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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吹哨人」要是错了,我们该惩罚他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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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avaggio, The Cardsharps, 1594
注:这里的「吹哨人」用法同近期中文互联网世界中该词的用法,与英文中的「Whistleblower」意思有出入。本文同时发于公众号黑羊公社。

我走下去小区花园,前往菜市场买菜。疫情期间菜市场的景况,尤其是价格,在我看来,是从没见过的。买了鸡蛋,又买了萝卜,我就离开,往家里走。张三远远地看到我正向着回家的路上走,便把我叫住了:「哟,疫情期间难得见您出门呐。」。我说是啊。他对我说,「听说你老是讲些自由主义歪理邪说,腐蚀年轻人。今天正好遇见你,我倒有些理论想听听你怎么说。」

「不太好吧,」我对他说,「号刚被封没多久。」

他撸起了袖子:「我亲爱的朋友,你看看是我强壮,还是你强壮啊?」

「呀,看来你确实是强壮一些。」我不安地答道。

「那么,」他说,「这样吧,要么你来胜过了我,要么你就留下听我说话。」

「难道我不能说服你放我走吗?」我问道。

「如果我不听,」他说,「你还能说服我吗?」

我心想,看来我必须得留下了。于是我们便攀谈起来。

.........

那几个吹哨人,只不是运气好!」他说,「当时大家对病毒根本就不了解,他们也不了解。只不过碰巧他们猜对了,瞎猫撞上死耗子而已。我看根本没有必要把他们拔这么高。

「所以说,如果后来事实他们是错的,我们就应该谴责他们,或者至少不应该表扬他们;而这种行为,大概率都会是错的。」我说,「一百次所谓的预警里面,可能只有两次是出于侥幸而正确,剩下的九十八次都是不准确的。因此,即便是对于这两次的侥幸,我们也不应该网开一面,才可以打击更多的传谣行为。是这样吗?」

「正是这样。」他说

「也就是说,我们评价吹哨人,不应该针对吹哨的结果的对错,而应该针对吹哨行为本身,是这样吗?

「说的太对了。」

「那么,对于错误的吹哨,或者说吹哨行为本身,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评价呢?」我问道。

「应该谴责他们,惩罚他们。他们和造谣者没有任何区别,所谓吹哨,不过是对造谣者的美化罢了。」

「那末,为什么要惩罚造谣者呢?」我问道。

「因为他们散播了不实的消息,造成了社会的恐慌,破坏了社会的秩序。」

「那我们惩罚造谣者,究竟是因为他们散播了不实消息,还是因为他们散播的消息造成了恐慌?」我问道。

「那看来是后者。」他说,「毕竟法律维护的是社会安定。如果是无害的谣言,诸如胡萝卜和南瓜一起煲汤会致癌等养身谣言,我未曾见到被处罚过的。」

「既然如此,凡是对社会安定有害的,我们都要惩罚。在你看来,传播对社会有害的真相的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呢?」我问道。

「当然不应该,」他说,「因为他们传播的是真相,而不是谎言。如果真相是对社会有害的,那我们便不得不硬着头皮面对它。」

「在你看来,当你拿到一条信息的时候,你会知道它是真是假吗?」我问道。

他思考了一下,告诉我,大概吧。

「你有百分之百的把握它一定是真的吗?」

他摇了摇头。

所以说你从来不会向朋友分享新闻?因为你没有百分之百的把握确定它是真相,而有些新闻显然会对社会安定造成影响。既然你不能判断新闻的真假,又不能判断它会对社会造成什么影响,那么最保险的方式,就是根本不向朋友转发新闻。」我问道,「是这样吗?」

他摇了摇头,「不是的。」

「那么是怎样呢?」

「首先,我会有几个我比较相信的信息源;」他说道,「其次,有时候我会去不同的信息源交叉比对,确保这一篇报道与事实没有很大出入;最后,我受过教育,我有自己的理性和判断能力。经过这几个步骤之后,我有很大把握认为我所转发的信息是贴合现实的。」

「所以说,你认为一般人只需要尽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他就可以正当地转发消息了。即使事后发现他转发的消息不实,或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不应该惩罚他,因为他已经做了自己该做的事。是这样吗?」

「我想是的。」

「适用于转发新闻的要求,同时也适用于制作新闻吗?」

「确实如此。」

「同时也适合一切在朋友圈里流传的信息?」

「没错。」

「那么,」我说,「你认为吹哨人们在吹哨的时候,对自己所传播的信息持怎样的确信呢?」

「我想,他们应该是结合了自己所学知识得出的结论,」他说,「他们应该是相信自己所传播的信息是真的。」

「如果一个人已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然后散播了一条不实的消息,那么他不应该受到惩罚?」我问道。

「是这样的,」他答道,「法律不惩罚人对其不负义务的无知。

「所以我们可以说,吹哨人的吹哨行为,如果是出于善意的,那么无论结果如何,他么都不应该受到惩罚,是这样吗?」

「如果上面说的东西成立,那我想确实如此。」

「我们是否可以把这个结论再往前推一步?」我问道。

「我不明白你的意思。」他回答。

「你瞧。如果我们只是在社交平台上聊天,这显然是和写文章、做学术有区别的。我们不可能对自己的每句话都找到来源出处;作为一个现代公民,我们有自己的事务要处理,不可能对看到的每一条新闻都进行考证。是这样吧?」

「没错。有时候我没有时间、或者想偷懒,看到推送直接就分享到朋友圈了。」他说。

「所以说,对于一般公民,惩罚的门槛应该更高些,出罪的门槛应该更低些。刚才我们说,只要是出于善意,那么无论结果如何,散播消息的人都不应该受到惩罚;我们要把这个结论再往前推一步:只要不是出于恶意,那么无论结果如何,散播消息的人都不应该受到惩罚。这个恶意,便是指明知其为假,还故意散播以扰乱社会秩序。我们可以得出这个结论吗?」

「我想是可以的。」他说。

不过,他看上去似乎对这个结论并不满意。思考了半晌,他追问道,「那么造成了社会恐慌怎么办?」

「这个问题太尼玛大了,」我说,「用对话体写不完。」

他说,好吧,那我们下次再聊。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构成此处的「散播谣言」是否需要主观故意,学说上多有争议。有人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都是轻微案件,应当以效率优先,只要有客观行为,便可以处罚,而有无主观故意只能影响处罚轻重;也有人认为,比较我国台湾地区、奥地利以及德国等的类似法律之后,应当得出「无责任即无行政处罚」的原则。我比较懒就不附参考文献了,读者们有兴趣可以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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