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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不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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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誰說一定要對方同意?如果對方拒絕就申請強制離婚!

真愛不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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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指對方重複結婚,這在我國鮮少發生,但若配偶與他人進行結婚儀式、或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跑到國外再婚,雖然無法登記,還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甚至犯重婚罪喔!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重點在於行為而非感情,所以一般的外遇不算,但只要與他人「合意性交」就算,所以不管是買春、約砲、甚至強暴別人都算,只要配偶有意願且做出性行為都是。
當碰到對方死不離婚怎麼辦?想單方面訴請離婚,卻擔心自己離婚官司勝算不夠?告訴你一個好消息!其實法律有明文規定十個可以離婚的理由,只要你符合其中一項,就有很高的機率能脫離苦海,如果您並沒有符合其中的一項也別灰心,您可以透過下方連結詢問我們,實務上有些人連襪子很臭都當理由成功離過婚,我們相信您一定也能成功擺脫惡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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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強制離婚的條件就一定能離婚嗎?

其實這並非100%就一定能離婚,因為原文是「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字面上的意思其實是「可以請求離婚」,但會特別寫上去代表其實是滿嚴重的,所以只要能舉證讓法官採信,基本上都不會有甚麼太大的問題,之所以寫這麼保守也是為了給法官判斷的空間,因為法官在判決時必須依法審判,否則如果有人惡意陷害配偶,讓配偶符合離婚的條件,就算明眼人都看的出來,法官也不能違背法條做出判決,這樣不是很危險嗎?所以關於這點不用太過擔心,可以當作只是寫得比較保守而已。

(精選閱讀:如何對付控制狂?如何跟恐怖情人安全分手?)


強制離婚條件有哪些?

一、重婚

指對方重複結婚,這在我國鮮少發生,但若配偶與他人進行結婚儀式、或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跑到國外再婚,雖然無法登記,還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甚至犯重婚罪喔!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重點在於行為而非感情,所以一般的外遇不算,但只要與他人「合意性交」就算,所以不管是買春、約砲、甚至強暴別人都算,只要配偶有意願且做出性行為都是。

三、虐待行為

指遭到配偶家暴虐待,而虐待是指身體或精神上無法忍受的痛苦,所以長期被不堪的字眼辱罵也算,並不限於身體上的毆打傷害。

四、姻親間的虐待行為

指夫妻與直系姻親間的家暴虐待,比如婆媳問題如果上升到虐待程度,即便是精神上的虐待也算在內。

五、惡意拋棄

這必須是故意的拋棄家庭,而且持續在這個狀態中,如果是曾經發生過,但現在人已經回來了,就沒辦法。或是對方以工作等正當理由長期沒有同居,那也很難成立。

六、意圖殺害配偶

當發現對方有殺害自己的真實意圖,或是一時衝動做出可能殺害配偶的行為都算。不過這有時效性,如果知情超過一年,或對方做出這類舉動超過五年就會失效。

七、不治的惡疾

指配偶有無法治癒的病,且這個病為正常人都會厭惡並嚴重影響到夫妻間相處的疾病,至於哪些疾病才算,通常需要從過往判例去找出標準,沒有逐一列出標準答案,比較有名的案例應該是愛滋病。

八、不治的重大精神疾病

就是治不好而且很嚴重的精神疾病。同樣也不是絕對的標準答案,還是得從過往的案例中去找出標準,如果想更進一步了解,您也可以直接來電詢問。

九、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就是配偶失蹤超過三年,但這跟你們自己失聯不同,是向警方報案過,經過警方協助搜尋,法院也調查過對方的各種紀錄,幫忙確認對方的蹤跡,確認為失蹤人口才算。

十、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半年

就是配偶故意犯罪,且被判超過六個月確定。須特別注意這也有時效性!如果在知道對方被判刑後一年內沒有提出、或不知道對方被判刑但已經超過五年都沒提出,這條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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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這十項要件,還是可以其他重大原因訴請離婚

由於前面幾項規定比較嚴格,但只要能在法庭上充分證明勝算都會很大。但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還是能以其他重大原因訴請離婚,只是因為這些不是原本法律就有規定的事項,因此得先讓法官採信這是離婚的正當理由、並且嚴重到必須離婚,相對上述條件離婚的勝率會比較不明確。

提醒:以上所舉的都是「受害人」或「過失較小」的一方才可以提告離婚,所以犯錯的一方是不能請求離婚的。

(精選閱讀:老公不肯離婚!有沒有什麼快速離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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