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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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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德伦:温柔的哲学伟人

王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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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里米·沃尔德伦悼念约瑟夫·拉兹:为什么约瑟夫·拉兹是我们时代最重要的理论家之一

温柔的哲学伟人

为什么约瑟夫·拉兹是我们时代最重要的理论家之一



杰里米·沃尔德伦/文

王立秋/译



Jeremy Waldron, “Philosophy’s gentle giant”, New Statesman, 13 May, 2022, https://www.newstatesman.com/ideas/2022/05/philosophys-gentle-giant。译文仅供学术交流,请勿作其它用途。

杰里米·沃尔德伦,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并曾兼任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社会与政治理论教授。著有《争论定点清除:反恐还是法外处决?》(Debating Targeted Killing: Counter-Terrorism or Extrajudicial Execution?, 2020)、《彼此平等:人类平等的基础》(One Another's Equals: The Basis of Human Equality, 2017)、《政治的政治理论》(Political Political Theory: Essays on Institutions, 2016)等。

王立秋,云南弥勒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比较政治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5月2日,现代法哲学领域的权威人物约瑟夫·拉兹在伦敦逝世,享年83岁。他是深刻影响我们对法律的理论理解的三、四位哲学家之一。这些哲学家还包括汉斯·凯尔森(1881-1973)、HLA.哈特(1907-92)和罗纳德·德沃金(1931-2013)。现在他们都已不在人世。分析法学是他们留下的遗产——拉兹还把法哲学拓展到一般而言的实践理性研究领域。

拉兹于1939年生于海法,本科毕业于耶路撒冷的希伯来大学。在拿到法学学位后,他赴牛津大学在哈特的指导下攻读研究生。在完成博士学业后,他回耶路撒冷待了几年,然后又于1972年回到牛津,在贝利奥尔学院担任研究员。他在那里先后担任不同职务(教学导师、法哲学教授、研究教授)直至2009年退休。但他的工作还在继续。他从2002年到2019年在纽约市的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书,并同时于伦敦大学国王学院任教直至去世。多年来,他也在伯克利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多伦多大学和耶鲁法学院等多所大学担任客座职位。

在他工作过的每个机构,对学生、讲师和青年教授来说,拉兹都是一位充满爱心的同事和导师——无疑,其分析之严格令人生畏,但同时,拉兹又吸引着他们,以身作则地激励他们,让他们看到一个人靠自己训练有素的思想道路可以成就什么。拉兹对在他之后的两三代分析法哲学家的影响很大。这个领域里的几乎每个人都得益于和他的友谊。他接收的研究生超出了岗位的要求,(据笔者所知)还花了很大力气去指导按说不归他管的学生。拉兹说话温和,不装逼、慷慨大方且善于交际。他介绍我们互相认识。我想,他让我们都成为了更好的人。

在智识上,他带来了何种影响?拉兹是HLA.哈特的学生,1994年,他和伴侣佩妮·布洛克一起编辑哈特1961年杰作《法律的概念》的第二版。这版包括一个“后记”,其中,哈特回应了罗纳德·德沃金的批评,为自己的法学进路辩护。哈特在去世时并没有完成这个“后记”,是两位编者根据哈特留下来的笔记把它整理出来的。哈特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他不相信律师或法官需要为弄清楚法律是什么和怎样应用法律而进行道德思考。拉兹也相信这点,但他在多个方面完善了这一立场。虽然坚持法律关乎关于权力之行使的社会事实,但拉兹认为,这么说并不矛盾: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在道德上也很重要。他在关于法治的著作中探讨了那个重要性的一些方面,并因相关著作而获得2018年的法治唐奖。

在分析法哲学中,我们没完没了地论证什么是法律,实证主义对不对。拉兹自己也参与了这些讨论,但他也对这个问题感兴趣,即所有这套概念分析意味着什么,为什么我们应该进行这样的分析。他认为那是自我理解的努力,因为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环境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存在。

拉兹对这些争论的实质性的贡献是惊人的、反直觉的。对拉兹来说——对凯尔森来说也一样,有时,哈特看起来也这么认为——实证主义并非起因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地位差异,即相较于法律道德更加主观。相反,拉兹认为道德应渗透人类的所有决策。每个人都受制于道德的理由,每个人(法官和其他人)都应该尽可能以最好的方式弄清楚这些理由。不过,在我们出于某些原因,想要(用别的东西来)取代道德所起到的那个背景作用,或是想要对我们的决策加以特定的控制的时候,我们就有了法律。(比如说,在道德分歧可能引发混乱或阻碍协作的时候,我们就会这么做)。所以,道德考虑是默认规则;在少数案例中,法律要做的,就是不让这个规则起作用,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一定可以在不进行道德论证(法律取代的正式这个论证)的情况下,弄清楚法律是什么。这就是拉兹典型的论证思路。你很难跟上这样的思路,因为它的轨迹出乎意料。但它通过在一开始就赋予道德更大的作用,逆转了反实证主义者的优势。

对此的另一种说法是,法律要求权威,而权威的要点在于,有时,对我来说,注意别人的论证,把那些论证(包括道德论证)应用到我身上,比自己亲自去想更好。这样,如果法律要求权威的话,那么,法律就必然是可以有那种权威的东西。而如果考察法律需要我们去做权威理应取代的道德判断的话,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有那种权威。拉兹的立场依然有争议。比如说,德沃金就认为,拉兹的排他性实证主义的要求太高了:他说,在美国宪法中几乎没有一条,可以在不进行任何道德论证的情况下应用。

这些关于权威的论点说明,在拉兹手中,法学中的技术论证,和政治哲学中的问题重叠并说明了后者。在政治哲学中,在拉兹之前,从来没有人对权威进行过有力的分析——人们最多说它“应该得到服从”。而在他援引更加深刻的论证(关于为什么有时,虽然看起来综合考虑各种理由我应该这么做,但我却并没有那么做)做出自己的分析之后,情况就永远改变了。

有时,拉兹的法学和他的政治哲学作品之间的关联是偶然的,就像在他的权利理论、他对平等观念的批判(在这方面,他的基本论证是:重要的不是数值的平等,而是要统一应用同样的规则)和他1990年和阿维夏伊·玛格丽特合著的关于民族地位和文化共同体的论文中那样。

不过,在其他情况下,二者的关联深刻而系统。拉兹的最大成就是他的书《自由的道德》(The Morality of Freedom, 1968)。该书的第一部分是他对权威的分析,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这个分析对他的法学来说很重要。但这本书的大部分内容和个人的自主以及自主在人们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有关。这个并置很可爱,因为通常人们认为,对自主来说,权威是一个问题,反之亦然。但拉兹提出了一种新的说法,这种说法公正地对待这两个概念并解释了何以它们可以一起在实践理性思考中起作用。

不过,他关于自主的论述令人不安。拉兹批评德沃金式的在价值和好生活定义上的自由主义中立态度。他认为,只有在服务于真正的价值的时候,自主——自己创作自己的生活,做自己的生活的作者——才是值得培养的;也只有在致力于追求真正重要的东西的生活中,自主才是值得尊重的。在20世纪80年代我们把这种观点称作“自由主义完善论”。尼尔·麦考密克(法学界另一位值得关注的人物)在《泰晤士文学增刊》上评论说,拉兹的书是“自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以来最重要的自由主义原则新声明”。看起来,麦考密克的评价并无夸大。

对在法学之外的其他领域工作的哲学家来说,《实践理性与规范》(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 1975)是拉兹早期著作中最有影响力的一本。这部分是因为,它为理解理性在个人实践考虑中所起到的作用而引入了一套精密的概念架构。二阶理由的概念尤其重要,而在二阶理由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排他性理由,也就是说,不关注其他理由的理由。拉兹认为,不同的理由会在不同的层面上生效,反映并帮助构成各种价值。通过分析这些层面和理由反映/构成价值的方式,拉兹对道德哲学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终其一生,拉兹都在这个方向上努力,而他的努力的顶点,是他在今年2月份出版的最后一部论文集《规范性的根源》(The Roots of Normativity)。他在这些技术性很强的哲学领域的工作不留情面地对他的同行提出挑战,也受到了后者的高度尊重。

很难用简短的指南把这点说清楚,但拉兹的遗产,是一系列作品。这些作品自成一体,统一它们的,是跨越法学、政治学、伦理学和实践理性思考的密集详实的理解。在翻阅《规范性的根源》(在书中,拉兹想把生命中真正重要的事情弄清楚:“幸福就在于全心全意地追求有价值的关系和目标并取得成功”)的时候,我听到了英国分析哲学家GE.摩尔在一百多年前的1903年写的《伦理学原则》(Principia Ethica)后几章的回响。这么说意在赞美。在如今的我们看来,摩尔挑剔而不谙世故,比如说,他会因为发现其他人不像他那样有智力方面的兴趣而感到震惊。1951年,在到白金汉宫受功绩勋章归来后,摩尔对摩尔夫人说:“亲爱的,你知道吗,国王竟然没有听说过维特根斯坦。”拉兹和摩尔有点像,一个超俗的,温柔的伟人。但他也接地气,他建立了一系列的友谊,爱家人,也爱他的相机(约瑟夫是一位非常有天分的摄影师)。我们想念他。他离开了他的儿子诺姆,他长期的伴侣佩妮洛普·布洛克和受他滋养和支持的智识共同体。我们悼念他的离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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