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是法治的目的 - 亂世讀書會第四次活動筆記

黃牛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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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 2005 年寫了一篇文《我們要什麼層次的法治》。當時讀了,卻沒真正懂,許多年過去又經歷了許多的事才深刻地明白。果然在這崩壞的社會中如果說有積極的意義的話,莫如人必須在糟糕的處境中才能激發出智慧,看清模糊的影像。

我對「法」這個字的理解,從小到大改了很多遍。最初覺得法便是「規則」,合法即是守規,犯法即是犯規 – 那該是幾乎所有人的入門吧。這詮釋近乎政府現在口中的「法治」,當然政府不會明言,所有法規制定和解釋的權力均由當權者操控。

上週讀書會討論到 John Locke 對政府權力的看法,令我較有系統地梳理清楚,為何人們覺得「政府是人民公僕」此說是合理的。他的立論在於每個個體有基本的生命、自由及私有產權權利,是不能被剝奪的。我們常掛在口邊的所謂「人權」的定義,大概便跟這套思路有關。

雖然香港政府強調守法,但人們卻強烈地覺得它是不合法的,原因非因它不在法律的框架下,而是它的存在是不公義的。它遠離人民地自我製造出那些方便自己行不義的法律,並強加於人民身上,沒犯法但是「非法」。這非法的定義跟人們如何看待政府的合法性有關。過往大眾直觀的理解,便是政府應是人民的公僕,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執行人民的意願,但我們有認真考究過這想法的理據嗎?大概「政府是人民公僕」這概念是從小根深蒂固地牢植在心裡,崇拜民主制度的結果?以上推論均由生活中零碎的概念拼湊而成,並不嚴謹。別以為這是阿媽是女人的顯淺道理,很多族群主義和精英主義者並不認同人民的權力應凌駕政權,強国與強国治下的傀侶便是最佳例子。

若 Locke 評今天的香港政府,顯然它在做盡違反人權的事,因為它在以国家的名義肆意踐踏個人的自由和尊嚴。不用舉較激烈的社會運動或街頭抗爭的例子,就單以政府可以不理大多數人民的意願大筆亂花稅款,在 Locke 眼中已是一種剝奪人民財產權的強制奴役。

Locke 認為,「暴力」的定義不在武力高低,而在一方以任何手段強迫另一方作出違反自由意志、強奪私有財產、甚至剝奪生命的行為。以此定義,香港政府的暴力比任何一個所謂的「暴徒」有更大的破壞力,因為它在以公權力剝奪以百萬計個體的各種自由和財產。以 Locke 的觀點,若一方被施以暴力,反抗並置對方於死地便是「合法」自衛;換句話說,他為武裝革命甚至戰爭提供了「合法」的理據。

回想戴教授那篇文,把「以法達義」稱為法律的最高層次追求。然而反過來說,那何嘗不是一切法理的最根本基礎?層次高低之說,只是看我們如何排序實際操作及原則而已。設若以 Locke 的視角 ,一切沒有人民共識、剝奪天賦人權、無法彰顯公義的法律,均無法達義。今天在香港所行的法律背後有多少民意基礎?能否彰顯公義?大家心照。

另外有個有趣的觀察,我留意到組裡的同學,包括我自己,其實並不像 Locke 及那些自由至上主義者般那麼崇尚個人自由。在不少議題上,我們寧願放棄一些自由以達至群體的好處,若政府真的能具「合法性」的話,我們似乎更傾向效益主義者的主張。然而,大家所以對自由主義理論,尤其對天賦人權的保障產生共鳴,無非因為現在香港政府太也囂張拔扈,把個人權利踩得太賤。在如此極端的暴政操作下,反而催生了人們對自由的珍惜,是政府專權把一班本來擁抱效益主義和精英主義的人推向自由主義的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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