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5 高校教授性侵女学生,他得到的不止是性
野兽 KY 陈寿文 昨天
野兽按:公号昨天推送的文章《女性为何很难只属于自己|制度化的母性》关注了“母亲”议题,今天我们继续关注当代女性的境遇。分享一篇2018年1月20日KY推送的文章,关注“性侵”背后的权力议题。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与临床工作者指出,实质上,性侵犯是源于施暴者对于控制和支配的渴望。通过性暴力将受害者变为权力的客体,从而使施暴者的权力得以施展(Blay, 2017; Yonack, 2017)。福柯这样定义权力:权力的高低就是一个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不受对方的抗拒的影响,向对方贯彻实施自身的意志。显然,教授们在强迫学生的过程中获得的权力快感,是其它自主自愿的性关系中无法获得的。
尤其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或年龄相差过大,即为双方权势不对等,年长者凭恃其辈分、金钱、社会地位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懵懂、涉世未深、对爱情的憧憬、对长辈的信任,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就是权势性侵的一种。
权势性侵的受害者,比一般性侵更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症候群:觉得自己爱上了对方。因为这种权力关系导致的侵害常常是不止一次的,是长期的,并且由于双方之间权力不对等的关系,受害者难以拒绝和逃脱这种关系。所以他们可能会认知失调告诉自己“我一定是因为爱Ta,才愿意和Ta发生关系的”。
权势者常常是上司、老师、救助者的角色,这会对受害者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他们很难清晰地认识与这些角色间的边界,对“伤害”与“爱”之间的关系感到疑惑(尤其是对未成年受害者来说)。他们长大后更难处理好亲密关系,因为他们往往分不清喜欢和厌恶、欲望和伤害、爱和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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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授性侵女学生,他得到的不止是性|美国大学为何严禁师生恋?
原创 KY KnowYourself 2018-01-20
近日,国内相继爆出多名高校教授性侵学生的丑闻。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陈小武性侵学生起,对外经贸大学、南昌大学都有学生站出来指控教授。目前陈小武已被撤职。
后台有粉丝来留言问:“为什么德高望重的教授,会对学生做出这样的行为?他们不可以用其它方式获取性满足么?”
我们今天要谈的话题,除了可以回答上面这个问题,也可以用来回答“为什么心理咨询师不能和患者谈恋爱,如果患者是自愿的呢?”
以及,我在纽约上学时曾问过老师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学校要严禁老师跟班上的学生谈恋爱?师生恋不是很浪漫么?”
因为今天我们要谈的话题,是“性与权力”。
人与人关系中交换的两个维度
要理解这些教授为何偏要从学生身上获取性,首先要从人际关系中互动的两个维度说起。
每一段人和人之间的关系,都存在互动。你和朋友一起吃饭,你和同事一起工作,你和商贩发生买卖。吃饭、工作、买卖,这些就是人际互动的“内容”。但互动中,除了内容,存在着同样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另外一个维度,即互动发生的“过程”。
心理咨询师们,就被训练不仅要关注自己和来访者互动中谈论的内容,更要观察互动的过程,比如来访在什么时候开始迟到,会小心翼翼地提出请求还是咄咄逼人地提出请求,等等。互动的过程往往比互动的内容更不容易被自身监控和伪装,从而更容易揭露出人的内心来。
互动发生的过程,有双方自愿的,也有一方不自愿的。在上文北航教授性骚扰女学生的案例中,他不但获得了互动的内容,即性本身,同时也获得了互动过程带来的快感,即权力(Henriques, 2017)。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与临床工作者指出,实质上,性侵犯是源于施暴者对于控制和支配的渴望。通过性暴力将受害者变为权力的客体,从而使施暴者的权力得以施展(Blay, 2017; Yonack, 2017)。福柯这样定义权力:权力的高低就是一个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不受对方的抗拒的影响,向对方贯彻实施自身的意志。显然,教授们在强迫学生的过程中获得的权力快感,是其它自主自愿的性关系中无法获得的。
曾经的一位来访者(为保护隐私,具体情节为虚构)有强烈的强暴幻想。Ta在互联网上参与了一个专门描写强暴幻想的论坛,事后又为此感到反复的自责和羞耻。强暴幻想中的快感,来自于“打破了她们原本端庄、清纯、不可侵犯的样子,感受到她们的无力反抗”。我问ta,你会认为ta的抵抗是一种害羞的享受表现么?ta说不,那是一种真实的抗拒甚至厌恶。当然,ta幻想中的快乐也正是来自“自身有权力不顾对方的抗拒贯彻意志”。
幻想无罪,幻想和行动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个社会中的确流传着一整套孕育强暴文化的不实的话语。比如,当她说不要不要,其实只是害羞。比如因为享受性的女人都是荡妇,所以拒绝性只是好女人的正常表现而已。再比如,通过征服阴道你可以征服一个女人的心,虽然一开始她们是抗拒的、但接着就会享受起来。
我没有做过调查,不了解有多少男性真的相信这一套话语是“符合现实”的。但一定有一些男性心知肚明这并非事实,却不妨碍这套话语的继续流传。而它正成了强暴文化的温床。
权势性侵:当权力介入,自愿还存在么?
台湾以“权势性侵”去定义那些发生在权力不对等的关系中的“性”(郭晉吾,2017),这包括利用权力使自己在“性”上获益,比如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性骚扰对方等。台湾专栏主编Audrey Ko称之为:“以权力狩猎,交换自己性征服的战绩。”
这种权力不对等,不一定是“政治/经济权力”,而指代的是更为“广泛”的权力,包括了任何在家庭关系、职场位置、师生关系、年龄差距、不同性别、性知识的丰富程度、社会地位等双方的差异中,所存在的一种权力不平衡,甚至是社会对贞操的要求也在人为制造着一种权力差距(比如发生关系后的女性被认为是低人一等的)。
精神分析师Yonack(2017)指出,当弱势一方有所求,无论是工作、还是好成绩、晋升/演出的机会等等,能够(帮助)实现这些需求的另一方便拥有了“权力”。
由此可见,在上下级之间;在教授与学生之间;在咨询师/医师与来访/患者之间,都存在这种权力差异。拥有权力的一方,比如上级、教授、咨询师、医师,对于另一方,下级、学生、来访、患者,所施行的性侵犯便是一种“权势性侵”。
耶鲁大学严禁老师与自己直接授课及督导的学生发生性关系,老师不可以督导任何发生过性关系的学生。老师禁止与任何本科生发生性关系。老师如有违反将受到直接处分。在加州,咨询师与来访者,或者结束治疗2年内的来访者,发生性关系,都属于性犯罪,咨询师执照会被吊销。在台湾,利用亲属、监护、教育、救济、医疗、公务、业务等关系获得性交机会,会被判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类似的规定在欧美和港澳台地区还有很多。
学生可以主动自愿地爱上授课老师么?很多研究者认为,当权力介入,人们的知情同意就会丧失百分百的自主性。你究竟是爱上了对方,还是受到了权力的诱惑、威胁?很多时候可能自己都不会明白。而很多人在脱离了权力关系后,会为当初的投入感到后悔。为了避免这种可能的损伤,这些国家、地区、校方才会严禁任何可能存在的“用权力换取性利益”的事件。
当然,权力的角力也会从下向上发生。如果处在恋爱关系中的师生发生感情纠葛,处在劣势的学生有可能诬告老师,进行情感上的报复。对于违反规定的师生,惩罚的对象是教师,而不是学生,通常会被解雇或开除。
被入侵的不止是身体:自我也随之变得模糊、破碎
Finkelhor 与Browne (1986)提出了性侵害创伤可能给受害者留下的4种负面心理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长期的、深远的。
1. 创伤化的性体验:受害者对于性的感受和态度,在被性侵犯的过程中混乱了。Ta可能对性产生混乱、困惑、愧疚以及羞耻感。
2. 自我污名化:社会对于受害者存在一种“完美受害者”假想。一旦受害者不符合这种假想,就会被认为是自愿的,自找的。比如,当受害者在过程中存在生理“快感”;或者穿着性感;或者主动单独相处(比如约会性侵);或者受害者的确与施暴者之间存在亲密关系(比如婚内性侵),Ta在人们心中绝对的“受害者”的身份就会被质疑、被挑战。
而当受害者接收到他们“坏、不洁、丢脸、自找”的信息,就会影响到他们自我的身份认同感。Porter等人(1982)提出“损坏物症候群”这一概念,受害者认为身体上的伤害无可逆转,自己就像一个残缺了的物品,伴随着恐惧、低自尊、压抑的愤怒、失去信任的能力、无法自主等反应。
3. 背叛:受害者发现他们所仰仗的人不可信,无法保护他们甚至给他们带来伤害。这种打击对于受害者的信任感和安全感来说是致命的。
4. 无力感:感到自身的虚弱是很多受害者持续多年、无法摆脱的感受。
而比起一般的性侵,权势性侵还有一些特殊的后果:
权势性侵的受害者,比一般性侵更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症候群:觉得自己爱上了对方。因为这种权力关系导致的侵害常常是不止一次的,是长期的,并且由于双方之间权力不对等的关系,受害者难以拒绝和逃脱这种关系。所以他们可能会认知失调告诉自己“我一定是因为爱Ta,才愿意和Ta发生关系的”。
权势者常常是上司、老师、救助者的角色,这会对受害者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他们很难清晰地认识与这些角色间的边界,对“伤害”与“爱”之间的关系感到疑惑(尤其是对未成年受害者来说)。他们长大后更难处理好亲密关系,因为他们往往分不清喜欢和厌恶、欲望和伤害、爱和恨。
对于没有经历过的人来说,这段描述可能显得遥远而晦涩。我的一位经历过被老师性侵犯的来访曾经告诉我,因为“诱捕”的行为看起来那么像是“友好”,以至于后来对于异性的友好感知混乱。但又不仅仅是警惕,她自身和更有权力的年长男性之间的边界,似乎也变得更模糊了——她的“友好”,有时在他人眼中看起来也像是“诱惑”了。
此外,在亲密关系中,她总是在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渴望时产生厌恶,在对方不渴望自己时产生信任与爱慕——这当然是有问题的,亲密关系中渴望是重要的部分。但她说,这些反应仿佛被记录在了她的身体里,比她的理性更有力量。也就是说,她并没有力量决定自己是厌恶还是喜爱一个人,哪怕是不同时间里的同一个人。
而权势性侵,还有一些它特有的负面后果。权势性侵的受害者更难发声,因为他们往往被威胁。权势性侵,尤其是长期的权势性侵往往十分复杂。人们很难真正理解在权力关系不平等下,通过各种手段达成的性侵,也很难关注到受害者的无力,权势性侵的受害人往往会面临外界的“责问”:“你为什么不说不?你有拼命反抗吗?为什么发生了一次之后你们还保持原来的关系?”
这样的责问,对于那些长期性侵的受害者来说,是致命沉重的。
怎么办?她们怎么办 我们又该怎么办
研究性虐待的美国学者Judith Herman在《创伤与修复》一书中提出了五个创伤修复步骤。
a. 安定:找到一个安全的环境,你在其中感到安心、不再担惊受怕,同时这个环境可以帮助你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b. 诉说:向你信任的朋友或治疗师诉说(或书写)自己的创伤,尝试在面对创伤的过程中接纳自己,理解创伤的发生不是自己的错,而创伤是可以被修复的。这个过程中建议有专业人士的陪同(比如心理咨询师、社工等),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c. 转变:从诉说创伤的过程中转变自己对于创伤的回忆方式,把讲述方式转变为“自己克服了这么多”,感受自己在修复过程中的力量。
d. 建立:重新建立自己对不同关系的信任感,尝试一点点重新找回安全感。
e. 和解:尝试和自己,也和过去的创伤和解,尝试不将创伤当做自己身份认同最重要的一部分。再次找到自己的使命感与意义感。
写在这里的短短五个步骤,可能是他们(包括男女及各种性别的受害者)大半生的时间。对于我们这个社会来说,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给所有不幸受害的人,创造出一个允许发声的环境。设想一下,假如你不幸有过这样的遭遇,你敢不敢站出来说,我是幸存者。你会不会担心自己因此受到评价、误解、甚至污蔑?你怕不怕你的伴侣、恋人因此觉得你的“价值”下降?你担不担心你的父母家人因此感到羞辱和丢脸?
假如这些问题,你的答案都是怕、会担心,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人,为他们做得还不够。世界是很不公平的,在那些曾经遭受过性侵犯的人群中,她们再次受害的概率,要远大于从未受害过的人群第一次受害的概率。这就是“再受害”。你就是你所在的社会,你的社会让受害者持续受到伤害,让受害者持续为不幸的经历付出代价,这是你不应该允许的。
让我们首先代替她们发声,告诉社会错的是那些侵犯别人的人,错的是他们对权力的滥用,是他们对他人的不尊重。也让我们发声,告诉受害者们他们很不幸,他们也很顽强,我们尊重她们与创伤的抗争。沉默即共谋,不要做一个沉默的大多数,不要成为默许恶的共谋。
请各位随手转发,发出你的呼吁。
以上,It’s never too late to voice out.
References:
Browne, A., & Finkelhor, D. (1986). Impactof child sexual abuse: a review of the research. Psychologicalbulletin, 99(1), 66.
Blay, Z. (2017). Sexual harassment isn’t aboutsex, it’s about power. The Huffington Post.
Henriques, G. (2017). Why sexual aggression isabout both sex and power. Psychology Today.
Herman, J. (1997) . Trauma and recovery:the aftermath of violence - from domestic abuse to political terror. New York:Basic Books.
Porter, F. S., Blick, L. C., & Sgroi, S. M.(1982). Treatment of the sexually abused child. Handbook of clinicalintervention in child sexual abuse, 109-145.
Yonack, L., (2017). Sexual assault is about power. Psychology Today.
Ko, A. (2017). 性別觀察:權勢性侵,別用“我愛你”強暴我. Womany
郭晉吾(2017). 為什麼職場遇到性侵,總是受害者離開?性侵的重點不是性,是權力!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2017). 揭開權勢性交的黑幕.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
揭开权势性交的黑幕
女作家轻生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励馨基金会今天(2017年5月12日)举行「揭开权势性交的黑幕」记者会,直接指出「权势性交不等于合意性交」、「权势性交等于性侵害」,励馨呼吁社会提升权势性交的防治意识,正视权势性交的严重性,加强利用权势性交罪之法律适用性,并破除性侵污名与迷思,给予性侵受害者支持与友善的环境。
最近一连串的性侵疑云,从《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作者疑被老师诱姦、以及台中师生恋女学生疑刺胸自残,桃园市产业总工会爆发疑似集体性侵、皆引起社会哗然,可悲的是,目前在台湾社会即使揭发了,似乎也未必能让老师或拥有长字辈的加害人,受到应有的司法制裁。若受害者未满16岁,尚可用刑法227条提起告诉,但若已满16岁、到达法定性自主年龄,常常就会被认定为当事者自主与相对人发生性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双方合意性行为」,受害者在法庭上很难找回公平正义,甚至还可能被相对人的配偶控告通姦,因而更不敢揭露。
励馨基金会执行长纪惠容表示,订立权势性交罪的意义在于,一些加害者利用自己的年长、职权、照顾身分等让受害者与其发生性行为,且因为双方具有权势关系,其意愿系受权势关系之压迫,让受害者无法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为,其实属于妨害性自主的范畴。而可能的权势性交型态包括:亲属间长辈与晚辈、照顾者与被照顾者、老师与学生、年龄差距过大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上司与下属、业务与客户等。
但是,刑法228条所载明的权势性交罪却没有被善加利用,根据法务部的统计,104年法院裁判性侵害案件,确定移送检察机关执行有罪人数1,779人,但在此数据中,却只将利用权势性交罪归类为其他,而没有单独统计,可见其有罪判决的数量是偏低的。另外,根据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现隶属卫福部)委託台湾警察学术研究学会做的<性侵害问题之调查研究>,1999至2010年性侵害犯罪方式分布显示,对未成年的权势性交案件每年平均仅有54件,不禁让人怀疑其中隐藏的庞大黑数。
会中,专精于家事案件的律师赖芳玉表示,刑法228条早已订有利用权势性交罪,条文中规定十个身份和三个关系,包括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猥亵行为,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补教界刚好介于刑法227和228之间,因此,有定罪上的困境;另外,这些身份和关系都有依附和监督成分,以及明显上对下的权力关系或伦理关係,让人难以说出口,因此就会带来黑数,这是权势性交的现实困境。
励馨花莲分事务所性倡专员周雅淳也以性侵复原者的身分,分享她被男友性侵的经验,她说自己快满十八岁的时候,跟当时的男朋友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交往四个月后分手,然后再过半年后,她才意识到,那个第一次,不是糟糕的性,而是男友就是强暴了她。她说自己不是一个完美的性侵受害者,意思是强暴她的人当时身份是她的男友;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她的抵抗在外人看来不算激烈,甚至会在某些「我觉得不是那么严重的部分」配合对方的要求,最后唯一可「证明」这是一个强暴的证据,「只剩下他进入我时,我的哭泣、尖叫和微弱地说「不要」」。
周雅淳说,作为一个从小受到守贞教育长大,因此对身体始终抱持负面感受,以至于在那个性侵当下根本连发生什么事都不知道,遑论抵抗的女人,她想要更细緻地去说,现在我们已经开始说要用积极同意取代消极抵抗,那麽当事人要怎麽同意或不同意?
1. 是要积极同意没错,但我们真的有在性教育裡面教孩子要同意什麽吗?孩子知道自己要同意什麽东西、内容是什麽吗?换句话说,我们从来没有教过孩子「性」是什麽。尤其是所谓私密或者隐私的部分。被触摸了有什麽感觉?喜欢一个人是什麽感觉?脸红心跳是怎麽回事?怎麽面对初次感受性快感时的身心冲击?可不可以正面肯认身体的慾望?我们不讲身体感受,一个人怎麽可能知道到底要不要同意?
2. 不见得是全部,但不是所有性侵害都是零快感的,但这常常是受害者最难启齿的地方:一旦让别人知道这件事,那个绝对的受害者位置就很容易受到挑战,非但不是「完美的受害者」,可能会面对排山倒海的质疑,然后创伤更大更难以承受。
3. 权力不对等不光只因为地位差异造成,包括社会对女孩要纯洁的要求(所以发生性关系后女孩就觉得自己低一等了)、性知识的有无、甚至恋爱中的双方谁谈过比较多次恋爱、谁比较爱谁、对于爱要用怎样的形式表现等,都有可能造成。而这些都不只是个人关系而已。
她说,「我不是要拿我的前男友出来鞭。相反地,我早就不怪他了,他一定不知道自己伤害了我,因为他只是照着异性恋脚本走,「在谈恋爱的过程中,要由男性采取主动」、「性事是由男生教导女生的」,他拥有主导的权力,因为社会文化、性别脚本赋予他这个权力。女性被教成一个受害者,光这样就足够赋予他权力。但如果是双方位置更不对等,尤其有知识上的优势,拥有更多社会文化资本,那麽不只是受害者,包括整个社会对他尊敬崇拜的眼光,都会成为他用以对受害者下手的资本。
纪惠容表示,台湾社会必须重新检视所谓的「权势性交的定义」,让社会大众认知利用权势关系的性交就是性侵害,撬开刑法228条载明的权势性交的黑数,让社会大众认知任何权势的诱姦就是性侵害,不管是师生或是上司与员工之间的诱姦都属刑法228条的权势性交,它是伤害极大的性侵案件。
尤其是,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或年龄相差过大,即为双方权势不对等,年长者凭恃其辈分、金钱、社会地位等,利用未成年人的懵懂、涉世未深、对爱情的憧憬、对长辈的信任,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就是权势性交的一种。补习班的老师与学生,除了双方的年龄差距还有师生之间的权力关系,当然更是权势性交。请不要说补习班是商业模式,所以其师生不是权势关系。翻开刑法228条历年判例,仍可发现几起补习班老师性侵学生,被判权势性交罪的案例。
励馨基金会2016年进行了<两小无猜事件处遇执行之跨国分析比较>研究发现,在美国和瑞典,社会可接受年龄相近(相差2~4岁以内)的青少年彼此之间发生非强制之性行为,认为这是青少年间的性探索,但对于年龄差距过大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间或是师生具有权力关系的性行为,则采取非常严格的法律,因为双方权力关系不对等。
目前在台湾,没有权势性交的区辨意识,社会上普遍认为(法律也预设),16岁以下者没有发生性行为的能力,因此即使是年龄相仿且在谈恋爱的青少年,一旦发生性行为就会被通报,且可能被对方父母提告进入司法程序。但是,奇怪的是,青少年一旦满了16岁,却忽然被认为有了性行为的能力、知道如何在性关係中保护自己,所以即使跟年长超过20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社会上、法庭上似乎就忘了228条的权势性交的适用性。
励馨基金会副执行长王玥好指出,加害人以条件或机会作为手段,使被害人无法拒绝加害人的要求,或双方某些差距过大(如年龄、社会经验等),使被害人在无法辨识及判断下屈就加害人,或曾遭加害人或他人贬低,认为不会有其他人相信自己受害。还有就是对法律不了解,以为自己没有积极抵抗或是去验伤,就无法求助或提告,也不懂法律流程、求助管道或是对司法不信任,故选择隐忍;最后在社会文化面,害怕被他人指责有道德瑕疵(社会仍有谴责被害人的风气),使得被害人求助困难。
励馨认为「权势性交」的议题应被更关注,在法律上也要被灵活运用,台湾社会应确实认知到,年长者与未成年人之间本身便具有年龄、金钱、权力、身分、社会地位不对等的关系,双方若发生性行为,应适用刑法228条的权势性交。即便双方皆为成年人,也需留意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例如师生之间、业务上受监督的员工与上司之间等,两造性行为虽看似为合意,却也可能涉及权势性交。
《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一书作者轻生事件发生后,引发许多被害人的创伤反应,励馨两周内已接到超过一百件谘询案。今年起,蒲公英中心接受卫生福利部的补助,接下「性侵害被害者创伤复原中心」,将于台北、台中、高雄及台东针对(1)曾有性侵害受创经验、(2)目前已结束司法程序,但仍有谘商需求的被害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因此,鼓励有谘商相关需求的倖存者能够与励馨联络,由蒲公英的专业人员给予你陪伴、协助及力量。
性侵犯,不止是性欲 | KY研究所:3万人的性侵犯调研报告
原创 KY KnowYourself 2018-08-02
KY作者/罗勒
编辑/KY主创们
时隔大半年,我们才听到了国内女性发出的#Metoo的声音,在许多人争论这场运动的实质到底是什么的时候,我们更关心的是,它让更多人看到“性侵犯”真实而广泛地存在于我们每天的生活中,它让更多女性有了可以发声的渠道和勇气。
KY也希望,更多“旁观者”能从对“性侵犯离我很远”的迷思中走出来,看到不那么美好的现实。
或许,在此之前,你也有对性侵犯的诸多迷思,也曾疑惑这些受害者为什么不懂得好好保护自己,为什么不say no,为什么事发之后不马上报警?等等。
那么,今天这份近3万人参与的调查,将会给你看待这些问题的不一样的视角。
在呈现调查结果之前,我们首先来定义一下什么是此次调查中所指的“性侵犯(Sexual assault)”,它指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的任何违背其意愿的“性接触”或“性举动”,比如强行亲吻,强迫对方抚摸性器官,强迫观看色情片,强奸等。
迷思1:性侵犯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
真相1:性侵犯频繁且普遍地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周遭。
Rape Abuse & Incest National Network
(RAINN)美国最大的反性暴力机构(创立并运营者美国国家性侵犯热线)的调查发现,在美国,每98秒就有一位女性遭遇性侵犯。一份由美国国家伤害预防中心与疾控中心共同发布的报告显示,有44.6%的女性一生中曾遭遇过性暴力(包括性器官的接触,他人暴露性器官,亲吻,抚摸等,下同)(Black, et al., 2011)。
在我国,我们尚未找到相关权威机构发布的关于全人口的类似数据。不过,我国计划生育协会曾在2016年发布了一份《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报告(2015)》。报告中指出,在大学生群体中,35.1%的调查对象曾遭遇过性暴力或性骚扰,其中以“关于性的言语上的骚扰”最为常见,其次是“被他人强迫亲吻或触摸隐私部位”。
在KY此次的调查中(有效问卷N=26981),我们发现在这群年龄在14-55岁的人中,曾经遭遇过性侵犯的比例高达69%。而在这其中,又有76%的人表示这样的事情,在他们目前的人生中,不只出现过1次。另外,在曾遭遇过性侵犯的人中,8%的人曾经遭到强奸。
(图1&2,数据来源:本次调查)
在美国,性侵犯的受害者年龄大多集中在18-34岁(54%)(RAINN, n.d.)。而在KY此次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在记得清自己“首次被侵犯是什么时候”的人中(n=8716),在小学(26%)和初中阶段(11%),首次遭遇到性侵犯的人数最多(注:以7岁入小学计)。
(图3,数据来源:本次调查)
可以说,性侵犯远比我们所以为的要普遍的多。
在中国,它发生的几率也并不比其他国家更低。在去年好莱坞爆发性侵丑闻,#Metoo在西方国家爆发的时候,中国日报(China Daily)曾有专栏指,“中国的性侵犯并不像西方世界那样普遍…中国的传统文化与保守的价值观是对女性的一种保护”。不过,次日,该报纸便撤下了这篇专栏文章(as cited in, TIME, 2017)。
迷思2:性侵犯的施暴者通常都是陌生人。
真相2:性侵犯与受害者和施暴者的熟识程度无关。一个人被ta长期的约会对象、从前的恋人强奸、ta的伴侣强奸,都不罕见。
很多人以为性侵受害者大多是遭到来自“陌生人”的侵犯。在我们此次的调查中,性侵犯的施暴者中,74%都是受害者所认识的人,包括他们的同事领导、师长、亲戚或者父母的朋友/同事等等。《人物》杂志在前段时间做了类似调查也发现,70%的受害者遭受到的都是来自“熟人”的侵犯。
(图4,数据来源:本次调查)
迷思3:性侵犯通常发生在人烟稀少的偏僻地方。
真相3:性侵犯可能发生亲朋好友的家里,学校,医院,交通工具,甚至是受害者的家中。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性侵犯通常发生在一些偏僻的地方,因此往往也会有“不要一个人走夜路”,“不要去偏僻的街巷”等等这样“好心”的劝诫。
但在我们此次的调查中发现,性侵犯可能发生在受害者熟悉的场所,比如学校,亲朋好友的家中,或者各种各样“所谓安全”的公共场所,甚至是受害者的家中。这或许也与“74%的施暴者是受害者所认识的人”这一点有关。
(图5,数据来源:本次调查)
迷思4:性侵犯是关于“性吸引”与“激情”。
真相4:性侵犯实际上是关于权力与控制。
越来越多的研究者与临床工作者认为,性侵犯实质更多是施暴者对于控制和支配的渴望(Groth, Burgess, & Holmstrom, 1977)。通过性侵犯,施暴者将受害者变为自身“权力”的客体,从而使得施暴者自身的意愿与力量得以“施展”,得以“为所欲为”(Blay, 2017; Yonack, 2017)。
这一点,或许可以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力的悬殊”中窥见一斑(我们曾在“权势性侵”一文中提到[点此查看],这种权力的悬殊可能是双方在年龄、社会阅历、知识文化、资源与地位等等方面的差距所带来的)。
(图6,数据来源:本次调查)
此次调查中发现,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年龄最大相差60岁(n=8716),年龄相差5岁以上的占65%,这其中又有74%的人年龄相差在10岁以上。不仅如此,那些明显掌握着更多社会资源/地位/阅历的施暴者(上级/老板、老师、亲戚长辈等)占到了26%。
(图7,数据来源:本次调查)
迷思5:只有女性会被性侵犯。
真相5:男性也会被性侵犯。
很多人认为,性侵犯只会发生女性身上。
但事实上,男性也可能会被性侵犯。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女性群体中,曾遭遇过性侵犯的人达75%,与此同时,有21%的男性也曾遭遇过性侵犯。在美国国家伤害预防中心与疾控中心发布的那份报告也显示,有22.2%的男性一生中曾遭遇过性暴力,有1.4%的男性曾遭到强奸(Black, et al., 2011)。
(图8,数据来源:本次调查)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受害者,性侵犯的施暴者更多时候是“男性”。另外,有调查发现,在那些对男性施以性侵犯的男性施暴者中,他们的性取向也并非都是男性。这或许也能从侧面反映出,性侵犯更多时候是处于权力与控制的“欲望”——不止是性欲。
(图9,数据来源:本次调查)
迷思6:衣着或行为举止可能成为“信号”。
真相6:喝酒或穿着“性感”,都不是表示“性同意或邀请”的信号;性侵犯也不是出于对“信号”的误读。
前些天一段关于#Metoo的评论引发了不小的争议。其中提到,一个人怎么穿、怎么说、怎么做可能构成一种信号系统,一个袒胸露背出门约会的人,很容易让对方误解而招致性侵犯。很多人也许也有着这样的误解。
但事实上,喝酒,举止大方,或者穿着性感等等,这些人人都可以有的权利去做的事情,并不是所谓的“信号”。另外,正如前文所说,性侵犯更多是一种对权力与控制的追求,也不是所谓的对“信号”的误读。
为此,堪萨斯大学性侵犯预防与教育中心的负责人Jen Brockman等人曾在2013年举办过一个名为“What were you wearing?”的展览,展出了18个与性侵犯有关的故事,以及受害者当时身着的衣服。
(图自:Jennifer Sprague, as cited in, Vagianos, 2017)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错综复杂的。但有一点是值得每个人反思的,那就是——我们对性侵犯有诸如以上这些的迷思,可能本身就给它的普遍存在创造了一种恰到好处的“宽容”环境,也让“发声”变得十分困难。
比如:
- 旁观者很容易提出这样的质疑,为什么你当时不(奋力)拒绝?为什么你那么晚出门?为什么你穿着暴露?你们是夫妻,哪有什么强迫不强迫的?而人们往往忽略了性侵犯的本质是一种伤害,是一种有意为之。
- 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关于性侵的迷思也同样影响着受害者。在事情发生之后,他们也可能以这样的眼光进行自我“审判”、自我责怪,认为是因为自己的“错”,才导致了自己被侵犯。而这也成为了他们不敢发声的原因之一。
- 而施暴者很容易就站在一种“有利”的位置上,任何一个不符合人们对于“性侵犯”的既定印象(迷思)的细节,都有可能成为他们为自己的恶行开脱的“藉口”。比如,有施暴者在被举报性侵之后,大肆散播关于受害者的私生活状况等等,企图以此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乎情理”的。
从个体的层面来看,发声对于每一个受害者而言都不是那么容易的。在美国,仅有三分之一的性侵犯受害者选择报警。很多受到侵犯的人并没有向他人求助,其中有20%的人提到自己害怕被施暴者报复。
在KY的此次调查中
79%的人在性侵犯发生之后没有向任何人求助
。他们没有向他人求助的原因,包括觉得
“很丢脸,不敢向他人提起”,“觉得没有人能帮到我”
,以及在其他原因中,还有很多人提到“事情发生时,自己还小,不明白发生了什么”(这与前文所提到的,首次被性侵犯的年龄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不无关系;另外这可能也在某种程度上,反应了国内性教育的现状)。
(图10&11,数据来源:本次调查)
另外,我们还发现,人们对于性侵犯的迷思的接受程度,与受害者最终是否向他人求助,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注:问卷中关于态度部分的题项,改编自Rape Myth Acceptance Scale)
也就是说,受害者没有向他人求助,的确很可能与他们对性侵犯的迷思有关。调查发现,越是同意“一个人被性侵,是因为Ta没有明确地拒绝”(p<.01),“有时候一个人会因为情难自抑而侵犯别人” (p<.01),以及“如果两人是男女朋友或夫妻,就不存在所谓性侵一说” (p<.001)的人,越可能在遭受性侵犯之后,选择不向他人求助。
我们曾提到过性侵犯可能给受害者留下的创伤性的心理影响,包括羞耻感,自我污名化,无力感,失去对关系的信任等等。
那么,如果你是受害者,该怎么办?
研究性虐待的美国学者Judith Herman在《创伤与修复》(1997)一书中提出了五个创伤修复步骤:
- 安定:
- 你可以尝试去寻找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你感到不再担惊受怕的地方,同时你的基本需求,比如吃饱穿暖,可以在这个环境中得到满足。要坚持吃饭睡觉,这一点虽然基础,但却很重要。
- 叙述:你可以试着向你信任的朋友或者心理咨询师诉说或书写你的感受,情绪,想法等等。在这个叙述的过程中,尝试着去接纳自己,去理解事情的发生,不是你的错。并且,创伤是可以被修复的。
- 转变:在叙述的过程中,尝试着转变自己对这件事的回忆方式,想想自己走到现在,“已经克服了这么多”,以此去感受在这个过程中,来自你自身的修复的力量。
- 建立:循序渐进地去重新建立自己对不同关系的信任感,尝试一点点地找回安全感。
- 和解:尝试去和自己,也和过去发生的事情和解——不把它当做“自己”(你所认为的自己)中显著而重要的一部分。而是去重新找回你生命的重心,找到你生活的使命感和意义感。
这看似简短的5个步骤,做起来并不那么容易。
所以,如果你是他们身边的人,
要知道,你可能也可以是他们最坚实、值得信赖的依靠。在调查中,那些向外求帮助的人中,有86%的人选择向家人和朋友寻求帮助。请尽可能地给予他们足够的支持,和他们所需要的陪伴,让他们不必担心自己会因此事而受到“评判”,让他们感到安全、被理解。你可以帮助他们明白,错的是那些侵犯别人的人。
而对于我们这个社会来说,我们最需要做的,就是给所有不幸受害的人,创造出一个允许发声的环境。
试想一下,假如你不幸有过这样的遭遇,你敢不敢站出来说,我是幸存者。你会不会担心自己因此而受到评判、误解甚至污蔑?你怕不怕你所爱的或者爱着你的人会感到丢脸或因此嫌恶你?又或者,假如你喜欢做什么、穿什么,说什么,但这些却被当做是一种“信号”时,你还敢不敢坚持自己的“喜欢”?
如果这些问题,你的答案都是不敢、害怕、担心,那就意味着这个社会,我们每一个人,做的还不够。我们要发声,去打破对性侵犯的迷思,也要创造对“发声”更友好的环境,而不是对暴力妥协和纵容。沉默即共谋,不要做一个沉默的大多数,不要成为默许恶的共谋。
Reference:
Black, M.C., Basile, K.C., Breiding, M.J., Smith, S.G., Walters, M.L., Merrick, M.T., Chen, J.R., & Stevens, M.R. (2011). The national intimate partner and sexual violence survey: 2010 Summary Report, 1-114.
Blay, Z. (2017). Sexual harassment isn’t about sex, it’s about power. The Huffington Post.
Groth, A., Burgess, W., & Holmstrom, L.(1977). Rape: Power, anger, and sexuality.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34(11), 1239-1243.
Herman, J. (1997). Trauma and recovery:the aftermath of violence - from domestic abuse to political terror. New York:Basic Books.
McMahon, S. & Farmer, G.L., (2011). An updated measure for assessing subtle rape myths. Social Work Research, 35(2), 71-81.
Meixler, E. (2017). The China Daily has pulled its recent column on sexual assault after an online backlash. TIME.
RAINN (n.d.) . Victims of sexual violence: Statistics.
Yonack, L., (2017). Sexual assault is aboutpower. Psychology Today.
Vagianos, A. (2017). Art exhibit powerfully answers the question ‘what were you wearing?’Huffington Post.
中国计生协会(2016). 《大学生性与生殖健康调查报告(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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