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影多兩秒鐘 (二 ‧ 完)
文:鄭美姿
辯方掌握一條事發片段,正正是砵甸乍街18號外拍得的閉路電視短片,亦即「痺痛警」(控方證人一,在此稱他為「痺痛警」)聲稱自己遭被告用雨傘襲擊的事發地點。「痺痛警」在庭上作供時指:「被告跑到砵甸乍街18號時,他右手拎遮,左轉打向我頭部⋯⋯」他因此感到頭部「我覺得痛,都幾痛,痺痛」,三小時後由於覺得頭暈,故送院檢查。
片段長約三分鐘,但中間拍到「痺痛警」追逐「噴漆男」(被告,在此稱他為噴漆男)的情節,只有好幾秒鐘。稍後兩人再出現在鏡頭前,已經是「噴漆男」被制伏。這條影片在法庭上播影,旁聽席人士也能看到。鏡頭影住了當日夜晚的中環街頭,行人寥落,先是「噴漆男」進入鏡頭,然後手持警棍的「痺痛警」追上來,突然「噴漆男」被石壆絆倒,縱身前傾。
按辯方案情,「噴漆男」因此跌低,「痺痛警」撲上去把他壓住。不過,「痺痛警」則有另一套說法。他之前一直沒提過追捕過程中「噴漆男」曾經絆倒,直到辯方播片盤問時,他才形容被告「佢有kick一kick,但佢冇跌低繼續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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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旁聽席上的人都聽出了一頭煙,究竟控方的證供足以證明被告襲警了嗎?究竟閉路電視的影像足夠證明被告清白嗎?
快速整理一下,在砵甸乍街18號外,兩方的陳述如下:控方的說法是-「噴漆男」跑、轉身、用長遮襲警、絆倒、繼續跑、「痺痛警」撲上去制伏;辯方的說法是-「噴漆男」跑、絆倒、跌低、「痺痛警」撲上去制伏。我看到的影像是「噴漆男」跑,然後縱身前傾,裁判官的看法則是-「我睇唔到被告跌低的影像。」而官相信,被告「存心轉身,故意用雨傘拍打警員頭部。」
閉路電視拍到了,閉路電視又拍不到,如果鏡頭的角度再wide多兩秒,真相的說法又會否不同?(之二‧完)
此案於九月在東區法院審結,被告現正還押申請上訴 案件編號:ESCC24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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