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70年代文化基建的決策框架
背景:九七前(沒有)文化政策
自早期殖民地時代起,香港一直是以轉口港的定位來支援經濟活動,而公民社會(包括文化)發展從來不被重視。直到50年代大量內地難民/移民到港以致人口快速增長,殖民地政府才開始關注公共事務。雖然“文化”在戰後英國社會福利政策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而香港也沿用了部分英國文化基建發展的模式,但“通過文化提升公民社會意識”的理念似符並沒有在殖民地香港實行。
香港政府提出與文化相關的政策更多是被動地回應當時社會狀況,尤其是在6/70年代發生的幾宗社會事件。67暴動之後的政府報告提出為市民提供休閒文娛設施以穩定社會環境的建議,及後發展成市政局在市容潔淨以外擴展至推動康樂文化發展的職能。另外中英雙方關於香港前途問題的討論也於70年代初期開始進行,基本共識是香港主權將於1997年移交至中國,終於在1984年簽署中英聯合聲明確認。在這樣的前提下殖民地政府自70年代開始著手提升香港的自主自治能力,公共事務預算也隨之而增加,間接造就一系列基礎建設及文化發展項目的機遇(Ooi,1995)。
麥理浩於1971年成為港督,他的工黨背景在其兩屆任期內為香港帶來一系列的社會福利政策,從房屋/教育/自然環境保育以及藝術文化,接下來的二十年可以算是社會基建發展的黃金時期。其中市政局在文化發展方面一直扮演著領導角色,舉辦各類文化活動並積極在各區興建文娛設施。在進一步探討這個時期的文化發展以及香港文化中心建造過程之前,讓我們先了解一下市政局與各個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和功能。
市政局與它的合作夥伴
市政局的前身為潔淨局,負責從街道清潔至公共設施管理等事務,由市政署負責執行並向立法會提出公共政策建議。自1973年的架構重組後市政局在財務及行政上獲得更大的自主權,並積極推動基礎建設項目,於全港建設體育場館,圖書館和文娛中心等設施。也隨著城市環境衛生的改善,市政局的職能也趨向著重於文化發展,其70年代倡議在尖沙咀建設大型文化中心更是本港首個大型綜合文化建築項目。
自1977年起房屋署成立後,香港除房屋以外的公共建築均由工務局承建,通過每年公共工程計劃(Public Works Programme)由政府或市政局出資建造。工務局旗下的建築事務處(於1986年獨立成為建築署)負責研究規劃和設計,而城市設計處(Town Planning Office)則擬定公共建築的用地和功能定義,透過分區規劃圖則交由城市規劃委員會(Town Planning Board)討論和審批。
公共文化建築的“業主與顧問“
當時市政局認為配合公共服務需求必須要興建各種設施,在1974/75年年報指出這些新建設“對社區的生活品質有著直接影響“(Urban Council,1974),而市政局也隨之成為全港公共文化建築的大業主及發展商。 尖沙咀文化中心可算是市政局體現對基建發展抱負的標誌性項目,由政府負擔建造成本,市政局則負責其後營運開支。對於這類公共文化建築,市政局與工務局/建築事務處的關係可以理解為業主與顧問建築師,工務局受市政局的委託,按不同專責委員會決定的功能條件提出規劃設計方案。大型項目如文化中心的許多設計決定需要向市政局匯報,雖然市政局議員大多沒有文化或建築方面的專業背景,通常只能以造價和成本效益等判斷設計方案。時任主席沙理士作為這些項目的主要決策者著重建設效率及不時催促進度,其決斷的執行力更被戲稱為“沙皇”。
建築事務處是公共建築的指定建築師。在1950年代主要由英國委派的建築師主理,例如設計大會堂的Alan Fitch 和Ron Phillips,一般以現代主義著重功能性的原則設計公共建築。隨著1960年代香港大學新成立的建築系培訓出一批香港畢業建築師,建築事務處的團隊也開始變得本地化。來自澳門的建築師李銘根後來成為首個華人首席政府建築師(Principal Government Architect),帶領年青本地建築署團隊負責規劃和設計整個尖沙咀文化中心項目。據自1970年起在政府建築署工作的關柏林建築師憶述,當時建築署不大的團隊面對日益增長的公共建築需求,工作量非常之大但同時也充滿幹勁。政府建築師其實對於文化類建築並不熟識,所以初版方案其實在功能和結構上也有不少技術問題有待解決,但署長李銘根設計為城市新地標的文化中心方案受到市政局和沙理士認可而快速推進。總體規劃一共包括 太空館-演藝大樓-美術館-公共花園 四個階段,第一階段規模較小的太空館由建築署內部完成,其後二期演藝大樓在規模和功能上也複雜許多,則必須聘請外部顧問包括劇場顧問和結構工程師Ho-Happold協助。
文化中心的詳細功能策劃
原為“九龍文娛中心“項目的初步功能於1971年10月提交,作為“1972/73公共工程計劃“的待研究項目。1972年年底完成的研究報告提議將文娛中心的功能結合博物館/美術館以及太空館等一同整合為尖沙咀文化綜合體(cultural complex at Tsim Sha Tsui),並定址於海傍即將搬遷的九廣鐵路總站。第一份完整的設施明細表(schedule of accommodation)納入1974/75年公共工程計劃B類,以準備在場地平整之時能完成規劃並立刻動工。1974年2月,文化中心小組委員會於市政局全體常任委員會之下成立,負責審閱及決策關於文化中心建造和發展的議題。在其首次會議中匯報了幾年來不同專責委員會的討論成果,形成尖沙咀文化中心項目的完整功能明細計劃作為規劃設計條件,內容簡述如下:
場地:九龍文娛中心原計劃興建於紅磡新站上蓋,並規劃了會議展覽等功能符合商業需求。隨著各公共建設項目的進一步功能研究,這個結合商務功能的文娛中心計劃很快便被擱置,而紅磡上蓋則規劃興建15000座位的室內體育館,同時吸收原文娛中心的商務會展功能。1965年版本的分區規劃於尖沙咀海傍原本預留了一塊不大的用地作為未來興建新博物館之用,而隨著新博物館館和九龍文娛中心兩個公共工程項目的合併,該地塊的用地也大幅擴大至覆蓋整個舊站範圍。在1976年版本的分區規劃可見,尖沙咀海傍從天星小輪碼頭至藍煙囪貨櫃碼頭的用地也從公共開放空間調整成面積達6公頃的公共建設用地(G/I/C)供未來文化中心使用。
功能:納入1974/75公共工程計劃的尖沙咀文化中心功能明細表實際上是綜合了1960年代三個由不同專責委員會提出的公共項目內容。其中核心項目為大會堂專責委員會提出的九龍文娛中心以滿足中環大會堂已經飽和的場地需求,而作為第二個全港性的文化場選址於九龍半島海傍也切合九龍半島的人口增長。計劃中提議的3000座位演奏廳和1000座位的劇院讓未來文化中心提高財政成效,可以下調票價惠及更多市民觀眾“讓街道上一般大眾均可以參與這些文藝節目“ (1973 PWP item 5U(G))。 太空館是康樂配套專責委員會提出的項目,希望如海洋公園或沙田馬場等大眾康樂設施尋求香港賽馬會建造營運,最終贊助沒有落實而項目則納入了市政局項目由政府出資興建。新博物/美術館項目早於1965已經由博物及美術館專責委員會提出,建議兩個分別為面積45000平方尺的博物館和37000平方尺的美術館及收藏配套設施。該功能建議成為了早期文化中心項目明細的建築B及建築C,後來在初版整體規劃內只包括了美術館功能(HKMoA),而博物館則分拆成為後來選址於尖沙咀東部的博物館項目。
第一版的總體規劃設計由建築事務處首席建築師李銘根設計,於1974年12月首次向公眾展示,當中包括了第一期建設的天文館(太空館),二期演藝大樓,以及第三及第四期的美術館和公共花園。這個初版總體規劃的內容和今天最終建成版本相差不遠,可見當時政府項目的建設效率,但同時也意味著過程當中並沒有太多討論和方案修正空間。當年其實有另一個專業界別認為功能更合理的方案,但據說因為李銘根和市政局主席沙理士同為葡國背景關係較好而沙利士也希望盡快推進項目,所以很快便定案採用李銘根的設計,而這個“大鵬展翅”的建築造型也從始成為香港文化中心的標誌。
在麥理浩港督和市政局的大力推動底下,香港於70/80年代建造了大量使用至今的公共文化設施,並贊助成立了各個專業文藝團體。可是在積極推進硬件開發的同時,卻沒有關於文化政策的完整論述,直到90年代當民間藝文團體成熟時期的倡議也沒有被接納落實。正如二十世紀後期香港政府的總體執政方向,對於文化發展也是採取自由放任的政策(lassie-faire),而市政局在建造許多設施以後則維持一個官僚並注重行政效率的場地管理角色(Ho,2017)。香港在回顧前大量投入發展文化基建,但並未把握機會打造有願景的文化機構,這也反映了香港的發展特色並一直影響文化生態環境至今。
參考:
- 劉潤和,香港市議會史(2002)-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出版
- Ooi, Vicki. "The Best Cultural Policy Is No Cultural Policy: Cultural Policy in Hong Kong." The European Journal of Cultural Policy 1.2 (1995): 273-87. .
- Ho, Louis. "From ‘No Cultural Policy’ to ‘Centralised Market Orientation’: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Hong Kong Cultural Policy (1997–2015)." Global Media and China 2.1 (2017): 57-73.