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學】集體土地權利類型
(太初庚子七月廿四;藏歷鐵鼠七月廿四;希吉來歷一四四二正月廿三)
相較國有土地之上所負載的國家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附著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房屋所有權,集體土地所能承載的權利類型,就不那麼引人關注了。昨日所處理的,便是一則林地案件。藉此機會,我才稍微了解了一下集體土地上的諸多權利類型。
首先,在所有權方面,與全民所有制暨國家土地所有權制類似,集體土地同樣是以一抽象主體來充當權利主體。根據土地性質不同,集體所有的可分為一般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特殊的集體林地所有權、集體草原所有權等。
國家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 集體林地所有權—— 集體草原所有權——
其次,在應留份方面,集體土地有其特殊類型。在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林地所有權之上,中國法根據現實狀況,為相應人口劃定了宅基地使用權和自留山使用權。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和自留山之上的作物,使用權人基於其所保留的宅基地和自留山,可以認為享有完全的私產權利。
國家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 集體林地所有權——自留山使用權(森林、林木) 集體草原所有權——
再次,在權利的可交易性上,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基於各類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的集體所有的之上的相應承包經營權(登記時可稱使用權)可以流轉。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為集體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為集體林地經營權,集體草原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為集體草原經營權。
國有土地所有權——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 ——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土地經營權 集體林地所有權——自留山使用權(森林、林木)(林木所有權和林木使用權) ——集體林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森林、林地經營者) 集體草原所有權—— ——集體草原承包經營權——集體草原經營權(草原承包經營者)
最後,在登記時,承包經營權可以稱作使用權,而可核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等。須注意的是,林木之上,權利類型有二,一是林木所有權,一是林木使用權。
(庚子乙酉丁巳。諸行無常、諸漏皆苦、諸法無我、涅槃寂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