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法律顾问团就海南因疫情被困游客的费用支出意见:因疫情隔离的所有费用应由政府承担
因疫情隔离的所有费用应由政府承担
新冠法律顾问团就海南因疫情被困游客的费用支出意见
“新冠肺炎索赔法律顾问团”(以下简称“新冠法律顾问团”)愿为疫情期间的所有受害人和家属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协助维护疫情受害者的合法权利。
我们法律顾问团注意到海南三亚因疫情封城,导致八万游客被困,这些游客不仅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免费生活保障,反而被酒店、航空公司等服务行业“趁火打劫”。如成都一家庭13人被滞留三亚高档酒店后,住一晚万元,吃一餐七千元,若按照政府必须至少滞留酒店7天的规定,将耗18万余元。从三亚出去的机票也快速上涨,从三亚上海的机票最高涨到一万多。
我们认为这些被强制隔离的游客所有支出都应由当地政府承担,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一、一刀切的强制隔离所有海南游客是非法隔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由此可见,所隔离的对象仅限于特定场所或特定场所的特定区域的人员,而全城封锁或对所有人设置隔离期。
二、隔离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政府承担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由此可知,政府有责任对被隔离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生活保障,为他们提供住所和生活必须品,在政府渎职无法提供的情况下,被隔离人员所有自费都应由政府补偿。
鉴于目前被隔离游客的费用完全自费,我们建议:
1、 当地政府主动统计各游客因隔离而产生的费用,限期给予补偿。
2、 游客收集整理出自己每日开支清单及票据,若政府没有补偿的意愿,在隔离期结束回家后可通过行政诉讼方式维权(可通过远程邮寄起诉书的方式在法院立案)。
3、 若因政府的强制隔离措施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也可以向政府索赔。
若游客在维权过程中有任何法律疑问,可致信新冠法律顾问团秘书长罗胜春女士的电子邮箱luoshengchungongyi@gmail.com,我们律师团成员会免费提供法律意见供参考。若在起诉书、投诉信等法律文书中遇到困难,我们新冠法律顾问团也可以免费代笔。
最后祝愿每位被困游客能够有尊严的安全回家!
新冠法律顾问团
顾问团秘书长罗胜春女士的电子邮箱:luoshengchungongyi@gmail.com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