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发秩序”理论的核心要点
1、自然界存在着各种类型的秩序。当群体的不同成分或成员相互协调或调整时,就会出现某种秩序。
2、有时,秩序是在没有任何人设计的情况下出现的。这种自发秩序的产生,是个体因素遵守规则的结果,而这种规则并不是以造成后来出来的秩序为目标。
3、对于能够产生自发秩序的事物,我们能够做出某些说明:
- 规则往往很简单,并且往往采用禁令的形式。
- 即使个体具有语言能力,他们也无须知道自己正在遵守规则,即使他们确实知道自己正在遵守规则,他们也无须能够清楚地表述那些规则。
- 个体经常无法说明他们为何遵守他们所遵守的规则,他们也无法认识到遵守这些规则的实际结果。
- 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导致秩序,在既定环境下可能导致一种秩序的规则,它的这种能力有可能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
4、根据以上对规则的说明,显而易见的是,它们通常不是为了形成一种秩序的个体自觉选择的。 倒不如说,只要实践这些规则的群体继续存在,这些规则就会继续存在。 5、一个群体既往的历史,包括这个群体过去面对的环境和它过去遵守的规则,决定着现在什么样的规则将得到遵守,以及相应的秩序的性质。 6、秩序的复杂程度是不同的。 社会秩序属于最复杂的秩序: “社会不同于较简单的复杂结构,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 它的成分本身也是一种复杂结构,它们的生存机会取决于它们是更大结构的一部分(或至少能够因为这种关系而得到改进)”。 7 、我们在研究复杂秩序时所能做到的,往往只是提供一种对它们赖以运行的“原理的解释”。 准确的预测是不可能的; 只能做到对预期产生的现象范围的“模式预测”。 8、因此,我们为解释复杂秩序而提出的理论,与那些研究简单现象的理论相比,被列入禁区的事情要少得多,从而它的可证伪性也小得多。 这确立了一个划分科学的标准: “科学的进步必然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前进: 尽可能让我们的理论可以被证伪固然是可取的,但我们也必须进入另一些领域,我们在这些领域的进步必然伴随着可证伪性的程度逐渐减少。 这是我们在进入复杂现象领域时必须付出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