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當我們想要主張著作權時,我們必須要先認知哪些是不受著作權保護的範圍,以下就來跟大家說明一下。
實用性的物品不受著作權保護
比如我們日常生活用品舉凡桌椅、杯子、碗盤、衣服等都不受著作權保護,除非藝術性很高時會以「美術工藝品」或其他著作方式保護,所以如果文創產業想要以實用性物品的形式來呈現的話,就不能單純只是製造,而必須要思考如何在物品加上獨特的圖案、形狀、材質等獨特性的設計來取得著作權的保護。
非人類的精神創作不受著作權保護
例如我們曾經看過有一張很傳神的照片是猴子的自拍照,然而這張照片真的太有趣了而被許多人在未經攝影師的同意下進行使用,結果攝影師一狀告上法院,美國著作權局認定因為猴子並非人類,所以並不受著作權所保護。
不具備創作性(原創性)不受著作權保護
什麼叫做不具備創作性呢?例如一個很普遍被大眾所使用的名詞或是其他人也能想得到的名稱,或是創作的精神程度低,即使具備稀少性或特殊性,仍然不應該透過著作權法賦予特定人產生排他性的權利來阻礙社會公共利益。
即便如此,當我們利用他人的作品時,最好還是假定該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別輕易認定不具備創作性(原創性)就任意使用。
「事實」不受著作權保護
根據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也就是說單純陳述一件客觀事實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因為那是一件事實並非你的創作,自然也不受著作權保護。
但如果加上了自己的思維、分析、評論可就不一樣了,因此也並非所有的新聞報導都不受著作權保護,端看內容呈現的方式而定。
抽象的思想、概念、發現不受著作權保護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意思就是著作權只保護「具體的表達」而非「抽象的思考」,換個角度想這也是保護每個人創意發想的權利,當兩個人創意的發想一樣時並不會涉及所謂的著作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