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见开放二胎,不见政策跟进:一纸证明卡死孕妇和流动儿童【生育权无保障,母亲节不快乐02】
原文发布于2018年5月16日,尖椒部落原创首发。
“拿到计生证明的那一刻,简直一把辛酸一把泪,跑了多少地方,看过多少帖子,终于得到你了,明天一早约了医生建卡,做产检,就是等这张纸,拖了好久…”
“是这样啦,之前还能先自费后报销,现在必须证件齐了才能报销。我同事去年在恒生产检就是,元旦之后改政策,可怜自费了。”
“我因为这个计生证明没有办好,13周才去医院建卡,都东奔西走腿都跑断了。”
看到各位妈妈在交流论坛里分享起各自建卡办计生证明的经过,小朱再次回忆起了自己两年多前的经历。
医院:没有计生证明不收治
2016年初,小朱怀孕10周左右的一个晚上,突然觉得不舒服,于是在家人陪同下赶往一家公立医院。医院要求小朱出示计生证明,才同意收治。
“当时我们着急坏了,我们的计生证明还没有拿到,当时急坏了,生怕宝宝有什么问题,但是公立医院没见到计生证明,根本不理我们,无奈之下,我们只得去了附近的私立医院,以急诊的方式做了检查。”说起那个夜晚小朱至今还感到后怕。
在深圳,职工进行各项产检需要建立产检档案(又称建卡),而建卡必须要先开计生证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刷卡记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结算。
职工刷卡记账时,还需向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社会保障卡
(三)医院诊断妊娠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产前检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本来生育保险是为女职工生育服务的,现在却因为计生证明成了障碍,希望以后可以取消使用生育保险需要办理计生证明的规定。”小朱说。
然而,希望很美好,现实却很残酷。就在母亲节的前两天,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新版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深卫计规〔2018〕3号),其中再次明确“办理生育保险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在这一政策要求面前,妈妈们在母亲节这天怕是快乐不起来。
单位:领导找谈话,超生辞退
很多流动妈妈因为无法办理计生证明。只得放弃享受生育保险,自费将孩子生下,然而等待她们的却是丢掉工作的风险。
小月最近两年一直在焦虑的等待,等待着那个决定她和丈夫命运的结果到来......
两年前的那个夏天,家里二宝出生了,短暂的欣喜过后,也意味着从此走上了为二宝争取“合法身份”的漫漫长路......
小月与丈夫是再婚,丈夫与前妻生有两个小孩,都归女方抚养。2015年底,小月与丈夫怀上二宝,与此同时,广东省颁布新的计生条例,但并未对再婚家庭做出明确规定。
小月一家就开始为二宝能否被认定为政策内生育而担忧。虽然二宝出生在全面二胎政策出之后,但是考虑到丈夫在广州一家国有部门工作,一旦被认定为超生,丈夫可能面临被辞退风险。
“当时我曾多次向广州卫计委询问我家情况是否属于超生,得到的回复是“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但是这一等,等来的却是宝爸单位领导的谈话。我们被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小月二宝于2016年7月出生,直到那年9月29日,广东省计生条例才出台有关再婚家庭的细则,其中一条这样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于是计生部门根据这一规定,判定小月的二宝为超生。
对此结果,小月和丈夫并不认可。 “首先,以孩子出生后出台的新条例对我之前的生育行为下结论认定为超生,这本来就是有问题的。其次,我妻子怀孕的时候咨询过卫计委官方网站,那时候也没有人说我们不能生二胎。”
“宝爸在原来单位的压力越来越大,因为被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宝爸同事去年的奖金被取消,各种机会也被排除,宝爸担心这些事情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精神压力越来越大。”
2016年12月,在纠结了整整一年以后, 小月和丈夫被迫提起了诉讼。
“最初的想法是确认我家二宝符合政策,但是这一年过来,我们查找了很多材料。我们发现也许我们真正要解决的是让广州地方落实国家的政策,还要解决已经松动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工作权的捆绑问题。这一切事关政策调整,我们个人的争取根本没法实现。果然,就在一个多月前,我们败诉了。我们的孩子依然是灰色身份。”小月两年来为了二宝的事情,整夜难眠。
与小月相比,小敏的运气看起来要好一些。
小敏在浙江工作已经快七年了。2015年她家二宝出生,当时小敏虽然不符合单独二孩政策,但也没有太过担心,她只是担心可能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根据上级的要求,我们厂会定期进行员工计生状况统计,二宝出生后我被认定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厂里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当时二宝才不到六个月。我和老公收入都不高,家里还有孩子,突然失业压力会很大的。”
小敏提出异议,并提出劳动仲裁,幸运的是,小敏最终胜利了,仲裁认定单位开除她并不符合法律。 也许小月无法理解,为什么公共部门工作的丈夫,此时竟然会变得如此弱势。
事实上,小月和小敏是在经历一场政策变迁: 2015年10月底,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全会公报宣布启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2016年1月1日,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
但是中央全面开放二孩,地方计生政策与就业的捆绑并没有解除。很多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依然将计生与就业挂钩,如果她们的孩子被认定为是“超生”,那么她们很有可能被开除。
“对违规超生者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精神,与国际劳动标准的男女平等精神不符。”王全兴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虽然也有专家提出,要对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企业对其超生职工给予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规定,适时作出修改。但地方反馈却没那么及时,甚至对这一建议提出异议。
而在现实操作中,关于公务人员的规定更加严格,如2016年9月29日最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017年11月深圳市发布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虽然对计生证明做了很多改革,但其中规定,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仍然需要提供计生证明。 处于中央鼓励生育与地方隐晦态度之间的二胎父母们则处于脱节的政策中间地带,无法享受基本的生育权,甚至会因此失去工作。
学校:拒绝入学申请
就算冒着失去工作的风险,生下孩子,再含辛茹苦养大,“计生”噩梦依然还在继续,因为很快孩子要上学了,计生证明又变成一道跨不过去的坎。
阿红的老家是四川,阿红一家人住在浙江慈溪。为了家里老二的能在慈溪入学,阿红和老公不知跑了多少次,但最终还是败给了一张计生证明,没能够将二娃留在身边读书。
和很多妈妈的故事一样,阿红的故事也要回到二胎刚刚放开的2016年。 那一年,二娃该上小学了,阿红早早做起了准备。 “我们家老二虽然在政策放开前出生的,但是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我觉得应该没有问题了,况且国家现在放开了二胎。”阿红至今仍然保留着二娃的社会抚养费缴纳完结证明。
然而事情并没有按照阿红的设想发展,多次沟通未果后,2016年6月1日学校还是以不符合《2016年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资格联合审定流程》拒绝了二娃的入学请求。
阿红和丈夫在浙江慈溪待了数年,两个孩子都是在浙江出生长大,慈溪早已是第二个家,如今孩子无法入学,意味着夫妻俩得把六岁的孩子送回好几年都不回一次的老家。
阿红夫妻俩无法忍受亲子分离,决定为了孩子争取一下,于是他们将教育局告上了法庭,希望能有改变。 然而在开学前夕,阿红夫妇还是收到了法院的判决:败诉。
距离阿红的遭遇已经快过去两年了,宁波市流动儿童入学政策仍然没有改变,计生证明仍是基本条件之一。 计生证明对流动儿童入学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我们尝试对长三角、珠三角等流动儿童集中的城市流动儿童入学模式进行梳理,发现流动儿童入学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积分入学和居住证+准入条件两种主要入学模式。
所谓积分入学,指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外来流动人员入户、子女入读公校,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积分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等三部分组成。目前实施积分入学的主要城市有:深圳、广州、东莞、温州、苏州、佛山、惠州、厦门、宁波。 在积分入学模式中,只有惠州在2016年取消了计划生育积分项,但是,广州、深圳、东莞、温州、苏州、佛山、厦门等地仍然保留计划生育状况的积分项。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积分入学模式虽然最终以积分决定是否可以入学,但各个城市都设定了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比如深圳先根据户籍状况、社保缴纳情况、房产拥有状况等条件将申请人分为六类再分类积分入学。
宁波市则必须满足父母居住证满一年、父母社保连续满一年、户籍地无监护证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四项条件方能参加积分。
第二种入学模式是居住证+准入条件。具体是指以居住证为基本条件同时需要满足住所证明、务工证明、社保证明、计生证明等相关条件,满足者可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不满足者无法就读。
2016年阿红所在的慈溪市就属于属于居住证+准入条件模式,其中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就是准入条件之一。 2017年起,宁波市将居住证+准入条件调整为积分入学模式,其中计划生育积分为100分,但是作为宁波市下辖的慈溪市仍然实行准入制。
目前实施居住证+准入条件的几个主要城市及条件如下:
通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虽然从2016年1月1日全面放开二胎已经两年多,无论流入地城市采用“居住证+准入条件”模式还是“积分入学”模式,绝大部分城市流动儿童入学仍然需要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时间回到2016年1月1日,除了全面放开二胎,另一项和流动儿童入学相关的政策也值得我们关注: 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虽然政策规定流动儿童依法享有义务教育,然而,两年多过去了,《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落实仍面临诸多挑战,流动儿童距离在居住地持居住证,免费享受义务教育的愿望依然遥遥无期……
当生育与医疗、就业、教育等社会福利和权益挂钩,而生育政策又在不断变化中,只要某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人们便会面临基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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