无门,除了自己退学或隐忍也没有很好的解决方式,更换导师在同一院系内也很难做到。且即便学校或学院内部接受并愿意认真对待某位学生的投诉,对这种泛压迫行为也没有一个合适的处理或惩罚方式,完全是一个制度空白区域。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长远的期待和努力应该是建立尽量明细的导师行为制约制度。但导师--学生权力关系也不是一个明文制度就可以规范起来的,我不认为可以预见的将来这种规范及其实际实践在中国高校内可以普遍建立起来。
另一种形式的梳理,则是类似@夕岸 在我引申原帖的评论中所说,这次的几件事很巧合地落在北大这种老牌精英学校与武汉理工这种普通工科类院校的区分。关注程度、校友网络与校内学生行动的空间不同,对事件的发展及乐观程度会有明显的影响。 这是不能忽略的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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